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工程推動及管控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0月01日

所有條文

一、目的
    為有效推動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工程,落實執行工程進度之管控與查
    核,如期、如質完成各項重建工作,爰訂定本要點。

二、適用範圍
    依據「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辦理之家園重建(包含生活重
    建及文化重建)、設施重建(包含行政機關辦公廳舍及公共設施工程
    重建)以及產業重建計畫所屬公共工程。

三、推動措施
  (一)計畫及經費審議
        1.各主管部會應本權責相符、審查從速、手續從簡之原則,自編
          列概算時即做好把關工作,於重建計畫核定後儘速完成個案工
          程經費之分配。
        2.重建工程之基本設計,為簡化行政程序,避免重複審查,轄有
          工程專責執行機關之部會,自行負責所管工程基本設計審查作
          業,以提升審議效率。上述金額門檻,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
          會(以下簡稱工程會)「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工程審議作業要
          點」辦理(將另案陳報行政院核定後頒行)。
  (二)招標決標策略
        1.預算尚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先上網公告招標,並於招標文件載明
          「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保留決標」之文字,俟預算完
          成立法程序後決標,以加速執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8
          年7月27日工程企字第09800332951號函及行政院主計處98年 8
          月20日處會三字第0980005074A 號函(皆公開於工程會網站)
          ,可資依據。】
        2.工程人力或專業不足機關,可遴選優良廠商擔任機關之專案管
          理廠商( PCM),使其成為主辦機關之分身,協助推動及管理
          災後重建工程,包括災後基本調查、災後重建工程計畫之研訂
          、重建工程規劃設計之招標作業、規劃設計審查、工程之招標
          ,以及工程管理等工程主辦機關權責事宜。遴選優良專案管理
          廠商,可依政府採購法第39條及「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
          及計費辦法」第4條之1規定辦理。(契約範本及範例公開於工
          程會網站)
        3.在合理範圍內縮短工期,並於編列預算及訂定底價時合理反映
          廠商因壓縮工期趕工所增加之施工費用。在不逾預算額度及訂
          定合理履約期限之前提下,於招標文件預先載明提前完工每日
          獎勵金及逾期履約每日違約金之條款。另可於招標文件預先載
          明各施工階段控管里程碑,訂入契約控管執行,就逾里程碑期
          限之情形,載明處罰條款。
        4.適合依政府採購法第24條及統包實施辦法辦理之案件,以統包
          方式辦理招標,將設計與施工以統包方式合併招標,以縮短傳
          統二階段分別招標之設計及施工時間。(契約範本及範例公開
          於工程會網站)
        5.將工程計畫適當的分標,同時進行設計與施工,擴大廠商參與
          ,縮短時間。
        6.依新增訂之「招標期限標準」第 4條之1,辦理公告金額(100
          萬元)以上之採購,因應緊急情事,依規定之一般期限辦理不
          符合實際需要者,縮短等標期,但縮短後不得少於10日。
        7.依新修正之「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第 2
          點所定免辦理招標文件公開閱覽之情形,直接公告招標。
        8.經第 1次公告招標結果,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之案件,依政
          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及其施行細則第22條第 1項、第23
          條之 1規定,不另公告招標,改採限制性招標,邀請過去表現
          優良之 2家以上廠商以比價方式辦理,名單可參考工程會建置
          之優良廠商資料庫(工程會網站首頁>政府採購>採購資訊中心
          >民間廠商>其他,網址http://www.pcc.gov.enuContent.do s
          ite=002&bid=BIZS_C00007378)。
        9.第 1次公告招標結果,有1或2家廠商投標而流標,或開標結果
          廢標之案件,依原招標文件辦理第 2次招標者,依政府採購法
          第48條第2項及其施行細則第56條規定,僅1家廠商投標亦辦理
          開標。
       10.依程序減價結果,最低標價仍超過底價而不逾預算數額,機關
          確有緊急情事需決標時,依政府採購法第53條第 2項規定簽辦
          超底價決標。
       11.善用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保留洽訂約廠商後續擴充
          之機制(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且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
          敘明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者)。
       12.善用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4款複數決標之機制,例如整合
          類似數項採購案於1標,允許廠商分項投標,分項決標予2家以
          上廠商。至於投標廠商家數之計算,工程會88年 9月18日(88
          )工程企字第 8813452號函:「招標文件未規定各項投標文件
          應分項裝封及於大外標封標示投標項次者,有 3家以上廠商投
          標,且符合本法施行細則第55條規定時,應依本法第48條第 1
          項規定開標。個別項目之報價廠商或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
          未達3家,除有本法第48條第1項各款情形不予決標外,有廠商
          符合本法第52條第1項第4款規定之最低價格或最有利標之競標
          精神者,應行決標」。
  (三)預算及底價
        1.合理編列預算及訂定底價,避免發生流廢標之情形。可參考工
          程會依政府採購法第11條規定建立之價格資料庫,依最新物價
          資訊編列預算及底價(工程會定期發布營建物價資訊,其中有
          關大宗資材部分每週更新)。
        2.遵循政府採購法第46條規定,依圖說、規範、契約並考量成本
          、市場行情及政府機關決標資料逐項編列訂定底價。
        3.預算額度如有不足,在不影響工程品質及功能需求之前提下,
          調整工程內容或就重要之項目先行採購。如仍不足,依規定在
          相關經費內勻支、流用。
  (四)招標流廢標之管控
        重建工程招標如有流廢標之情形,主辦機關應檢討原因,若無特
        殊原因者,於 1個星期內,重新上網公告,未於期限內重新上網
        公告,應研擬改善對策。各主管部會及縣市政府成立專案小組,
        檢討各相關案件之流廢標原因包括是否涉及綁標等情事,並研擬
        改善措施。
  (五)工程停工或解約之管控
        重建如有停工或解約之情形,工程主管部會及縣市政府應每月應
        檢討停工、解約案件,並研擬改善措施。工程會每月針對未執行
        金額 5千萬元以上工程,召開會議檢討原因。

