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4日

條文關聯

駐國外機構辦理前條一定金額之採購,其無採購專業人員者,應由國內機
關或其他駐國外機構之採購專業人員承辦、審核、協辦或會辦代之。
前項洽由國內機關或其他駐國外機構之採購專業人員承辦、審核、協辦或
會辦代之者,得以書面、電子化或人員支援方式辦理。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定明無採購專業人員之駐國外機構辦理一定金額採購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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