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可行性評估及先期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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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評估規劃作業程序)
主辦機關辦理促參案件前,應辦理可行性評估及先期規劃。但未涉
及政府預算補貼或投資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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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可行性評估作業內容)
可行性評估應依公共建設特性及民間參與方式,以民間參與之角度
,審慎評估民間投資之可行性,其內容包括:
(一)興辦目的。
(二)計畫替選方案評估。
(三)市場可行性。
(四)工程技術可行性。
(五)財務可行性。
(六)法律可行性。
(七)土地取得可行性。
(八)環境影響(包含節能減碳之評估)。
(九)民間參與可行性綜合評估。
(十)後續辦理方式評析。
可行性評估應審慎務實,尤應重視財務效益評估之合理性。可行性
評估報告,應邀請合適領域人士參與審查,並於政府公告徵求民間
參與前適時將評估報告公開於主辦機關網站,以利各界表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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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先期規劃作業內容)
先期規劃應依據可行性評估成果、公共建設特性、民間參與方式,
審慎撰擬先期計畫書,其內容包括:
(一)公共建設目的。
(二)特許範圍與年限。
(三)興建規劃。
(四)營運規劃。
(五)土地取得規劃。
(六)環境影響評估辦理方式及時程。
(七)財務規劃。
(八)風險規劃(含超額利潤之回饋機制等)。
(九)政府承諾與配合事項之項目、完成程度及時程。
(十)容許民間投資附屬事業之範圍。
(十一)履約管理規劃。
(十二)移轉規劃。
(十三)後續作業事項及期程。
(十四)其他事項。
前項第三款興建規劃及第四款營運規劃內容,應包含節能減碳之考
量。
第一項第五款土地取得及第六款環境影響評估,應於規劃期間適時
洽商土地使用、環境影響評估、水土保持及相關開發審查機關有關
開發規模、審查程序等事項。
第一項第七款財務規劃,於主辦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
辦理對民間機構補貼利息或投資其建設之一部之促參案件,應擬定
補貼利息或投資建設之方式及上限。對規劃有附屬事業之促參案件
,應將附屬事業收入計入公共建設整體財務收入中。
第一項第十一款履約管理規劃,應含進度及品質管理機制、控管及
查核項目及時點、營運績效評估指標、施工或經營不善之處置及關
係人介入、接管規劃等。
第一項第十四款其他事項,包括政府是否出資、出資比例與時機、
使用者意見處理機制、民眾使用自然生態資產空間權益等。
先期規劃應審慎務實,尤應重視財務之合理性與可行性。先期規劃
報告,應邀請合適領域人士參與審查,並於政府公告徵求民間參與
前適時將規劃報告公開於主辦機關網站,以利各界表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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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使用者付費規劃)
主辦機關辦理促參案件,應視個案特性,合理規劃收費方式及費率
調整機制,並將使用者或民眾意見納入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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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民眾參與規劃)
主辦機關辦理促參案件之規劃時,應徵詢相關民眾及團體之意見,
並應將前揭意見納入規劃考量。如屬鄰避設施或位於生態及環境敏
感地區案件,於公告前或簽約前尚有反對意見者,主辦機關應明定
最後疏處期限,逾期未獲共識者,主辦機關應審慎考量是否繼續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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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附屬事業規劃)
規劃附屬事業之促參案件,主辦機關應審視附屬事業對於公共建設
本業之影響,並應確保促參案件之公益性。簽約後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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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委託營運案件之評估規劃)
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辦理且性質單純之促參案件,主辦
機關應參考相關案例及主管機關編訂之「公共建設委託民間營運案
件作業手冊」自行或委託辦理可行性評估及先期規劃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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