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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政府採購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五十九條(禁止支付不正利益促成採購契約之適用範圍及違反之懲罰)
廠商不得以支付他人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或其他不正利益為條 件,促成採購契約之成立。 違反前項規定者,機關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並將二倍之不正利益自契約價 款中扣除。未能扣除者,通知廠商限期給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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