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政府採購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

條文關聯

機關辦理工程規劃、設計,應依工程規模及特性,分析潛在施工危險,編
製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法規之安全衛生圖說及規範,並量化編列安全衛生費
用。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應將前項設計成果納入招標文件,並於招標文件規定
廠商須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採取必要之預防設備或措施,實施安全衛生
管理及訓練,使勞工免於發生職業災害,以確保施工安全。
廠商施工場所依法令或契約應有之安全衛生設施欠缺或不良,致發生職業
災害者,除應受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令處罰外,機關應依本法及契約規定
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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