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條文

以下各項招標規定內容,由機關填寫,投標廠商不得填寫或塗改。
各項內含選項者,由機關擇符合本採購案者勾填。
一、本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及其主管機關所訂定之規
    定。
二、本標案名稱:
三、採購標的為:
    □ (1)工程。
    □ (2)財物;其性質為:□購買;□租賃;□定製;□兼具兩種以上
          性質者(請勾選)。
    □ (3)勞務。
四、本採購屬: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
五、本採購預算金額(不公告者免填;但特殊採購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
    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5條第3項規定辦理者,應公開預算金額)
    :
六、本採購預計金額(不公告者免填):
七、上級機關名稱:
八、依採購法第 4條接受補助辦理採購者,補助機關名稱及地址(非屬此
    等採購者免填):
九、依採購法第 5條由法人或團體代辦採購者,委託機關名稱及地址(非
    屬此等採購者免填):
十、依採購法第40條代辦採購者,洽辦機關名稱及地址(非屬此等採購者
    免填):
十一、依採購法第75條,受理廠商異議之機關名稱、地址及電話:同招標
      機關(不同者請書明機關名稱、地址及電話)。
十二、依採購法第85條之 1,受理廠商履約爭議調解(無金額限制)之採
      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名稱、地址及電話:
十三、本採購為:未分批辦理。
十四、招標方式為:依採購法第49條規定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
      □本案業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本次公告未能取得 3家以
        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時,將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十五、本採購:不適用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外國廠商:
      □不可參與投標。我國廠商所供應標的(含工程、財物及勞務)之
        原產地須屬我國者。
      □不可參與投標。但我國廠商所供應標的(含工程、財物及勞務)
        之原產地得為外國者(須一併列明國家或地區。機關如允許大陸
        地區廠商參與,須符合兩岸進口及貿易往來相關規定)。
      □可以參與投標,並得公平參與(須一併列明國家或地區。機關如
        允許大陸地區廠商參與,須符合兩岸進口及貿易往來相關規定)
        。
      廠商所供應整體標的之組成項目(例如製成品之特定組件、工程內
      含之材料與設施),其不允許使用大陸地區產品之項目:____
十六、本採購:
      □ (1)依採購法第24條規定以統包辦理招標。
      □ (2)非以統包辦理招標。
十七、本採購:
      □ (1)依採購法第25條規定允許廠商共同投標(招標文件已附共同
            投標協議書範本);廠商家數上限為□2 家;□3家;□4家
            ;□5家。
      □ (2)不允許廠商共同投標。
十八、廠商得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於投標截止期限前遞送投標文件,該電
      子化資料,並視同正式文件,得免另備書面文件。供遞送之電傳號
      碼/網址為(不允許者免填):
十九、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
      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 1日者,
      以1日計。
二十、機關以書面答復前條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
      條第 3項規定。(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
      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 1日
      者以 1日計;前述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
      日數。)
二十一、本採購依採購法第33條第3項:
        □ (1)允許廠商於開標前補正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
        □ (2)不允許廠商於開標前補正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
二十二、本採購依採購法第35條:
        □ (1)允許廠商於在不降低原有功能條件下,可提出可縮減工期
              、減省經費或提高效率之替代方案(請載明允許項目):
        □ (2)不允許提出替代方案。
二十三、投標文件有效期:自投標時起至開標後___日止。如機關無法
        於前開有效期內決標,得於必要時洽請廠商延長投標文件之有效
        期。
二十四、廠商應遞送投標文件份數:
        □ (1)1式1份。
        □ (2)1式2份。
        □ (3)1式3份。
        □ (4)1式4份。
        □ (5)1式5份。
        □ (6)其他(由招標機關敘明):
二十五、投標文件使用文字:
        □ (1)中文(正體字)。