四、管控機制
  (一)每月15日前,計畫主管部會召開「公共建設推動會報」,檢討主
        管計畫執行情形,並協調解決困難問題。
  (二)每月底前,工程會召開「公共建設督導會報」,協調解決跨部會
        及通案性問題。並提報「行政院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
        」。
  (三)結合主管部會及地方政府各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每月查核工程進
        度品質。

五、管控重點
  (一)採全生命週期里程碑控管,就工程標案核定、規劃設計、發包、
        施工等重要里程碑,訂定控管日期,全程掌握執行動態。(相關
        填報規定詳附件一)
  (二)主管部會應於98年9月底前完成工程項目及預定時程之核定。
  (三)預算未達 1千萬元之工程,應於立法院通過預算6至8個月內竣工
        。
  (四)預算在 1千萬元以上未達 5千萬元之工程,應於立法院通過預算
        1 年內竣工。
  (五)預算在 5千萬元以上之工程,竣工期限由主管部會視個案情形訂
        定。

六、管控對象及原則
  (一)中央自辦工程
        1.主管部會所屬單位提報重建工程項目及預定時程,主管部會應
          於98年9月底前核定。
        2.分項計畫主辦機關檢核所屬工程執行情形,如有落後,必要時
          應就轄管工程進度落後案件召開會議,及時協調解決問題。
        3.計畫主管部會檢討計畫執行情形,並協調解決問題。
  (二)補助地方工程
        1.地方政府及所轄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主管部會應於98年 9月
          底前核定補助項目(工作計畫)及預定時程。
        2.地方政府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第九點規定,應
          就全年度補助預算數,配合計畫預定進度及實際經費需求,妥
          為分配。實際撥款時,各機關應先查明各受補助地方政府提報
          之計畫實際執行進度、經費(含地方分擔款)支用情形,覈實
          撥付。
        3.中央對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補助款之撥付及執
          行,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十九條規定
          ,依各項計畫實際經費需求或發包金額與執行進度核實撥款。
          主管部會應依同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就本機關與所屬機關計畫
          型補助款之執行,訂定共同性或個別計畫之管考規定。補助款
          核撥原則,可參照97年度「加強地方建設擴大內需方案」作法
          規定如下:
         (1)工作計畫核定後,依照計畫總經費先行撥付30%。
         (2)工作計畫所屬標案決標金額占計畫資本門預算70%以上,再
            撥付計畫總經費50%。(累計撥付80%)
         (3)工作計畫完成(係指計畫所屬工程標案列屬本方案預算額度
            已執行完成、及財物、勞務標案或其他工作均已完成),再
            撥付剩餘20%。(累計撥付100 %)

七、困難問題之處理
  (一)工程推動如有困難問題導致進度落後,執行機關應於工程會管理
        系統填報落後原因,主管部會公共建設推動會報應按月追蹤檢討
        。
  (二)主管部會公共建設推動會報協調處理後,如仍未能解決,其屬用
        地、土方、砂石、管線、環保、補助地方執行計畫及民眾抗爭問
        題,提請各相關專案小組協助解決;其他個別困難問題則提請公
        共建設督導會報協助處理。

八、加強辦理工程規劃、設計及施工品質查核
  (一)為利提升整體施工品質,主管部會及各地方政府工程施工查核小
        組應依「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組織準則及作業辦法」規定,查核所
        屬機關及補助或委託辦理之工程規劃、設計及施工品質及進度等
        事宜;並對於重大落後或執行異常之工程,應優先進行查核。
  (二)中央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抽查主管部會「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
        情形或實地查核工程,並依「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績效考核作業要
        點」辦理查核小組年度績效考核成績評比相關事宜。

九、獎懲機制
    依「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工程執行成效重賞重罰獎懲原則」(詳附件
    二)辦理。

十、執行成果公告
    各項重建工程執行成果,由工程會建置公開網頁,提供機關及民眾查
    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