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政府採購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

條文關聯

機關辦理採購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或第五十七條規定
,通知廠商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廠
商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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