        □ (2)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
              文。
        □ (3)其他(由招標機關敘明):
二十六、公開開標案件之開標時間(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
        法第4條第1項不訂明者免填):民國__年__月__日_午_
        _時__分。
二十七、公開開標案件之開標地點(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
        法第4條第1項不訂明者免填):
二十八、公開開標案件有權參加開標之每一投標廠商人數(依採購法不公
        開或不限制廠商出席人數者免填):
二十九、依採購法不公開開標之依據: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
        法第4條第1項。
三十、本採購開標採不分段開標。所有投標文件置於一標封內,不必按文
      件屬性分別裝封。
三十一、押標金金額(無押標金者免填):
        □ (1)一定金額:
        □ (2)標價之一定比率:__%
三十二、採電子投標之廠商,押標金予以減收金額(無者免填):
三十三、為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33條之 5第 2項所稱優良
        廠商者(公開於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s://web.pcc.gov.tw/常用
        查詢/優良廠商名單/有效名單列表),押標金予以減收金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共工程金質獎之得獎廠商,減收原應
          繳額度之50%。
        □其他獎項(由招標機關敘明獎項名稱及減收額度,其減收總額
          度不逾原定應繳總額之50%):
        為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33條之 6所稱全球化廠商
        者,押標金予以減收之金額(無者免填):
三十四、押標金有效期(無押標金者免填):
三十五、押標金繳納期限:截止投標期限前繳納(無押標金者不適用)
三十六、以現金繳納押標金之規定(無押標金者免填):
       (1)政府電子採購網線上繳納。(距截止投標期限不足 5分鐘時,
          將無法使用本方式繳納押標金,請廠商提早作業)
       (2)未採線上繳納者,其繳納處所或金融機構帳號:
三十七、無押標金之理由為:
        □ (1)勞務採購。
        □ (2)未達公告金額之工程、財物採購。
        □ (3)以議價方式辦理之採購。
        □ (4)依市場交易慣例或採購案特性,無收取押標金之必要或可
              能者。
三十八、履約保證金金額(無者免填):□一定金額:____;□契約
        金額之一定比率:__%。
        □廠商如以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
          用狀繳納履約保證金者,機關得視該銀行之債信、過去履行連
          帶保證之紀錄等,經機關審核後始予接受。廠商以押標金轉換
          為履約保證金時,亦同。
三十九、得標廠商應繳納之履約保證金:
        □ (1)得以符合招標文件所定投標廠商資格條件之其他廠商之履
              約及賠償連帶保證代之。
        □ (2)不得以其他廠商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代之。
四十、得標廠商為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33條之 5第 2項所
      稱優良廠商者(公開於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s://web.pcc.gov.tw/
      常用查詢/優良廠商名單/有效名單列表),履約保證金予以減收
      金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共工程金質獎之得獎廠商,減收原應繳
        額度之50%。
      □其他獎項(由招標機關敘明獎項名稱及減收額度,其減收總額度
        不逾原定應繳總額之50%):
      得標廠商為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33條之 6所稱全球
      化廠商者,履約保證金予以減收之金額(無者免填):
四十一、履約保證金有效期(無履約保證金者免填):
四十二、履約保證金繳納期限(無履約保證金者免填):
四十三、無履約保證金之理由為:
        □ (1)勞務採購。
        □ (2)未達公告金額之工程、財物採購。
        □ (3)依市場交易慣例或採購案特性,無收取履約保證金之必要
              或可能者。
四十四、保固保證金金額(無者免填):
四十五、保固保證金有效期(無保固保證金者免填):
四十六、保固保證金繳納期限(無保固保證金者免填):
四十七、得標廠商應繳納之保固保證金:
        □ (1)得以符合招標文件所定投標廠商資格條件之其他廠商之履
              約及賠償連帶保證代之。
        □ (2)不得以其他廠商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代之。
四十八、得標廠商為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33條之 5第 2項
        所稱優良廠商者(公開於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s://web.pcc.gov.
