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為提昇中小企業從事效能競爭,並維護交易秩序與消費者利益,裨益
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爰訂定本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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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適用主體:
公平交易法(下稱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七款所稱之「中小企業」
。按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七款所稱
中小企業,依中小企業發展條例規定之標準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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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適用客體:
有益於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之中小企業聯合定價(或稱中小企業統一
定價)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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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依據:
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七款)「為增進中小企業之經營效率,或加
強其競爭能力所為之共同行為。」得向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本會)
申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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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適用範圍:
按中小企業聯合定價行為,將限制價格競爭,惟該聯合定價行為符合
下列原則之一,而有益於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者,得向本會申請聯合
行為許可:
(一)「交易穩定化原則」:
同質性高、交易金額細微的商品或勞務的偶發性交易行為,若預
見交易價格,可減輕如詢(議)價等交易成本,同時有促進提供
商品或勞務之一方從事效能競爭,並防制其乘交易相對人之急迫
為顯失公平之行為者。
(二)「資訊透明化原則」:
對於商品或勞務的交易,聯合定價行為的實現目的與效果,不在
於影響市場供需,或市場上已有國際行情,另或其計價方式、計
價項目及相關計算參數等資訊公開結果,有助於交易資訊的取得
,減輕社會交易成本,且有益於交易機會的實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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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條件:
(一)中小企業聯合定價行為,應提請所屬同業公會會員大會決議通過
,由同業公會代為申請。
(二)中小企業聯合定價行為,應由同業公會與交易相對人團體協商,
取得聯合定價行為及合理價格的共識及同意函件。
(三)為配合聯合定價行為的有效施行,同業公會代為申請時,應提具
與本法精神不相抵觸之自律性公約或執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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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人:
中小企業聯合定價之行為,應按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規定之精神,
由同業公會代為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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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程序:
(一)準備程序:
1.中小企業若認聯合定價行為符合前稱適用範圍所訂之原則,同
時有益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應擬具書面理由送請本會進行初
審。
2.經本會審查初步認定符合前揭原則時,中小企業即得申請同業
公會代為申請統一價格之許可,同業公會為前項申請作業前,
應與相關交易相對人團體協商,取得統一價格行為及合理價格
的共識。
(二)申請程序及應備書件:
1.聯合定價行為經本會初審通過,並與交易相對人團體完成協商
後,中小企業應由所屬同業公會向本會提出申請。
2.申請書件準備,除應按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
二十條相關規定辦理外,並應備書件如次:同業公會會員大會
決議同意代為申請聯合定價之相關會議紀錄、統一價格表(或
計價公式等)、符合中小企業聯合定價行為原則之總體意見報
告書、與交易相對人團體協商紀錄文件及同意函、同業公會自
律性公約或執行辦法及其他經本會指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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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審查基準:
(一)聯合定價行為是否與交易相對人團體完成協商與共識。
(二)聯合定價行為是否符合「交易穩定化」或「資訊透明化」原則。
(三)統一價格是否為「合理價格」。
(四)聯合定價行為是否有益整體經濟及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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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審查程序:
本會為配合中小企業申請作業,審核程序採初審與複審二階段作業。
初審:初步評估聯合定價行為是否符合「交易穩定化」或「資訊透明
化」原則,不符即予退件。
複審:本會採取形式要件審查(書件審查)及實質要件審查方式辦理
。實質審查得以召開公聽會、座談會等方式,邀集學者專家、交易相
對人等相關團體、同業公會、目的事業及社政主管機關參與。
(一)許可:經審議認定,該聯合定價行為,符合適用範圍所訂原則並
有益於整體經濟及公共利益者,依據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七款
予以許可並得附加條件、限制或負擔。
(二)退件或駁回:形式要件審查書表未備齊或補件,即予退件;聯合
定價行為經審查認定實質不符適用範圍所訂原則,或不符第十五
條第一項第七款許可要件者,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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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例外許可聯合定價方式:
符合前稱適用範圍所訂原則,並有益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之聯合定
價行為,許可申請人所主張的合理價格為上限價格(即申請人不得
要求以所提出之合理價格為齊一價格,要求成員遵守)為原則;若
交易型態特殊者,定價包含買進、賣出價格時,或係為資訊透明必
要者,以許可分別訂定上下限價格,或對於計價方式予以許可,許
可期間由本會視個案情形審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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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聯合定價行為許可後申請新增主體應備書件:
聯合定價行為許可決定書內容倘要求主體變動應報經本會備查,嗣
後倘有新增主體之情形,應備妥新增主體之事業基本資料、設立證
明文件影本、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資料、最近三年與聯合行為
有關之商品或服務價格及產銷值(量)之逐季資料、上一會計年度
之財務報表及營業報告書(亦可以「資產負債表與損益表」替代)
、水平競爭或其上下游事業之市場結構資料、同業公會會員大會決
議同意代為申請聯合定價之相關會議紀錄、原許可文件影本,由原
許可申請人報經本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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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處理原則於本會決議通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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