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為維護收視率調查市場之交易秩序,確保自由與公平競爭,避免事業
欺瞞或隱匿收視率調查報告之重要交易資訊,從事不公平競爭行為,
影響收視率調查市場及電視媒體產業之健全發展,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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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名詞定義)
本處理原則所稱收視率係指特定時段內收看特定節目或廣告之人數(
或家戶數)占電視閱聽眾總人數(或總家戶數)之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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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市調事業之資訊揭露)
事業提供收視率調查服務,應於調查報告中揭露下列重要調查資訊予
交易相對人:
(一)調查對象、調查區域範圍、調查統計單位、調查資料時間、實施
調查期間。
(二)調查過程及方法:採抽樣調查方法應附抽樣設計。抽樣設計應記
載抽樣方法、樣本數量、誤差範圍、實施抽樣作業程序及有效樣
本產生過程、拒查或替換樣本之處理、收視率與抽樣誤差之估計
方法。抽樣誤差估計公式應與抽樣方法相符,若不相符,則應提
供合理說明。
(三)調查結果及誤差分析:應記載收視率估計值、抽樣誤差值、有效
樣本數量、樣本替換率、樣本代表性檢定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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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當欺罔行為)
事業從事收視率調查服務,不得以欺瞞或隱匿前點各項重要交易資訊
之方式,爭取交易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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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真實表示原則)
事業公開發布之收視率調查結果,不得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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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發布收視率調查結果之資訊揭露)
事業公開發布收視率調查結果,應依下列規定揭露重要交易資訊:
(一)事業於平面媒體、電子媒體、廣播公開發布收視率調查結果,應
同時揭露調查公司、調查時間、調查區域範圍、調查對象、調查
方法、抽樣方法、抽樣誤差值、樣本數量及有效樣本數量之重要
交易資訊。
(二)事業透過電視畫面公開發布收視率調查結果,畫面資料無法完整
揭露前項資訊時,應輔以旁白補充說明,以平衡報導,且應於自
身發行之平面媒體或設立之網站上充分揭露前項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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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資料保存)
從事收視率調查服務之事業宜於調查報告交付交易相對人時起,保存
完整調查報告及調查資料至少一年。發布收視率調查之事業亦宜於發
布時起,保存完整調查報告至少一年。
前項調查資料包括母體清冊、樣本底冊、加權資料、分層標準、樣本
配置、有效樣本底冊、拒查樣本底冊、替換樣本底冊及訪查、監督、
複查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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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法律效果)
事業違反第五點者,構成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五條之違反
。
事業違反第三點、第四點、第六點,且足以影響交易秩序者,構成公
平交易法第二十五條之違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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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過渡條款)
事業從事收視率調查服務行為,應自本處理原則發布之日起三個月內
參照本處理原則相關規定適當調整;屆期未調整者,本會得就個案調
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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