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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背景說明
    當前全球實施反托拉斯法(或稱競爭法,在我國為公平交易法)的國
    家迄今已遠超過 100個,並有多國修訂相關法規,賦予執法機關更有
    效之調查工具與職權,以及加重相關罰責。有鑒於我國產業多以外銷
    為導向,或因應國際化之趨勢有跨國經營之必要,企業倘有涉及反托
    拉斯之違法情事,除有我國公平交易法之適用外,也不免面臨各國競
    爭法主管機關之調查,甚至遭受處罰。考量企業內部是否訂定並認真
    執行遵法規章,於多數競爭法國家將被納入處罰裁量之參考,同時為
    提昇我國企業對於反托拉斯規範之認知並降低企業違法之成本,爰訂
    定「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企業訂定反托拉斯遵法規章之指導原
    則」(下稱本指導原則)以為企業訂定內部遵法規章之參考。

貳、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65條及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行政指導案
    件之處理原則。

參、目的:透過本指導原則之發布,提供企業訂定反托拉斯遵法規章之通
    案建議,推動企業自願性訂定並認真執行合於自身經營狀況及組織文
    化之反托拉斯遵法規章。

肆、意義:本指導原則所稱「反托拉斯遵法規章」係企業為降低違反反托
    拉斯法之風險,設計一套遵循各國反托拉斯規範之機制,及當有違法
    之虞時得以迅速並有效因應之程序與準則。

