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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為處理國外渡假村會員證銷售事業(下稱銷售業)之銷售行為違反公
    平交易法事件,以維護交易秩序,確保事業之公平競爭,爰訂本導正
    原則。

二、依據
    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暨本會八十八年十月六日第四一三次委
    員會議決議。另依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
    違反本法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
    ,並得處新金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
    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績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
    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
    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三、導正內容
  (一)導正對象:
        銷售國外渡假村會員證之銷售業者。
  (二)導正事項
        1.銷售業者招徠消費者與之交易之規範:
          銷售業者以郵件、電話、電傳或電子郵件等方式,招徠消費者
          進行交易時,不得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陳述。如銷售業者
          實際未辦理贈獎或抽獎活動,即不得以中獎、幸運中選等類似
          射倖性贈獎之陳述,招徠消費者與之為交易行為。
        2.銷售業者以電話招徠消費者進行交易時,宜告知消費者下列資
          訊,並以書面方式向消費者進行雄認,內容包括:
         (1)發話人之姓名反其代表銷售事業名稱。
         (2)發話之目的為商業行銷活動之意旨。
         (3)銷售產品或服務之名稱及內容。
         (4)銷售活動進行之方式、地點及實際所須花費時間。
         (5)領取贈品之條件或對價﹒
        3.銷售業者資訊揭露之規範:
          銷售業者為銷售行為時,宜提供消費者下列資訊:
         (1)銷售業者在銷售關係中之法律地位;銷售業者若為代理銷售
            者,宜提供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之銷售授權書。
         (2)所銷售渡假村之基本資訊,包括該渡假村之所有(經營)者
            、實際位置、完工日期、主要設備及提供之服務內容等。
         (3)渡假村會員之權利、義務內容及行使方式。
         (4)所銷售渡假村若具備交換權利,其交換方式、費用、條件及
            限制。
         (5)渡假村所在地國家之法令對外國人會員所提供之保護內容及
            條件。
         (6)解除契約之權利及方式。
        4.銷售契約相關資訊揭露之規範:
         (1)銷售業者所用之定型化契約應以中文方式記載,內容宜包括
            前揭 3之所有資訊。
         (2)在銷售業者之中央主管機關依法完成定型化契約範本後,宜
            依該公布之契約範本內容辦理。
        5.銷售業涉及影響交易秩序欺罔之行為
         (1)銷售業為銷售行為時,不得以口頭或書面對消費者為下列之
            陳述
            Ⅰ不當陳述所銷售之渡假村實際狀況。
            Ⅱ不當陳述所銷售之會員證的限定時間優惠價格。
            Ⅲ不當陳述渡假村會員證之出租、轉售、增值等利益。
            Ⅳ不當陳述渡假村會員證之市場價值。
            Ⅴ不當陳述會員專屬權利。
         (2)在消費者審閱契約前,不宜使消費者以現金、信用卡、本票
            等方式預付定金。

四、說明
    前揭導正內容所載「不得」、「應」、「宜」等用語之涵義及本會規
    範之效力如次:
  (一)「應」及「不得」:為規範事業之作為或不作為事項,所規範之
        事項業經本會決議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行為,相關事業若有未
        依該規範事項辦理者,本會將依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處理
        。
  (二)「宜」及「不宜」:為建議事業之作為或不作為事項,所建議之
        行為不履行誰尚未經本會決議認屬違法,惟係屬有違反公平交易
        法相關規範之虞的行為態樣,若經查悉相關事業有違反之情形,
        本會將依個案進行查處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

五、導正期間及效果
    關於事業「應」及「不得」作為或不作為事項,自本案發布日起生效
    ;其餘導正事項,自本案發布日起一個月後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