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機關提報巨額採購使用情形及效益分析作業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6月29日

所有條文

一、機關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十一條逐年向主管機關提
    報巨額採購之使用情形及其效益分析,應依本規定辦理。

二、機關辦理巨額採購前,應就下列事項簽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其須經上級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從其規定:
  (一)完成採購後之預期使用情形及其效益目標。
  (二)評估使用情形及其效益之分析指標。如使用人數或次數、使用頻
        率、工作人力、工作成果、產量、產能、投資報酬或收益、節省
        能源數量、減少溫室氣體排放數量、減少消耗資源數量。
  (三)預計採購期程、開始使用日期及使用年限。
    機關對於前項預期使用情形及其效益,於完成採購前有調整必要或明
    顯不符合預期者,應即檢討原因、責任歸屬並採行相關配套措施,重
    行簽報核准。完成採購後,亦同。

三、機關提報巨額採購之使用情形及其效益分析,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採購案號、採購標的摘要、採購性質歸屬、預算金額、決標日期
        、決標金額、結算金額、完成履約廠商名稱及地址、原規劃及實
        際啟用日期、使用年限、機密等級及其理由。
  (二)屬重要經建投資計畫、重要行政計畫、重要社會發展計畫或重大
        科技計畫者,其計畫編號及名稱。
  (三)提報使用期間起迄日期及提報次數。
  (四)原規劃、設計或需求所欲達成之預期使用情形及其效益。有調整
        者,其經過及內容。
  (五)使用期間內之實際使用情形及其效益。
  (六)實際使用情形及其效益與原規劃、設計或需求所欲達成者之比較
        及差異原因。
  (七)未依原規劃日期啟用之原因。
  (八)結算金額與決標金額差異之原因。
  (九)屬第二次提報者,與前一次使用情形及其效益分析之比較及差異
        分析。屬第三次以後提報者,與前二次使用情形及其效益分析之
        比較及差異分析。
  (十)綜合說明與檢討。
  (十一)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前項提報,以由使用或接管單位提報為原則。但機關另有分工規定者
    ,從其規定。共同供應契約之採購,由訂約機關彙總提報;其因適用
    機關眾多難以全面調查其使用情形及效益者,得以抽樣方式為之。

四、前點提報,應自啟用每屆滿一年之次日起三個月內逐年為之。但驗收
    後因故逾一年仍未啟用者,自驗收後每屆滿一年之次日起一個月內逐
    年提報未啟用之原因。
    前項提報涉及年度營業收入、淨盈虧計算者,得按年度提報。
    勞務採購之使用期間為其契約約定之履約期間,除工作內容重複者外
    ,以契約工作完成後一次提報為原則。
    採購標的為土地,並於其上興建建築物或構造物,且已依計畫完成興
    建者,得與建築物或構造物合併提報。
    第一項提報,於履約期間有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或使用期間標的物
    已滅失、不堪使用等情形者,得敘明理由後免提報或停止提報。

五、第三點第一項第五款使用情形及其效益,機關應依採購案件之特性,
    就下列資料擇定相關者詳實提報,並以量化方式輔助說明:
  (一)屬工程或財物採購者:使用功效、使用人數或次數、交通流量、
        使用頻率、產量、產能、閒置、中斷使用或停止使用情形、瑕疵
        、故障、違約或發生事故情形、使用者滿意程度、維修情形、維
        修費用、投資報酬、收益、虧損、節省費用、節省能源數量、減
        少溫室氣體排放數量、減少消耗資源數量等。
  (二)屬勞務採購者:使用功效、使用人數或次數、使用頻率、工作人
        力、工作成果、閒置、中斷使用或停止使用情形、瑕疵、違約或
        發生事故情形、使用者滿意程度、投資報酬、收益、虧損、節省
        費用、節省能源數量、減少溫室氣體排放數量、減少消耗資源數
        量等。

六、分批採購合併使用者,以合併提報使用情形及其效益分析為原則。
    採部分驗收部分先行使用者,其啟用日期以該先行使用部分之啟用日
    期為準。
    採購標的之使用期間未逾一年者,於期間屆滿後提報使用情形及其效
    益分析。使用期間未達二年者,得於期間截止後一次提報。
    分屬不同年度預算而分期採購合併使用者,適用前三項規定。

七、機關辦理採購之標的係與其他採購之標的混合、附合或合併製造成品
    或提供服務,單獨提報使用情形及其效益分析有困難者,得彙總提報
    。
    前項採購為轉售或贈與民間機構使用,轉售或贈與前未使用者,不適
    用本規定。轉售或贈與前未經製造程序者,亦同。

八、機關向主管機關提報巨額採購之使用情形及其效益分析,得以電子化
    方式為之,免另備書面文件通知主管機關,其辦理程序如下:
  (一)備具使用情形及其效益分析後,連線至主管機關政府電子採購網
        http://web.pcc.gov.tw ,輸入機關使用代碼及密碼後,進入「
        採購輔助 /巨額效益 /效益評估提報 /進入效益評估提報功能」
        網頁。
  (二)依網頁指示輸入相關資料後,傳送主管機關。
  (三)採購標的已按原核定內容持續正常使用而無閒置、低度使用、虧
        損情形,且使用情形及其效益與前次提報相較,並無明顯差異或
        異常情形者,得就前次提報資料摘要補充說明後傳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