法規名稱: 機車業者限定車主應使用特定廠牌機油導正案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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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於機車業者限定車主應使用特定廠牌機油之適法性,經本會八十五
    年一月三日第二二一次委員會議決議如次:機車業者限定車主使用指
    定潤滑油之行為,若係基於機械潤滑原理,限定使用具公信機構認證
    合格之各種級數,規格潤滑行為,得屬具正當理由,尚無違反公平交
    易法相關規範之虞。惟若係限定特定廠牌潤滑油,違反即取消保證(
    保固)責任,或保證(保固)責任的免責範圍過當,均已明顯違反公
    平交易法第十九條第六款有關搭售或第二十四條影響交易序之顥失公
    平行為規範,惟考量各機車業者限定車主應使用特定廠牌機油之行為
    為業內普遍既存之現象,爰採行業導正之方式辦理。各機車公司應依
    下列要點改正:
  (一)貴公司行銷機車時所使用之使用說明書、保
        養手冊、保證書、廢氣排放控制系統功能保證書、或經銷商作業
        通告、經銷合約等,若有指定潤滑油(包括引擎,煞車及齒輪潤
        滑油)廠牌之規定,應改正為規定潤滑油之級數、規格;若有必
        要,亦僅得以「推薦」方式替代「限定」潤滑油廠。
  (二)若於使用說明書、保養手冊、保證書及廢氣排放控制系統功能保
        證書中,對於未使用符合規格及級數之車用潤滑油所生損害有關
        保固事宜有所規定時,不應有主張免除機車其他部分應負之保固
        責任情事。
  (三)得以印製貼紙、加蓋戳記、或重新印製方式為前述改正。
  (四)貴公司對於所屬經銷商及機車行均應分別通知改正。

二、為落實前述決議事項,請貴公司於文到後二個月內完成改正,並於期
    限屆滿前行文本會說明改正情形,本會另將抽查改正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