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為有效推動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工程,落實執行工程進度之管控與查
核,如期、如質完成各項重建工作,爰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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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適用範圍
依據「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辦理之家園重建(包含生活重
建及文化重建)、設施重建(包含行政機關辦公廳舍及公共設施工程
重建)以及產業重建計畫所屬公共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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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推動措施
(一)計畫及經費審議
1.各主管部會應本權責相符、審查從速、手續從簡之原則,自編
列概算時即做好把關工作,於重建計畫核定後儘速完成個案工
程經費之分配。
2.重建工程之基本設計,為簡化行政程序,避免重複審查,轄有
工程專責執行機關之部會,自行負責所管工程基本設計審查作
業,以提升審議效率。上述金額門檻,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
會(以下簡稱工程會)「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工程審議作業要
點」辦理(將另案陳報行政院核定後頒行)。
(二)招標決標策略
1.預算尚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先上網公告招標,並於招標文件載明
「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保留決標」之文字,俟預算完
成立法程序後決標,以加速執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8
年7月27日工程企字第09800332951號函及行政院主計處98年 8
月20日處會三字第0980005074A 號函(皆公開於工程會網站)
,可資依據。】
2.工程人力或專業不足機關,可遴選優良廠商擔任機關之專案管
理廠商( PCM),使其成為主辦機關之分身,協助推動及管理
災後重建工程,包括災後基本調查、災後重建工程計畫之研訂
、重建工程規劃設計之招標作業、規劃設計審查、工程之招標
,以及工程管理等工程主辦機關權責事宜。遴選優良專案管理
廠商,可依政府採購法第39條及「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
及計費辦法」第4條之1規定辦理。(契約範本及範例公開於工
程會網站)
3.在合理範圍內縮短工期,並於編列預算及訂定底價時合理反映
廠商因壓縮工期趕工所增加之施工費用。在不逾預算額度及訂
定合理履約期限之前提下,於招標文件預先載明提前完工每日
獎勵金及逾期履約每日違約金之條款。另可於招標文件預先載
明各施工階段控管里程碑,訂入契約控管執行,就逾里程碑期
限之情形,載明處罰條款。
4.適合依政府採購法第24條及統包實施辦法辦理之案件,以統包
方式辦理招標,將設計與施工以統包方式合併招標,以縮短傳
統二階段分別招標之設計及施工時間。(契約範本及範例公開
於工程會網站)
5.將工程計畫適當的分標,同時進行設計與施工,擴大廠商參與
,縮短時間。
6.依新增訂之「招標期限標準」第 4條之1,辦理公告金額(100
萬元)以上之採購,因應緊急情事,依規定之一般期限辦理不
符合實際需要者,縮短等標期,但縮短後不得少於10日。
7.依新修正之「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第 2
點所定免辦理招標文件公開閱覽之情形,直接公告招標。
8.經第 1次公告招標結果,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之案件,依政
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及其施行細則第22條第 1項、第23
條之 1規定,不另公告招標,改採限制性招標,邀請過去表現
優良之 2家以上廠商以比價方式辦理,名單可參考工程會建置
之優良廠商資料庫(工程會網站首頁>政府採購>採購資訊中心
>民間廠商>其他,網址http://www.pcc.gov.enuContent.do s
ite=002&bid=BIZS_C00007378)。
9.第 1次公告招標結果,有1或2家廠商投標而流標,或開標結果
廢標之案件,依原招標文件辦理第 2次招標者,依政府採購法
第48條第2項及其施行細則第56條規定,僅1家廠商投標亦辦理
開標。
10.依程序減價結果,最低標價仍超過底價而不逾預算數額,機關
確有緊急情事需決標時,依政府採購法第53條第 2項規定簽辦
超底價決標。
11.善用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保留洽訂約廠商後續擴充
之機制(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且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
敘明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者)。
12.善用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4款複數決標之機制,例如整合
類似數項採購案於1標,允許廠商分項投標,分項決標予2家以
上廠商。至於投標廠商家數之計算,工程會88年 9月18日(88
)工程企字第 8813452號函:「招標文件未規定各項投標文件
應分項裝封及於大外標封標示投標項次者,有 3家以上廠商投
標,且符合本法施行細則第55條規定時,應依本法第48條第 1
項規定開標。個別項目之報價廠商或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
未達3家,除有本法第48條第1項各款情形不予決標外,有廠商
符合本法第52條第1項第4款規定之最低價格或最有利標之競標
精神者,應行決標」。
(三)預算及底價
1.合理編列預算及訂定底價,避免發生流廢標之情形。可參考工
程會依政府採購法第11條規定建立之價格資料庫,依最新物價
資訊編列預算及底價(工程會定期發布營建物價資訊,其中有
關大宗資材部分每週更新)。
2.遵循政府採購法第46條規定,依圖說、規範、契約並考量成本
、市場行情及政府機關決標資料逐項編列訂定底價。
3.預算額度如有不足,在不影響工程品質及功能需求之前提下,
調整工程內容或就重要之項目先行採購。如仍不足,依規定在
相關經費內勻支、流用。
(四)招標流廢標之管控
重建工程招標如有流廢標之情形,主辦機關應檢討原因,若無特
殊原因者,於 1個星期內,重新上網公告,未於期限內重新上網
公告,應研擬改善對策。各主管部會及縣市政府成立專案小組,