        tw/常用查詢/優良廠商名單/有效名單列表),保固保證金予
        以減收金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共工程金質獎之得獎廠商,減收原應
          繳額度之50%。
        □其他獎項(由招標機關敘明獎項名稱及減收額度,其減收總額
          度不逾原定應繳總額之50%):
        得標廠商為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33條之 6所稱全
        球化廠商者,保固保證金予以減收之金額(無者免填):
四十八之一、植栽工程養護期保證金(僅適用於植栽工程驗收合格後給付
            全部植栽價金之情形)額度為全部植栽價金之_%(由機關
            於招標時自行填列;未填列者,為25%),於機關給付全部
            植栽費用時扣回,作為廠商植栽養護植之擔保,無須另行繳
            納。
四十九、各種保證金之繳納處所或金融機構帳號(無保證金者免填):
五十、押標金及保證金應由廠商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
      付支票、郵政匯票、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
      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
      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並應符合押標金保證金
      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規定之格式。
五十一、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其未依
        招標文件規定繳納或已發還者,並予追繳:(無押標金者免列)
        (一)以虛偽不實之文件投標。
        (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或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
              件參加投標
        (三)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四)得標後拒不簽約
        (五)得標後未於規定期限內,繳足履約保證金或提供擔保。
        (六)對採購有關人員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者。
        前項追繳押標金之情形,屬廠商未依招標文件規定繳納者,追繳
        金額依招標文件中規定之額度定之;其為標價之一定比率而無標
        價可供計算者,以預算金額代之。

        附記:主管機關認定之情形如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8年9
              月16日工程企字第1080100733號令):
              1.有政府採購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足以影響採
                購公正之違法行為者」情形。
              2.有採購法第50條第1第5款、第7款情形之一。
              3.廠商或其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有採
                購法第87條各項構成要件事實之一。
五十二、廠商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規定減收押標金,
        其有不發還押標金之情形者,應就不發還金額中屬減收之金額補
        繳之。其經主管機關或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取消優良廠商
        資格或全球化廠商資格,或經各機關依採購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
        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且尚在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所定期限內者,
        亦同。
五十三、本採購:
        □ (1)訂底價,擇符合需要者後,議價前參考廠商之報價或估價
              單,於進行議價前定之。
        □ (2)不訂底價,理由為:□訂定底價確有困難之特殊或複雜案
              件;□以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採固定金額決標:__
              __元。
五十四、決標原則: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擇符合需要者
        辦理議價(評審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於此處載明,或另訂
        「投標廠商評審須知」)。
五十五、本採購採:
        □ (1)非複數決標。
        □ (2)複數決標,保留採購項目或數量選擇之組合權利(項目或
              數量選擇之組合方式於此處載明。例如得由廠商分項報價
              之項目,或依不同數量報價之項目及數量之上、下限;投
              標廠商得標項目或數量之限制、開標順序、願比照得標廠
              商之價格者得併列為得標廠商、決標廠商家數上限等)。
五十六、本採購:
        □ (1)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俟預算通過
              後始決標生效。
           (2)決標方式為:
            □ (2-1)總價決標。
            □ (2-2)分項決標。
            □ (2-3)分組決標。
            □ (2-4)依數量決標。
            □ (2-5)單價決標(以單價乘以預估數量之和作為決定得標
                    廠商之依據)。
        □ (3)屬勞動派遣(指派遣事業單位指派所僱用之勞工至機關提
              供勞務,接受各該機關指揮監督管理之行為):派遣勞工
              (指受派遣事業單位僱用,並向各機關提供勞務者)之薪
              資(內含勞工依法自行負擔之勞保、健保、就業保險費用
              )與廠商應負擔之勞保、健保、就業保險費用、積欠工資
              墊償基金提繳費及勞工退休金等費用,採固定金額支付,
