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汽車駕駛訓練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90年9月13日

所有條文

壹、汽車駕駛訓練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
          甲
    立約人  方(駕訓班:學  員:)雙方約定遵守下列各條款:
          乙

    第一條:駕駛訓練班別:
            1□普通□職業  小型車班
            2□普通□職業  大貨車班
            3□普通□職業  大客車班
            4□普通□職業  聯結車班
    第二條:選定使用教練車類型:(考手排車者,可駕駛自排車;考自
            排車者,不得駕駛手排車)
            □1手排車
            □2自排車
            □3特種殘障車
    第三條:每期訓練費○○元整,代辦費總計○○元整(含學習駕駛證
            費○○元、考照報名費○○元及駕駛執照費○○元,其他○
            ○費○○元)。
                            □一次繳清○年○月○日
            前項費用繳納方式                      逾期未繳者,甲
                             □分期繳納,分○期。
                               第一期○年○月○日
                               ○○元,第二期○年
                               ○月○日○○元…
            方得終止契約。除第一項約定之費用外,甲方不得再以任何
            名義收取其他費用。
    第四條:甲方應確實依照交通部訂頒之「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應
            授課目及教學時數配當表」規定之學、術科項目及時數實施
            訓練。前項配當表應為契約之附件。
    第五條:乙方應按照甲方排定課程時間,自選時段準時到課,並應於
            結訓前完成訓練,如因可歸責於乙方事由未依規定時間上課
            且未經甲方同意者,視同放棄該上課時段。但依甲方規定調
            課者,不在此限。乙方學科或術科之場地駕駛或道路駕駛缺
            課時數達應訓練時數三分之一以上者,甲方不予列入該期駕
            駛訓練之結業名冊,亦不負責安排參加公路監理機關舉辦之
            駕駛執照考試。
    第六條:訓練期間,乙方之駕駛教練由甲方指定為原則,甲方因管理
            或調配需要,應事先通知乙方後更換之。如乙方要求更換駕
            駛教練者,甲方應視情況更換之,不得另收費用。
            經乙方選定使用之教練車類型,非經甲方同意,不得更換。
            如因教練車之車況不佳致影響訓練,經乙方反映,甲方應更
            換同類型之其他教練車。
    第七條:乙方於甲方訓練場內上課、實習駕駛或於場外道路駕駛,發
            生事故或肇事者,由甲方負損害賠償責任,但甲方於防止損
            害之發生已盡相當注意者,不在此限。前項情形,因乙方未
            遵守相關道路交通安全法令行車,或其他可歸責於乙方之事
            由所生者,甲方得向乙方求償。
    第八條:甲方之道路駕駛教練車應投保汽車責任險。於駕駛訓練期間
            ,甲方應以自己費用為乙方投保意外險,其保額不得少於新
            台幣壹百萬元。
    第九條:乙方繳費後如因病、出國、服役、服刑或其他正當理由終止
            契約,甲方應依左列情況退費:
            一、註冊後於實際上課日前離班者,退還訓練費七成,於實
                際上課之日起算未逾全期受訓時間三分之一離班者,退
                還訓練費半數,已逾全期三分之一者,不予退還。
            二、尚未支應之代辦費應全額退費。
            乙方因未能通過體格檢查、體能測驗時,其所繳交之費用,
            甲方應全額退還。
            甲方應返還之金額,應於接獲乙方通知後一星期內返還。
    第十條:甲方如有未依本契約約定或相關法令規定教學,經乙方書面
            通知仍不改正者,乙方得終止契約,甲方應按上課時數比例
            退費。因不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致未能開班上課者,甲方應
            全額退費。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致未能開班上課者,甲方
            應依乙方已繳金額費用加三○%退還乙方。
    第十一條:乙方完成該期駕駛訓練並列入結業名冊後,未能通過該期
              駕駛訓練班預定公路監理機關舉辦之駕駛執照考試時:
              □1甲方願意免費繼續提供乙方駕駛訓練○○小時。
              □2甲方願意繼續提供乙方駕駛訓練○○小時,但若需收
                  取訓練費用時,訓練費用每小時○○元,共計○○元
                  整。
              □3甲方不繼續提供乙方任何駕駛訓練。
              □4乙方參加之訓練班別為「保證班」者,甲方應繼續提
                  供乙方駕駛訓練至通過駕駛執照考驗為止,並不得再
                  收取訓練費。
              □5再次參加駕照考驗代辦費○○元。(含缺考者)
    第十二條:甲方應將乙方參加汽車駕駛訓練及駕駛執照考驗應具備之
              格條件,於簽訂本契約時告知乙方。
    第十三條:甲方僅得於履行契約之目的範圍內,使用乙方提供之各項
              基本資料。非經乙方書面同意,不得為目的範圍外之利用
              或洩露。甲方違反前項規定致乙方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
              責任。
    第十四條:甲方應於契約載明學員申訴專線。
    第十五條:本契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
              院。但法律有專屬管轄之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甲乙雙方簽訂之訓練契約條款如較本應記載事項規定標準
              而對乙方更為有利者,從其約定。
    第十七條:本契約乙式貳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乙份,並自簽約日起
              生效。

貳、汽車駕駛訓練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
    第一條:不得約定拋棄契約審閱期間。
    第二條:不得為其他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顯失公平之約定。
    第三條:不得約定駕訓班得片面變更教練車類型及訓練費等,而學員
            不得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