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機關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作業注意事項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5月15日

編章節條文

  參、可行性評估及先期規劃
十二、(評估規劃作業程序)
      主辦機關辦理促參案件前,應辦理可行性評估及先期規劃。但未涉
      及政府預算補貼或投資者,不在此限。

十三、(可行性評估作業內容)
      可行性評估應依公共建設特性及民間參與方式,以民間參與之角度
      ,審慎評估民間投資之可行性,其內容包括:
    (一)興辦目的。
    (二)計畫替選方案評估。
    (三)市場可行性。
    (四)工程技術可行性。
    (五)財務可行性。
    (六)法律可行性。
    (七)土地取得可行性。
    (八)環境影響(包含節能減碳之評估)。
    (九)民間參與可行性綜合評估。
    (十)後續辦理方式評析。
      可行性評估應審慎務實,尤應重視財務效益評估之合理性。可行性
      評估報告,應邀請合適領域人士參與審查,並於政府公告徵求民間
      參與前適時將評估報告公開於主辦機關網站,以利各界表示意見。

十四、(先期規劃作業內容)
      先期規劃應依據可行性評估成果、公共建設特性、民間參與方式,
      審慎撰擬先期計畫書,其內容包括:
    (一)公共建設目的。
    (二)特許範圍與年限。
    (三)興建規劃。
    (四)營運規劃。
    (五)土地取得規劃。
    (六)環境影響評估辦理方式及時程。
    (七)財務規劃。
    (八)風險規劃(含超額利潤之回饋機制等)。
    (九)政府承諾與配合事項之項目、完成程度及時程。
    (十)容許民間投資附屬事業之範圍。
    (十一)履約管理規劃。
    (十二)移轉規劃。
    (十三)後續作業事項及期程。
    (十四)其他事項。
      前項第三款興建規劃及第四款營運規劃內容,應包含節能減碳之考
      量。
      第一項第五款土地取得及第六款環境影響評估,應於規劃期間適時
      洽商土地使用、環境影響評估、水土保持及相關開發審查機關有關
      開發規模、審查程序等事項。
      第一項第七款財務規劃,於主辦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
      辦理對民間機構補貼利息或投資其建設之一部之促參案件,應擬定
      補貼利息或投資建設之方式及上限。對規劃有附屬事業之促參案件
      ,應將附屬事業收入計入公共建設整體財務收入中。
      第一項第十一款履約管理規劃,應含進度及品質管理機制、控管及
      查核項目及時點、營運績效評估指標、施工或經營不善之處置及關
      係人介入、接管規劃等。
      第一項第十四款其他事項,包括政府是否出資、出資比例與時機、
      使用者意見處理機制、民眾使用自然生態資產空間權益等。
      先期規劃應審慎務實,尤應重視財務之合理性與可行性。先期規劃
      報告,應邀請合適領域人士參與審查,並於政府公告徵求民間參與
      前適時將規劃報告公開於主辦機關網站,以利各界表示意見。

十五、(使用者付費規劃)
      主辦機關辦理促參案件,應視個案特性,合理規劃收費方式及費率
      調整機制,並將使用者或民眾意見納入考量。

十六、(民眾參與規劃)
      主辦機關辦理促參案件之規劃時,應徵詢相關民眾及團體之意見,
      並應將前揭意見納入規劃考量。如屬鄰避設施或位於生態及環境敏
      感地區案件,於公告前或簽約前尚有反對意見者,主辦機關應明定
      最後疏處期限,逾期未獲共識者,主辦機關應審慎考量是否繼續辦
      理。

十七、(附屬事業規劃)
      規劃附屬事業之促參案件,主辦機關應審視附屬事業對於公共建設
      本業之影響,並應確保促參案件之公益性。簽約後亦同。

十八、(委託營運案件之評估規劃)
      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辦理且性質單純之促參案件,主辦
      機關應參考相關案例及主管機關編訂之「公共建設委託民間營運案
      件作業手冊」自行或委託辦理可行性評估及先期規劃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