檢討各相關案件之流廢標原因包括是否涉及綁標等情事,並研擬
改善措施。
(五)工程停工或解約之管控
重建如有停工或解約之情形,工程主管部會及縣市政府應每月應
檢討停工、解約案件,並研擬改善措施。工程會每月針對未執行
金額 5千萬元以上工程,召開會議檢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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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管控機制
(一)每月15日前,計畫主管部會召開「公共建設推動會報」,檢討主
管計畫執行情形,並協調解決困難問題。
(二)每月底前,工程會召開「公共建設督導會報」,協調解決跨部會
及通案性問題。並提報「行政院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
」。
(三)結合主管部會及地方政府各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每月查核工程進
度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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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管控重點
(一)採全生命週期里程碑控管,就工程標案核定、規劃設計、發包、
施工等重要里程碑,訂定控管日期,全程掌握執行動態。(相關
填報規定詳附件一)
(二)主管部會應於98年9月底前完成工程項目及預定時程之核定。
(三)預算未達 1千萬元之工程,應於立法院通過預算6至8個月內竣工
。
(四)預算在 1千萬元以上未達 5千萬元之工程,應於立法院通過預算
1 年內竣工。
(五)預算在 5千萬元以上之工程,竣工期限由主管部會視個案情形訂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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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管控對象及原則
(一)中央自辦工程
1.主管部會所屬單位提報重建工程項目及預定時程,主管部會應
於98年9月底前核定。
2.分項計畫主辦機關檢核所屬工程執行情形,如有落後,必要時
應就轄管工程進度落後案件召開會議,及時協調解決問題。
3.計畫主管部會檢討計畫執行情形,並協調解決問題。
(二)補助地方工程
1.地方政府及所轄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主管部會應於98年 9月
底前核定補助項目(工作計畫)及預定時程。
2.地方政府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第九點規定,應
就全年度補助預算數,配合計畫預定進度及實際經費需求,妥
為分配。實際撥款時,各機關應先查明各受補助地方政府提報
之計畫實際執行進度、經費(含地方分擔款)支用情形,覈實
撥付。
3.中央對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補助款之撥付及執
行,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十九條規定
,依各項計畫實際經費需求或發包金額與執行進度核實撥款。
主管部會應依同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就本機關與所屬機關計畫
型補助款之執行,訂定共同性或個別計畫之管考規定。補助款
核撥原則,可參照97年度「加強地方建設擴大內需方案」作法
規定如下:
(1)工作計畫核定後,依照計畫總經費先行撥付30%。
(2)工作計畫所屬標案決標金額占計畫資本門預算70%以上,再
撥付計畫總經費50%。(累計撥付80%)
(3)工作計畫完成(係指計畫所屬工程標案列屬本方案預算額度
已執行完成、及財物、勞務標案或其他工作均已完成),再
撥付剩餘20%。(累計撥付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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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困難問題之處理
(一)工程推動如有困難問題導致進度落後,執行機關應於工程會管理
系統填報落後原因,主管部會公共建設推動會報應按月追蹤檢討
。
(二)主管部會公共建設推動會報協調處理後,如仍未能解決,其屬用
地、土方、砂石、管線、環保、補助地方執行計畫及民眾抗爭問
題,提請各相關專案小組協助解決;其他個別困難問題則提請公
共建設督導會報協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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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加強辦理工程規劃、設計及施工品質查核
(一)為利提升整體施工品質,主管部會及各地方政府工程施工查核小
組應依「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組織準則及作業辦法」規定,查核所
屬機關及補助或委託辦理之工程規劃、設計及施工品質及進度等
事宜;並對於重大落後或執行異常之工程,應優先進行查核。
(二)中央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抽查主管部會「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
情形或實地查核工程,並依「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績效考核作業要
點」辦理查核小組年度績效考核成績評比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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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獎懲機制
依「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工程執行成效重賞重罰獎懲原則」(詳附件
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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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執行成果公告
各項重建工程執行成果,由工程會建置公開網頁,提供機關及民眾查
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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