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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說明:
    現行國民小學教科書,早期係由教育部國立編譯館單獨發行,爰被稱
    為「部編本」,民國八十五年起逐年開放民間出版業者編撰印行,因
    教材須經教育部審查合格,故民間業者發行者稱為「審定本」。全國
    二千餘所國民小學過去係依據前臺灣省政府教育廳頒布之「評審選購
    教科書應行注意事項」(已廢止適用),目前係依「國民教育法」第
    八條之二規定,辦理選購「部編本」及「審定本」教科書作業事宜,
    惟因各縣市教育主管機關對於實務作業規定未統一,另因學校基於教
    材之延續性,選購高年級教科書時常受低年級採用版本之拘束,形成
    該原被採用之出版事業版本市場占有率有自然成長現象。部分「審定
    本」出版事業為爭取首次訂購權或為繼續保有市場高占有率,乃競相
    投入教具、贈品之經費,並採取免費贈送教具、贈品之行銷行為,以
    爭取訂購之機會。較具爭議者為贈送範圍已逾越原配合教科書之平面
    教具,轉變成贈送原屬學校應自購之各項設備及器材,或免費贈送與
    輔助教學無關之高單價物品,或提供教學手冊所載與輔助教具具相同
    或類似功能之家電用品,據反映係包括如礦泉水、烤麵包機、榨果汁
    機、收音機、鍋具組、電視機、電冰箱、CD  隨身機、電腦、DVD 及
    相關配備等,更嚴重者是餽贈經辦採購人員及採購最後決定權人之佣
    金或其他不正利益等,間接導致學校以出版事業免費贈送教具、贈品
    之多寡作為評選教科書之衡量標準。
    又因國民中小學課程自民國九十一學年起實施「九年一貫學程」,原
    國民中學之「部編本」教科書亦開放民間出版業為「審定本」加入市
    場,惟本會發現國中教科書競爭市場亦出現與國小教科書市場相同的
    不正當行銷行為。另多數審定合格之教科書出版事業並非「高級中學
    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在職進修辦法」第四條第四款之「各級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委託、認可獲核准之機構」,卻在各國民中小學評選、採
    購教科書期間,邀請教師參加各出版事業之教材、教師研習會(營)
    ,雖謂國民中小學教科書之選用標準,係經由各校校務會議訂定辦法
    公開選用之,但在各校選用教科書基準不同及採購程序上尚未決標,
    最後採購版本仍不明情況下,類似教科書研習會之邀約即有影響教科
    書選用之虞。本會為維護交易秩序、確保公平競爭,前開諸多不正當
    的行銷行為,已明顯影響全國國民中小學教科書之選用,對於未採行
    相同行銷行為之其他「審定本」競爭同業而言,造成不公平競爭現象
    。同時,本會也發現國立編譯館「部編本」全面退出教科書市場前,
    「審定本」出版事業已透過版權移轉、併購股權等方式,形成僅剩少
    數家數事業競爭現象,倘若前開不正當行銷行為不予以規範禁止,未
    來可能形成高度集中之寡占市場,甚至回復為一家獨占之情形,對教
    科書市場競爭機制之運作及國民義務教育之發展恐有不利影響。
    本會並發現「審定本」出版事業也依據「審定本」及「部編本」分別
    編撰參考書,其經銷通路包括經銷商(或稱學校組)及門市書局。其
    中對於「部編本」參考書之發行,係採取套書銷售行為,規定不得零
    售,並以整套定價,且不接受非成套參考書之退貨等措施,此種套書
    銷售之行銷行為,除限制交易相對人事業活動外,亦間接剝奪消費者
    選擇商品之權利。另部分門市書局亦反映,出版事業為協助經銷商將
    參考書直銷學校及維持定價策略,除餽贈教師佣金或其他變相不正利
    益外,並對於經銷商劃分經銷區域,禁止跨區經營及限制轉售價格,
    亦有採行差別待遇、延後供應參考書之手段,造成門市書局無書及無
    消費者可交易之窘境。其中餽贈教師佣金或其他變相不正利益之行為
    ,實已涉及貪瀆、違反教師法等規定,對於我國國民義務教育產生負
    面之影響,其他限制競爭及不公平競爭之行為也違反了公平交易法之
    規範精神。
    本會鑒於教科書及參考書之產業特性較為封閉,為維護交易秩序,確
    保公平競爭,爰彙整分析前開獨占、聯合行為、限制轉售價格、差別
    待遇、利誘、限制跨區經營、搭售、套書購買等可能涉及違反公平交
    易法之行為態樣,研訂本規範說明,俾利業者遵循辦理,同時作為本
    會處理相關案件之參考。

二、涉及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行為態樣:
  (一)差別待遇行為:
        出版事業若於前一學期結束前,先透過經銷商或個人將書籍直銷
        至學校,並於該學期結束後始供應該等書籍於另一行銷通路商-
        書局,致書局無銷售之商機,類此對同一競爭階層之他事業給予
        差別待遇,而有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之虞之行為,如無正當
        理由,將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之虞。
  (二)贈品促銷行為:
        出版事業銷售教科書時,採取「免費提供贈品」之行銷行為,以
        爭取訂購機會,倘若贈品價值逾越本會頒訂之「行政院公平交易
        委員會處理贈品贈獎促銷額度案件原則」之贈品價值上限者(即
        商品價值在一百元以上者,為商品價值之二分之一;商品價值在
        一百元以下者,為五十元),出版事業將構成以利誘之方法使競
        爭者之交易相對人與自己交易之不公平競爭行為,而有違反公平
        交易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之虞。
  (三)利誘或其他不正利益行為:
        出版事業銷售教科書時,對於學校經辦採購或採購最後決定權人
        給予餽贈、佣金或其他變相不正利益行為;或承諾免費贈送原屬
        學校應自購之各項設備及器材;或免費贈送與輔助教學無關之高
        單價物品;或提供教學手冊所載與輔助教具具相同或類似功能之
        家電用品等,以爭取訂購機會,且該行為有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
        競爭之虞者,出版事業將構成以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競爭者
        之交易相對人與自己交易之不公平競爭行為,而有違反公平交易
        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之虞。
  (四)藉辦理教師、教材研習會(營)而為不正當行為:
        國內各中小學教科書出版事業在辦理教師、教材研習會(營)時