伍、關於企業訂定反托拉斯遵法規章之建議
    企業因營業規模及所處產業環境不同,應檢視自身經營狀況及組織文
    化,企業訂定反托拉斯遵法規章,建議具備之內容及相關注意事項如
    下:
一、意義:遵法規章中明列訂定對企業營運之意義。
二、重要性及益處:遵法規章中說明企業訂定及實施遵法規章之重要性及
    益處,例如降低違法行為對企業產生的風險、避免員工涉入高違法風
    險的行為、強化企業對違法行為之認知等,此外,亦可協助企業儘早
    發現違法行為,並及早申請寬恕政策,進而能夠與主管機關合作,減
    少企業面對調查、罰款、訴訟、負面新聞等產生的時間及金錢損失,
    甚或提昇企業守法名聲,進而吸引到更多的員工及交易對象。
三、主要國家反托拉斯規範及罰責
  (一)我國公平交易法針對企業參與聯合行為(卡特爾)之處罰,係採
        用先行政(即行政罰鍰)後司法(即刑事處分)制度,然而,其
        他國家或有僅使用行政罰鍰(如歐盟),或有直接科以刑事責任
        (如美國、加拿大),企業應視其經營地區不同,注意當地法規
        內容是否有別。
  (二)遵法規章中列載主要經貿對象國家相關反托拉斯規範及罰則,或
        提供連結管道(本會網站提供相關連結www.ftc.gov.tw)。
四、具體措施:遵法規章中敘明具體作法、步驟、程序及應注意事項暨各
    層級於遵法規章中之角色、任務及配合事項。
  (一)營造遵守法規的企業文化
        1.至少應有一位高階(領導)管理人員專門負責遵法規章的推動
          ,定期於高階管理階層會議中討論遵法規章之執行進度及企業
          面臨之違法風險,且有義務向董事會報告執行成果;董事會及
          查核委員會亦定期檢討遵法規章的實施狀況與改進事項。
        2.投入適當的資源(包含經費及人力)推行遵法規章,並指派資
          深法務部門人員監督遵法規章的實施。
        3.固定將反托拉斯法列為企業法律教育課程,管理階層人員應積
          極出席參與內部或外部舉辦之反托拉斯相關教育訓練。
        4.有關遵法規章之實施事項,企業實際業務負責人或法務高階主
          管應具名向全體員工發布,以使員工瞭解管理階層對於遵法規
          章的重視。
  (二)訂定遵守法規的政策與程序
        1.明訂反托拉斯之遵法行為守則,包括應作為與不應作為事項,
          並編印成冊後分送相關員工恪遵。
        2.根據主管機關或法院之判決先例或產業動態經常性評估是否修
          正遵法政策及程序。
        3.根據企業內部不同單位之違法風險程度高低訂定不同之遵法政
          策及程序。
        4.要求員工確實閱讀遵法規章內容並簽署同意遵守法規的聲明。
        5.企業應隨時更新並掌握有經貿往來每一個國家之反托拉斯法最
          新增修訂動態,並適時調整遵法規章之內容以為因應。
        6.當獲悉有觸犯反托拉斯法之虞,立即通知主管機關,當已涉入
          違法行為時,應立即尋求專業法律諮詢,並儘早申請寬恕政策
          之適用,以減輕違法責任。
  (三)提供教育及訓練課程
        1.教育訓練對象:應包括所有的資深管理階層人員、所有與競爭
          者可能有接觸的員工(包括參與同業公會聚會的人員)、及所
          有從事制定價格及產品行銷的員工。
        2.教育訓練頻率:視企業情況有所不同,但建議一年至少一次。
        3.教育訓練方式:可採用面對面授課的方式、線上學習或混合不
          同方式的課程。
        4.教育訓練講師:可邀請外部專家學者或內部已具足夠專業能力
          之法務人員、資深管理階層人員或主管機關官員擔任。
        5.教育訓練內容:包括高違法風險的行為態樣、反托拉斯遵法行
          為守則、公司遵法規章、反托拉斯規範內容及違法責任、寬恕
          政策、發現違法行為的通報機制等內容。
        6.評量及記錄:對參加教育訓練的人員予以適當的測驗評量,並
          將整個過程以適當的方式存檔記錄。
  (四)建立內控、查核及通報機制
        1.內控機制係指一套能持續性偵測企業營運時是否有違法行為發
          生的流程,其設計上應能定期且持續地監測企業的行為。包括
          :
         (1)違法風險行為之界定:例如聯合行為(包括聯合定價、限制
            產能及產量、分配市場或消費者、聯合採購)、優勢地位濫
            用(包括濫用獨占地位、無正當理由差別待遇、搭售、掠奪
            性定價、拒絕交易等)等行為通常被認定為有較高之違法風
            險。
         (2)違法風險之評估:
            A.有較高涉入聯合行為風險的員工:包括高階主管人員、行
              銷部門人員、採購部門人員、經常參與公會會議之人員、
              經常與競爭對手交涉之人員、與價格訂定有關之人員、從
              競爭對手跳槽並從事相同工作之人員。
            B.有中度涉入聯合行為風險的員工:包括身為管理階層但不
              曾與競爭對手或交易相對人有交涉者、行政支援幕僚、從
              競爭對手跳槽但無前開高風險之情事者。
            C.較不具有涉入聯合行為風險的員工:如勞工、後勤人員,
              以及與競爭對手未曾往來之人事人員、行政人員等。
         (3)違法風險之降低:
            A.減少高風險員工與競爭對手接觸或參與同業公會會議之機
              會,並加強對高風險員工的教育訓練。
            B.高風險員工與競爭對手接觸或參與同業公會會議前,相關
              議程應先由法務人員檢視並取得同意,會後應呈報相關會
              議內容及紀錄,確認並無價格、數量或其他涉及產銷之敏
              感資訊交換,並應建檔妥善保存。
            C.定期查核與競爭者有接觸的員工之業務相關書面資料及電
              腦紀錄(包括電子郵件),及與競爭者或交易相對人之合
              約、會議紀錄或電話內容,並應保留書面及電子檔,且應
              建檔妥善保存。
            D.對高風險員工應施以更頻繁的教育訓練。
            E.企業制定的內部遵法規章應提交外部法務專業人員評核。
            F.表揚企業內部實行遵法規章有成之單位。
         (4)妥善因應競爭法主管機關之調查:
            A.除企業內部設有負責遵法規章之人員外,平日應另準備可
              供諮詢的外部法務機構名單。
            B.當獲悉有企業涉及違法事件之傳聞,或受到主管機關調查
              時,應備齊相關資料通知內部法務人員、負責遵法規章之
              人員、受調查地區之最高管理人員、以及公關部門,依企
              業內部受調查標準作業程序妥善因應,並先進行內部初步
              調查,包括確認涉案之可能層級和人員,檢視有關文件與
              約訪涉案員工,同時分析相關法令並評估違法行為成立之
              可能性與法律效果。
            C.與外部法務諮詢人員取得聯繫,評估違法之可能性及後果
              ,並評估是否申請適用寬恕政策,必要時得洽請我國駐外
              代表處協助聘任法務諮商人員。
            D.配合主管機關之調查並確保調查過程及受調查文件之保密
              ,並應讓員工明瞭受調查時,若故意不提供或毀損應提供
              之資料,某些競爭法主管機關將加重罰責。
        2.查核機制,係指能判斷有違法之虞的行為是否存在,以及企業
          如何妥適地處理該違法行為的流程,具體可從事之作為包括:
         (1)設立查核人員定期審核企業之商業行為是否違法。
         (2)如有發現涉入違法行為,應立即停止並予以妥善處理。
         (3)當發現有違法情事時儘早與主管機關合作。
        3.通報機制,係指使員工能提供及時可靠的資訊以協助企業內部
          調查違法行為之制度及流程,在制度上應設有鼓勵員工提供資
          料的誘因,包括:
         (1)設置企業內部遵法諮詢專線。
         (2)設立保密匿名之通報系統,或可指派法務人員對提供資料的
            員工予以協助。
         (3)使員工知悉外部通報機制的存在(如向主管機關檢舉)以及
            寬恕政策的內容。
  (五)提供適當的獎懲方式
        企業應設立與遵法規章有關之內部獎懲機制,一方面增加員工遵
        法的動機,另一方面對於不遵守的員工給予懲處。
        1.獎勵方式包括年終考績加分、升遷機會的給予、或是獎金的發
          放。
        2.對於未配合的員工施以懲處,包括降職、減薪、辭退、以及法
          律追訴等。
  (六)揭示聯絡及諮詢管道
        企業內部設立單一法務窗口與主管機關保持互動,並使員工明白
        知悉主管機關聯繫方式。

陸、法律效力
    本指導原則僅作為企業擬訂反托拉斯遵法規章之建議,不具有法律強
    制力,企業可依據營業規模及營業策略訂定符合自身經營狀況之反托
    拉斯遵法規章。

柒、成效之追
    企業訂定之反托拉斯遵法規章及實行效果,得以書面方式送行政院公
    平交易委員會備查,以作為本指導原則成效之追及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