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一百零五年度加速公共建設計畫執行成效措施(含獎勵原則)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

所有條文

一、緣起:為配合行政院一百零五年一月所訂「 520前行政院政務運作相
    關因應作為」及加速經濟景氣復甦力道,並持續推動行政院一百零四
    年八月二十日第3462次會議決議之「經濟體質強化措施」及加速公共
    建設相關作法,特訂定本措施。

二、目的:根據國際貨幣基金 (IMF)最新預測,今年全球經濟將緩步復
    甦,但不確定性增加,包含中國大陸經濟轉緩、國際油價下跌、美國
    升息恐加劇全球金融市場波動等,均可能影響我國經濟表現。面臨外
    在環境仍存在諸多風險,採取本措施加速推動公共建設計畫,提升執
    行效率,發揮公共投資效益,以強化國內景氣復甦力道,穩定國內經
    濟成長。

三、適用範圍:一百零五年度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
    「公共建設督導會報」列管之公共建設計畫及其所屬工程標案。

四、實施期程:一百零五年一月至六月。

五、加速措施
  (一)提前發包
        1.各計畫主辦機關盤點所屬計畫進度,加速前置作業,提前發包
          ;如屬補助型計畫,必要時協調地方政府優先施工。
        2.將原訂下半年度發包案件,提前至六月底前發包;原訂六月底
          前發包案件,加速發包。另必要時得於契約明定支付工程預付
          款,以利經費加速支用。
        3.落實發包作業控管,確保發包進度。
  (二)加速執行
        1.在維持安全及工程品質前提下,研議增加工作面,趲趕進度;
          必要時可依「公共工程趕工實施要點」發放趕工費用。
        2.落實履約管理及里程碑控管,確保執行進度。
        3.縮短估驗計價週期,並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準時付款,以利廠商
          資金週轉並活絡經濟。

六、配合措施
  (一)各計畫主辦機關檢視預算分配:依立法院審查一百零五年度中央
        政府總預算案時作成通案決議略以:「歲出預算除訂有契約者依
        契約所訂進度、時程給付外,原則上應按月依比例分配辦理」,
        即刻通盤檢視各計畫是否具提前或加速之空間。
  (二)各計畫主管機關管控及協助:應於本年度二月底前盤點及彙整一
        月至六月可加速執行之重大公共建設計畫或標案,管控進度,協
        助主辦機關排除障礙,並追蹤執行成效。
  (三)計畫或標案證照審查機關加速行政作業
        1.涉及環評、水保、都市計畫等審查前置作業,請相關審查機關
          全力配合加速處理。
        2.審查流程得採併行、聯席或迅行審查辦理。
        3.各項證照許可之審查,宜以審查意見一次給定,計畫或標案主
          辦機關一次完整修正,經複審後迅速辦理為原則。
        4.重大議題或需跨部會協調事宜,必要時得提請工程會或國家發
          展委員會協助辦理。

七、預期目標:一百零五年度累計至六月底公共建設預算達成率較前五年
    度同期平均提升五個百分點。

八、獎勵:執行成效良好者,各機關得依「一百零五年度公共建設計畫執
    行成效獎勵原則」(如附件)辦理相關人員獎勵;計畫總期程於一百
    零五年六月底前屆期者,原則不納入獎勵範圍。

九、分工與績效追蹤
  (一)工程會透過公共建設督導會報,督導加速計畫或標案執行,按月
        追蹤成效。
  (二)計畫或標案主辦機關及受補助機關,加速計畫或標案執行;計畫
        主管機關透過公共建設推動會報,督導加速計畫或標案執行,按
        月追蹤成效。
  (三)計畫或標案證照審查機關,應配合加速行政作業,提升行政效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