              不列入報價範圍。廠商僅需就管理費用(含利潤、相關稅
              捐及管理所需一切費用等)報價。決標後,廠商報價與前
              述固定金額合計為契約總價,詳如附件報價明細表【註:
              報價明細表範例如附件,機關於招標時依案件性質參酌調
              整後附於投標須知。派遣勞工之加班費及差旅費,不含於
              契約價金,如發生此等費用,其計算方式依勞動法令規定
              另行支付】。
五十七、無法決標時是否得參考採購法第56條規定採行協商措施:是;採
        行協商措施得更改之項目:全部評審項目。
五十八、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擬增購之項目及內容
        (請載明擴充之金額、數量或期間上限,招標公告亦應載明,並
        應將預估選購或擴充項目所需金額計入採購金額。未保留增購權
        利者免填):
五十九、本採購適用採購法:
        □ (1)無例外情形。
        □ (2)本機關係軍事機關,有採購法第104條第1項但書之例外情
              形:________。
        □ (3)有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之例外情形:________。
        □ (4)有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之例外情形:________。
六十、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如允許依法令免申
      請核發本項基本資格證明文件之廠商參與投標,一併載明該等廠商
      免繳驗之證明文件):___________________
      □本採購屬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
        )疑慮之業務範疇」之資訊服務採購,廠商不得為大陸地區廠商
        、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之陸資
        資訊服務業者。(上開業務範疇及陸資資訊服務業清單公開於經
        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網站http://www.moeaic.gov.tw/)。
      □本採購內容涉及國家安全,不允許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
        資成分廠商及在臺陸資廠商參與。
      □本採購允許合作社參與投標,投標廠商為合作社者,應附具合作
        社章程,且章程業務項目需涵蓋本採購委託工作項目。
六十一、本採購屬特殊採購;符合「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
        標準」□第6條第_款;□第7條第_款(請註明款次)。(非特
        殊採購者免填)
六十二、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限特殊或巨額之
        採購方可規定特定資格條件):
六十三、廠商所提出之資格文件影本,本機關於必要時得通知廠商限期提
        出正本供查驗,查驗結果如與正本不符,係不實之文件者,依採
        購法第50條規定辦理。
        不同投標廠商參與投標,不得由同一廠商之人員代表出席開標、
        評審、評選、決標等會議,如有由同一廠商之人員代表出席情形
        ,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或第7款規定辦理。
        投標廠商之標價有下列情形之一為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
        之規定:(預算或底價未公告者免填)
        □ (1)高於公告之預算者。
        □ (2)高於公告之底價者。
        機關辦理採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
        「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之規定及
        行為事實,判斷認定是否有該款情形後處理:
        一、投標文件內容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繕寫或備具者。
        二、押標金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繳納或申請退還者。
        三、投標標封或通知機關信函號碼連號,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
            所為者。
        四、廠商地址、電話號碼、傳真機號碼、聯絡人或電子郵件網址
            相同者。
        五、其他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之情形者。
        機關辦理採購,有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開標後有2家以上廠商
        有下列情形之一,致僅餘 1家廠商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得依採
        購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發現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
        行為者」或第50條第1項第7款「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
        為」之規定及行為事實,判斷認定是否有各該款情形後處理:
        一、押標金未附或不符合規定。
        二、投標文件為空白文件、無關文件或標封內空無一物。
        三、資格、規格或價格文件未附或不符合規定。
        四、標價高於公告之預算或公告之底價。
        五、其他疑似刻意造成不合格標之情形。
        □工程採購案件,其屬營造業法所定營繕工程者,投標之土木包
          工業須登記於工程所在地區之直轄市、縣(市)或營造業法第
          11條所定毗鄰之直轄市、縣(市)。如有違反,屬投標文件內
          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
六十四、外國廠商之投標資格及應提出之資格文件,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
        文譯本(不允許外國廠商投標者免填):
