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升學文理補習班資訊揭露之規範說明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4月8日

所有條文

一、(背景說明)
    依據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四款規定:「短期補習班,由直轄市
    、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其設立及立案之條件與程序、設
    備與管理、師資、費用之收繳方式、班級人數及學生權益之保障、檢
    查、獎勵、註銷與撤銷立案之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由
    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據此,短期補習班收退
    費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權責訂定。按上開法
    條意旨,短期補習班退費規定之研訂原屬地方自治事項,且須因地制
    宜為之。惟鑒於補習班與消費者間因認知不同,致頻生退費申訴案件
    ,為維護參加補習班之消費者權益,教育部業依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
    員會決議,邀集並建請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各縣市政府檢討所管補習
    班退費規定,應依比例原則、信賴保護及平等處理等原則,對於申請
    退費時間點,訂定級距及合理彈性之退費標準,並據以修正各該補習
    班設立管理自治條例或管理規則。
    按補習教育事業倘秉持資訊透明、公平、合理之理念,從事各項資訊
    之揭露,將能消弭交易糾紛於無形,而有益於整體補習教育市場之發
    展。惟補習教育事業倘憑恃其優勢地位或利用資訊不對稱之特性,促
    使學生或其法定代理人為錯誤之決定或迫使學生或其法定代理人進行
    交易,從事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行為,除將侵害以品質、價格、服
    務等效能競爭為本質之公平競爭,或具有商業競爭倫理非難性外,亦
    將危害補習教育市場之正常發展。鑒於公平交易法之立法目的係維護
    交易秩序與消費者利益,確保公平競爭,促進經濟之安定與繁榮,同
    時冀期補習教育事業均能瞭解公平交易法相關規範,公平交易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爰於現行法令架構下,針對升學文理補習班爭議,
    擬訂資訊揭露之規範說明,俾使業者知所行止,同時作為本會今後處
    理相關案件之參考。

二、適用範圍
    依據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 6條規定:「短期補習教育,由學校、機關
    、團體或私人辦理,分技藝補習班及文理補習班二類;修業期限為 1
    個月至1年6個月」,另據教育部訂頒之文理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範
    本內容,文理補習班概分為升學文理補習班、語文班、法政、經濟班
    及其他類科班等,本規範說明僅先行針對最易產生資訊揭露爭議之升
    學文理補習班為規範對象,包括:1.升大學(含高中在校生課業輔導
    班);2.升高中(含國中在校生課業輔導班);3.升二專、四技、二
    技、插大、研究所等三類,未來將視補習教育事業之市場發展狀況酌
    予調整適用範圍。

三、行為態樣
  (一)未揭露退費手續、條件、申請退費時間點、退費標準等相關資訊
        升學文理補習班辦理退費手續應依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之
        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自治法規之相關規定辦理,並宜在學生或
        其法定代理人開始繳納費用前充分揭露相關退費規定,包括退費
        手續、條件、申請退費時間點、退費標準等,倘未為本項退費資
        訊之揭露,且足以影響交易秩序者,將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
        規定之虞。
  (二)未揭露保證班保證退費之相關條件資訊
        設有保證班者,升學文理補習班宜在補習服務契約書中充分揭露
        保證班保證退費之相關條件資訊,例如規定上課期間不得缺課、
        所有考試評量不得缺考,且成績應在一定水準之上,否則不得退
        費等,倘未為本項條件資訊之揭露,且足以影響交易秩序者,將
        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之虞。
  (三)未出示及提供載有退費權益資訊之相關單據文件供學生或其法定
        代理人收執留存
        升學文理補習班應出示及提供載有退費權益資訊之相關單據文件
        供學生或其法定代理人收執留存,倘未交付予學生或其法定代理
        人收執留存,致學生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據以思慮及主張權益等
        ,凡此足以影響交易秩序者,將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之
        虞。

四(適用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暨相關罰則及法律責任)
  (一)本會對於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事業,依據同法第四
        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
        正措施,並得處以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之罰鍰。
        對於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
        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
        連續處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
        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二)事業倘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規定,除依法負行政責任外,尚須依同
        法第五章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

五、本規範說明,僅係例示若干升學文理補習班常見之可能牴觸公平交易
    法之行為態樣加以說明,容或有未盡周延之處,本會將隨時補充修正
    ,個案之處理仍須就具體事實加以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