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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規範目的)
    為使瘦身美容業消費內容相關重要資訊,得以明確且充分揭露,並確
    保瘦身美容消費公平合理,以維護消費者權益,促進產業公平競爭,
    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二、(定義)
    本原則所稱瘦身美容,係指藉手藝、機器、用具、用材、化妝品、食
    品等方式,為保持、改善身體、感觀之健美,所實施之綜合指導、措
    施之非醫療行為。事業不論以任何方式(如塑身......等),實施或
    指導關於保持、改善身體或感觀之健美等非醫療行為,均屬前項所稱
    之瘦身美容。

三、(應以書面明確且充分揭露之一般性資訊內容)
  (一)所提供服務課程之必要資訊
        瘦身美容業者應以書面明確且充分揭露所提供服務課程項目、內
        容、單價及所適用對象。如有繼續性或組合性套裝課程提供,應
        以書面明確且充分揭露課程目標及組合內容、次數、期間、單價
        、課程數及總價。如該等課程設計確因個人體質、身材不同而有
        必要差異性,亦應以書面明確且充分揭露其差異類型或程度,及
        其相對應課程數、收費標準以及上下限收費金額。
  (二)所提供產品之必要資訊
        瘦身美容業者應以書面明確且充分揭露分別出售之產品,及為配
        合服務課程所必須或得選擇購買之用材,其項目、價格、容量、
        數量及適用對象。
  (三)所使用儀器之必要資訊
        瘦身美容業者應應以書面明確且充分揭露其配合服務課程所須使
        用之儀器項目及該儀器適用對象。
  (四)服務課程效果之必要資訊
        瘦身美容業者應以書面明確且充分揭露,相關課程對於欲達預期
        效果之一般體質對象,所須耗費之平均期間。
  (五)聘僱人員之專業資格
        瘦身美容業者應以書面明確且充分揭露其實際從事前項服務人員
        職稱及專業資格,並公布相關專業證照。
  (六)其他重要消費資訊
        如有其他重要資訊,瘦身美容業者亦應以書面明確且充分揭露。
        如施行會員制者,應明白揭示會員種類及會員資格權利義務;如
        有實施任何折扣優惠,應明白揭示與原訂價格比較之折扣優惠內
        容。

四、(應揭露一般性資訊之方式及時點)
    第3.點所定應以書面明確且充分揭露之必要資訊,須以中文表示,並
    於瘦身美容業者營業場所內明顯處,加以公開展示或陳列,並供消費
    者隨時取閱。且應確保消費者於消費前,業已事先明白知悉該等消費
    資訊。

五、(特定交易資訊之事前揭露)
    與消費者成立特定交易前,瘦身美容業者應以書面明確且充分揭露,
    所提供特定服務項目、內容、性質、效用、實施方法、效果分析、副
    作用及危險性,亦應以書面明確且充分揭露,所提供特定產品內容、
    成分、性質、效用、容量、價格及提供各該特定服務之相關從業人員
    姓名及專業資格,並應將所使用之產品實物及儀器、用材,於該特定
    交易成立前,事先展示於消費者。

六、(簽訂契約之方式及事前審閱時間)
    凡屬會員制之消費方式及繼續性或組合性套裝課程之提供,皆須簽訂
    書面契約,其契約內容應給予消費者至少七日以上之事前審閱期間。

七、(業者不當行銷方式之禁止)
  (一)對依廣告接受免費試作之消費者,瘦身美容業者應明確告知試作
        範圍,在完成試作前,不得再與該消費者進行交易及藉機收取任
        何費用。
  (二)瘦身美容業者聲稱使用衛生署所公布之定型化契約範本者,不得
        刪除或改變有利於消費者之條款。
  (三)瘦身美容業者於提供服務過程中,不得為任何增加消費金額之促
        銷,或收取原約定價額外費用;亦不得趁消費者窘迫或接受瘦身
        美容服務之際,以強迫或煩擾方式,為任何增加消費金額之促銷
        ;而於原課程未提供完畢前,亦不得推銷同種類其他課程。

八、(法律效果)
    瘦身美容業者與消費者之交易過程中,如涉及下列情節,有違反公平
    交易法條款規定之虞:
  (一)對消費資訊之揭露,違反本原則第 3點、第 4點、第 5點及第 6
        點規定,涉有隱匿或遲延揭露重要交易資訊之情事,而對消費者
        顯失公平,足以影響瘦身美容業之交易秩序者;
  (二)所揭露之消費資訊與提供之產品及服務不一致,涉有欺罔消費者
        情事,並足以影響瘦身美容之交易秩序者;
  (三)所為行銷方法,違反本原則第 7點規定,涉有欺罔消費者情事或
        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足以影響瘦身美容業之交易秩序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