        ,不得有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競爭者之交易相對
        人與自己交易之行為,而有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之情形,否
        則,即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之虞。
  (五)限制經銷區域行為:
        出版事業倘無正當理由限制經銷商跨區經營,而有限制競爭或妨
        礙公平競爭之虞者,將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第六款規定之
        虞。
  (六)搭售產品行為:
        出版事業要求交易相對人購買搭售產品,而有限制競爭或妨礙公
        平競爭之虞者,將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第六款規定之虞。
  (七)套書銷售行為:
        各出版社倘對其行銷通路商要求必須「套書」購買,否則即不與
        其交易;或雖非硬性規定必須套書購買,然限制行銷通路商不得
        以單本書籍退貨,間接造成行銷通路商亦必須套書銷售予消費者
        之情形,而有以限制交易相對人事業活動為條件而與其交易之不
        公平競爭情事,均將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第六款規定之虞
        。
  (八)限制轉售價格行為:
        出版事業對於其交易相對人(包括經銷商、書店等),就供給之
        商品(即書籍)轉售與第三人或第三人再轉售時,倘有限制轉售
        價格之情事,將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十八條規定之虞。
  (九)聯合行為:
        出版事業間倘有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與有競爭關係
        之他事業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或限制數量、技術、產品
        、設備、交易對象、交易地區等,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將
        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十四條規定之虞。
  (十)濫用獨占地位之行為:
        出版事業之市場地位若符合公平交易法所稱之獨占事業,倘有 1
        以不公平之方法,直接或間接阻礙他事業參與競爭;2 對商品價
        格或服務報酬,為不當之決定、維持或變更;3 無正當理由,使
        交易相對人給予特別優惠;或 4其他濫用市場地位之行為,將有
        違反公平交易法第十條規定之虞。
  (十一)顯失公平行為:
          出版事業濫用優勢地位妨礙交易相對人自由決定是否交易及交
          易條款,如代保管經銷合約、或以干擾、糾纏或造成厭煩等方
          法,促使交易相對人與其交易等,具有商業競爭倫理非難性之
          行為,將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虞。

三、違反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之罰則與法律責任:
  (一)違反公平交易法第十條、第十四條規定者,依據同法第三十五條
        第一項規定,經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依第四十一條規定限期命
        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而逾期未停止、改正
        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或停止後再為相同或類似違反行
        為者,行為人將可被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
        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二)違反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規定者,依據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經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依第四十一條規定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
        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而逾期未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
        必要更正措施,或停止後再為相同或類似違反行為者,行為人將
        可被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
        罰金。
  (三)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事業,依據同法第四
        十一條規定,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
        ,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
        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
        、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十萬以上五千
        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四)事業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規定,除依法負刑事或行政責任外,尚須
        依公平交易法第五章規定,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四、本規範說明僅係例示國民中小學教科書出版相關產業常見之可能牴觸
    公平交易法行為態樣並加以說明,容或有未盡周延之處,本會將隨時
    補充修正,個案之處理仍須就具體事實加以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