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加強委託研究計畫之管理
,依據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委託研究計畫管理要點規定,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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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處室辦理委託研究計畫,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依本要點及行政院
公平交易委員會委託研究計畫會計事務處理要點等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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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所稱委託研究計畫,係指各處室依業務需要,動用公務預算,
委託其他政府機關、大專院校、研究機構、團體或學者專家等執行具
研究性質之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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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處室於編擬年度委託研究計畫概算前,應先填具本會「委託研究計
畫先期作業摘要及審議表」(如附件一),送企劃處彙填本會「行政
及政策類委託研究計畫一覽表」(如附件二),簽請主任秘書邀集相
關處室就政策需求、計畫目標、執行急迫性與可行性、預期成效、預
算來源與編列之合理性、是否重複研究等進行先期審議後,報請主任
委員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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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處室應參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政府研究資訊系統(英文簡稱為
GRB),審慎選定委託研究主題及委託研究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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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處室委託研究計畫應依下列作業程序辦理:(作業流程如附件三)
(一)填具本會「委託研究計畫先期作業摘要及審議表」送交企劃處彙
整簽報召開會議審查。
(二)參照施政計畫及業務需要,預擬研究主題及重點,交由企劃處彙
整簽報召開會議審查並分配委員指導後,提請委員會議確認後簽
奉主任委員核定。
(三)提出需求要件,交由秘書室依政府採購法、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
額採購招標辦法及機關委託研究發展作業辦法等相關規定,公開
取得研究計畫書。
(四)會同秘書室就取得之研究計畫書邀集學者專家(包含會外學者專
家)辦理評審作業。
(五)於受託人(委託研究對象)擬具之研究計畫書決標並經簽奉核定
後,簽訂研究計畫合約書(如附件四)。
(六)研究主題、研究重點及受託人,非屬限閱或機密性質者,應刊登
於本會網頁。
(七)請受託人應依研究計畫書所列研究內容、程序及時程等進行研究
,未經事先同意,不得變更。
(八)請受託人應依所訂時程提交期中、期末報告初稿(含電子檔)送
本會審查,經本會就各該報告召開期中、期末審查會議後,將審
查意見送其參考修訂原計畫或報告。研究計畫期程在六個月以內
,且研究經費在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下者,得免提送期中報告,惟
該期程不得申請展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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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對於受託人所提研究計畫書應予審查。計畫書內容應包括下列各
項:(如附件五)
(一)研究主旨。
(二)背景分析。
(三)研究方法與步驟。
(四)工作項目及研究進度。
(五)研究預期成果。
(六)研究經費之配置。
(七)研究人員姓名、現職、學經歷、研究分工及計畫主持人與共同主
持人過去五年內及目前參與政府委託研究計畫情形。(如附件六
)
(八)研究報告大綱。
(九)GRB表。(如附件七)
(十)相關參考資料。
委託研究計畫如須出國考察,應另提出國計畫書,併委託研究計畫書
審查;考察報告應列為研究報告附錄或由委託機關存檔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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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期中報告應包括下列各項:(如附件八)
(一)研究方法與進度說明。
(二)蒐集之資料、文獻分析。
(三)初步研究發現。
(四)後續研究方向。
(五)參考資料。(如參考書目、重要法規、會議紀錄、出國訪問心得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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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期末報告之內容、撰寫方式及印製格式,請依「期末報告印製樣本」
之格式印製:(如附件九)
(一)封面應書明「委託研究報告」、「研究主題」及「計畫委託機關
」等文字,封面裏頁(書名頁)書明GRB之計畫編號、「研究
主題」、「研究人員」、「本報告不必然代表行政院公平交易委
員會意見」、「出版年月」等文字。
(二)正文之前應加列「提要」,簡略分項條述研究緣起、經過、重要
發現及主要結論與建議。
(三)詳列目次、圖次、表次、附錄。
(四)研究發現應專章撰寫。
(五)建議事項原則上可分「立即可行建議」及「長期性建議」兩類,
逐條列述;但亦得視研究性質另行分類撰擬。
(六)研究調查問卷、相關統計資料、法規及文獻等重要資料,均應列
為研究報告附錄。
(七)研究報告內容不得有抄襲、剽竊或違反著作權法等行為。
(八)研究報告所參考及引註之書刊及各項資料,均應編列為參考書目
,置於報告之末。
(九)研究報告應依本會出版品格式印製,內頁採橫式(由左至右)書
寫,以每頁二十六行,每行三十二字規格繕打,採十六開型本(
二十六公分乘十九公分)雙面印製為原則。(如附件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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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會對受託人所提研究計畫書、期中、期末報告之審查,應召開審查
會,並邀集專家學者參與審查;或其他法令規定之適當審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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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會對受託人所提研究計畫書審查項目包括:
(一)研究方法及步驟是否周詳可行。
(二)研究人力配置是否適當。
(三)經費需求是否合理。
(四)執行期限是否恰當。
(五)主持人之學識及研究能力是否與本計畫相配合。
(六)其他重要之審查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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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會對受託人所提期中、期末報告審查項目包括:
(一)組織條理是否適當。
(二)資料分析是否正確妥當。
(三)研究進度是否符合。
(四)預期目標是否達成。
(五)其他重要之審查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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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更換研究人員,應由研究主持人事先書面洽經本會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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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會委託研究計畫合約書中,應載明智慧財產權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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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委託研究計畫研究經費之編列及支付、結報應本撙節原則,依行政
院及本會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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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為加強委託研究計畫進度及品質之控管,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承
辦處室應列為重點查核,並作成書面紀錄:
(一)同一期間(指研究計畫期程重疊達四個月以上)接受政府委託
研究計畫達二項以上,或連續第三次以上接受本會委託研究者
。
(二)未列入施政計畫之計畫者。
(三)各研究計畫所需經費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者。
(四)執行進度落後達一個月以上者。
(五)其他應列為重點查核之情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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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研究經費付款方式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研究期間在六個月以內或研究經費在五十萬元以下者,分二期
給付;其他分三期給付。
(二)研究經費之各期支付款,由各委託研究計畫合約書約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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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受託人應於研究報告完成二週內,且不得逾越會計終了結算日前一
週,檢送有關單據(如附件十)及經費結算報告送本會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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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各項研究報告,均應依本要點所訂格式印製。非屬限閱或機密性質
者,並應送企劃處十二冊,以利分別寄存該處、本會競爭政策資料
及研究中心、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科技政策研究與資訊中心及
國家圖書館。
受託人應依本會電子文書檔案格式(如附件十一),提供研究報告
全文與中、英文標題及內容摘要(中文摘要三千字以上、三千五百
字以下,英文摘要一千字左右)之電子檔送交本會。研究報告重要
內容,非屬限閱或機密性質者,本會應送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
科技政策研究與資訊中心,建立研究報告全文電子資料庫,供公眾
查詢參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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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各項研究報告得於學術研討會中發表,報告摘要收錄於學術研討論
文集中,研究報告分送各業務處參考採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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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本要點之專責統籌單位為企劃處,負責本要點所訂研究計畫之規
劃、協調與研究計畫資料之建檔、傳輸及公開等事宜,並指定專
人管理委託研究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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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本要點所訂事項,於簽訂委託研究計畫合約時,作為合約內容之
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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