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政府採購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

條文關聯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廠商在不降低原有功能條件下,得就技術
、工法、材料或設備,提出可縮減工期、減省經費或提高效率之替代方案
。其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