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條文

一、(背景說明)
    液化石油氣產業之產銷階層分為生產、經銷、分裝及零售,自八十二
    年打破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液化石油氣供應處獨家總經銷至八
    十八年開放進口,已完成全面解除管制。惟液化石油氣分裝市場與零
    售市場歷經二十餘年市場競爭機制之洗禮後,液化石油氣分裝業與零
    售業垂直整合或共同經營行為日益普遍,因該等業者具有上、下游垂
    直交易或水平競爭關係,液化石油氣分裝業之市場力量勢必對液化石
    油氣零售市場產生影響,為避免液化石油氣分裝業與零售業垂直整合
    或共同經營行為涉及違反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爰研訂本規範說明,
    俾利業者知所遵循,降低違法風險,同時作為公平交易委員會(以下
    簡稱本會)處理相關案件之參考。

二、(名詞定義)
    本規範說明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液化石油氣:指原油煉製或天然氣處理過程中所析出主要成分
          為丙烷、丁烷或二者之氣體混合物,並經液化處理灌裝於桶裝
          高壓氣體容器供消費者使用之石油製品,即俗稱之桶裝瓦斯。
    (二)液化石油氣分裝業:指設有定著於土地上之儲氣設施及相關分
          裝設備,從事液化石油氣灌裝於桶裝高壓氣體容器之事業,即
          俗稱之分裝場。
    (三)液化石油氣零售業:指零售桶裝液化石油氣予最終使用者之事
          業,即俗稱之瓦斯行。
    (四)垂直整合:指液化石油氣分裝業與零售業相互跨足經營彼此業
          務。
    (五)共同經營:指數家液化石油氣零售業共同成立儲存場所、共同
          進貨再予分銷、共用商標或事業表徵、成立共同電話或網路配
          銷中心、或其他營業行為服從統一指揮之經營型態。

三、(市場界定)
    本會界定液化石油氣分裝業及零售業之相關市場時,除依本會對於相
    關市場界定之處理原則辦理外,另將一併審酌相關事業之商業模式、
    交易特性、經營性質等因素就具體個案進行實質認定。
    產品市場原則上界定如下:
    (一)液化石油氣分裝市場。
    (二)液化石油氣零售市場。
    地理市場原則上界定如下:由於液化石油氣分裝或零售係以人力配銷
    ,銷售範圍有所限制,故原則係以業者所設址之直轄市、縣(市)為
    地理市場範圍,惟倘因交易習慣、地理特性或其他因素,而須以跨縣
    市或鄉鎮市區等次級行政區域為地理市場範圍者,亦不排除依個案具
    體情況認定。

四、(市場占有率之計算)
    市場占有率之計算如下:
    (一)液化石油氣分裝市場:依個別液化石油氣分裝業進(銷)氣量
          占相關市場全體液化石油氣分裝業總進(銷)氣量之比例計算
          市場占有率。
    (二)液化石油氣零售市場:
          1.依個別液化石油氣零售業進(銷)氣量占相關市場全體液化
            石油氣零售業總進(銷)氣量之比例計算市場占有率。
          2.依個別液化石油氣零售業營業額占相關市場全體液化石油氣
            零售業總營業額之比例計算市場占有率。
          3.另得參酌個別液化石油氣零售業之客戶數、營業家數或其他
            產銷資料占相關市場全體液化石油氣零售業前揭數據總和之
            比例計算市場占有率。

五、(結合)
    液化石油氣分裝業與零售業進行垂直整合或共同經營,倘符合公平交
    易法所稱結合,並達申報門檻且無除外適用情形,應於為結合前,先
    向本會申報,否則涉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十一條規定。
    前項所稱結合如下:
    (一)與他事業合併。
    (二)持有或取得他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達到他事業有表決權股份
          總數或資本總額三分之一以上。
    (三)受讓或承租他事業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四)與他事業經常共同經營或受他事業委託經營。
    (五)直接或間接控制他事業之業務經營或人事任免。
    第一項所稱申報門檻如下:
    (一)事業因結合而使其市場占有率達三分之一。
    (二)參與結合之一事業,其市場占有率達四分之一。
    (三)參與結合之事業,其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超過主管機關所
          公告之金額。
    前項第三款所稱主管機關所公告之金額如下:
    (一)參與結合之所有事業,其上一會計年度全球銷售金額總計超過
          新臺幣四百億元,且至少二事業,其個別上一會計年度國內銷
          售金額超過新臺幣二十億元。
    (二)參與結合之事業為非金融機構事業,其上一會計年度國內銷售
          金額超過新臺幣一百五十億元,且與其結合之事業,其上一會
          計年度國內銷售金額超過新臺幣二十億元者。
    (三)參與結合之事業為金融機構事業,其上一會計年度國內銷售金
          額超過新臺幣三百億元,且與其結合之事業,其上一會計年度
          國內銷售金額超過新臺幣二十億元者。
    液化石油氣分裝業與零售業垂直整合或共同經營之結合申報案件依「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結合申報案件之處理原則」審查。

六、(聯合行為之禁止)
    液化石油氣分裝業、零售業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與具競
    爭關係之同一產銷階段事業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價格、數量、交易對
    象、劃分市場或其他相互約束事業活動,而足以影響生產、商品交易
    或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涉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十五條規定。
    液化石油氣分裝業與零售業涉及違法聯合行為之態樣,例示如下:
    (一)共同決定液化石油氣零售價格或優惠折扣。
    (二)共同決定其他服務價格,例如加收鋼瓶檢驗費、樓層服務費。
    (三)共同分配客戶或營業區域。
    (四)成立營收分配中心,進行營業利益之拆帳或均分。

七、(限制轉售價格之禁止)
    液化石油氣分裝業無正當理由限制其液化石油氣零售業客戶轉售液化
    石油氣價格,涉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規定。

八、(其他限制競爭行為之禁止)
    垂直整合之液化石油氣分裝業可能涉及其他限制競爭之行為態樣:
    (一)促使其他液化石油氣分裝業對非參與垂直整合或共同經營之液
          化石油氣零售業斷絕供氣,涉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條第一
          款規定。
    (二)無正當理由,對參與垂直整合或共同經營之液化石油氣零售業
          ,給予優惠進貨價格或其他優惠交易條件,涉及違反公平交易
          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
    (三)以補貼等不正當方法與參與垂直整合或共同經營之液化石油氣
          零售業進行交易,阻礙競爭者參與競爭或從事競爭,涉及違反
          公平交易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
    (四)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液化石油氣零售業參與購
          併或從事共同經營,涉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條第四款規定
          。
    (五)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液化石油氣零售業參與聯
          合行為,涉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條第四款規定。
    (六)以不正當方法使液化石油氣零售業調整價格或優惠折扣而與其
          交易之行為,涉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條第五款規定。
    (七)以不正當方法使參與垂直整合或共同經營之液化石油氣零售業
          ,不得向其他液化石油氣分裝業進貨,而與其交易之行為,涉
          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條第五款規定。
    共同經營之液化石油氣零售業可能涉及其他限制競爭之行為態樣:
    (一)促使特定液化石油氣分裝業對其他液化石油氣零售業斷絕供氣
          ,涉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
    (二)以低價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阻礙其他液化石油氣零售業參
          與競爭或從事競爭,涉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
          。

九、(具體個案認定)
    本規範說明係針對垂直整合或共同經營之液化石油氣分裝業與零售業
    可能涉及違反公平交易法之態樣,予以例示說明,至於個案之處理,
    仍須就具體事實加以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