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政府採購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

條文關聯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審議判斷,應以書面附事實及理由,指明招標機關原
採購行為有無違反法令之處;其有違反者,並得建議招標機關處置之方式
。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於完成審議前,必要時得通知招標機關暫停採購程序
。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為第一項之建議或前項之通知時,應考量公共利益、
相關廠商利益及其他有關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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