六十五、招標標的之功能、效益、規格、標準、數量或場所等說明及得標
        廠商應履行之契約責任:由招標機關另備如附件。
六十六、依採購法第65條之規定,本採購標的之主要部分為(無者免填)
        :
六十七、招標文件如有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
        、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之情形,允許投標廠商提出同等
        品,其提出同等品之時機為:(由機關於招標時擇一勾選;未勾
        選者,為選項(2))
        □ (1)應於投標文件內預先提出者,廠商應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同
              等品之廠牌、價格及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等相關資料
              ,以供審查。
        □ (2)得標廠商得於使用同等品前,依契約規定向機關提出同等
              品之廠牌、價格及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等相關資料,
              以供審查。
六十八、投標廠商之標價條件:
        □ (1)送達招標機關指定地點(由招標機關敘明地點):
        □ (2)於招標機關指定地點完成(由招標機關敘明地點):
        □ (3)其他(由招標機關敘明):
六十九、投標廠商標價幣別:
        □ (1)新臺幣。
        □ (2)外幣:___(指定之外幣由招標機關敘明外幣種類)。
        □ (3)新臺幣或外幣:_____(指定之外幣由招標機關敘明
              外幣種類,該外幣並以決標前一辦公日臺灣銀行外匯交易
              收盤即期賣出匯率折算總價)
七十、採購標的之維護修理(不需維護修理者免填):
      □ (1)由得標廠商負責一定期間,費用計入標價決標(招標機關敘
            明其期間):
      □ (2)由機關自行負責。
      □ (3)另行招標。
七十一、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
        商或協助投標廠商:
        (一)提供規劃、設計服務之廠商,於依該規劃、設計結果辦理
              之採購。
        (二)代擬招標文件之廠商,於依該招標文件辦理之採購。
        (三)提供審標服務之廠商,於該服務有關之採購。
        (四)因履行機關契約而知悉其他廠商無法知悉或應秘密之資訊
              之廠商,於使用該等資訊有利於該廠商得標之採購。
        (五)提供專案管理服務之廠商,於該服務有關之採購。
        □前項第1款及第2款之情形,於無利益衝突或無不公平競爭之虞
          ,經機關同意者(本項未勾選者,表示機關不同意),得不適
          用於後續辦理之採購。上述無利益衝突或無不公平競爭之虞之
          情形,於第 1款指前階段規劃或設計服務之成果一併於招標文
          件公開,且經機關認為參與前階段作業之廠商無競爭優勢者。
七十二、全份招標文件包括:(可複選;刊登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之本案招
        標公告為招標文件之一部分,不另檢附)
        □ (1)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
        □ (2)投標須知。
        □ (3)投標標價清單。
        □ (4)投標廠商聲明書。
        □ (5)契約條款。
        □ (6)招標規範。
        □ (7)技術服務或工程採購案,「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
              法律責任」及廠商切結書(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1年1
              月13日工程企字第10100017900號函修訂):
              □切結書1(自行執業)
              □切結書2(受聘於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切結書3(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
              □切結書4(營造業工地主任)
        □ (8)資訊服務採購案,資訊服務費用估算表。
        □ (9)其他(由招標機關敘明,無者免填)
七十三、投標廠商應依規定填妥(不得使用鉛筆)本招標文件所附招標投
        標及契約文件、投標標價清單,連同資格文件、規格文件及招標
        文件所規定之其他文件,密封後投標。封套外部須書明投標廠商
        名稱、地址及採購案號或招標標的。廠商所提供之投標、契約及
        履約文件,建議採雙面列印,以節省紙張,愛惜資源。
        涉及未得標廠商投標文件著作財產權,機關如欲使用該等文件,
        應經該廠商同意無償授權機關使用,或由機關給予報酬後,於彼
        此約定範圍內使用。
七十四、投標文件須於__年__月__日__時__分前,以郵遞、專
        人送達或電子投標方式送達至下列收件地點或網站:
七十五、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或
        於開標後依機關通知再行提出。
七十六、本須知未載明之事項,依政府採購相關法令。
七十七、其他須知(請機關自行訂定。例如:採共同投標、統包、替代方
        案、辦理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規定之採購、辦理身心障
        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9條規定之採購、辦理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22
        條規定之採購,應注意依相關法規,將應於招標文件載明事項納
        入。):
七十八、受理廠商檢舉之採購稽核小組連絡電話、傳真及地址與法務部調
        查局及機關所在地之調查站處(站、組)檢舉電話及信箱:
七十九、法務部廉政署受理檢舉電話:0800-286-586;檢舉信箱:10099 
        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檢舉專線:(02)2381-1234;電
        子郵件檢舉信箱: gechief-p@mail.moj.gov.tw;24小時檢舉中
        心地址:10048 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