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緣起:為配合行政院一百零五年一月所訂「 520前行政院政務運作相
關因應作為」及加速經濟景氣復甦力道,並持續推動行政院一百零四
年八月二十日第3462次會議決議之「經濟體質強化措施」及加速公共
建設相關作法,特訂定本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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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的:根據國際貨幣基金 (IMF)最新預測,今年全球經濟將緩步復
甦,但不確定性增加,包含中國大陸經濟轉緩、國際油價下跌、美國
升息恐加劇全球金融市場波動等,均可能影響我國經濟表現。面臨外
在環境仍存在諸多風險,採取本措施加速推動公共建設計畫,提升執
行效率,發揮公共投資效益,以強化國內景氣復甦力道,穩定國內經
濟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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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適用範圍:一百零五年度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
「公共建設督導會報」列管之公共建設計畫及其所屬工程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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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實施期程:一百零五年一月至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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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加速措施
(一)提前發包
1.各計畫主辦機關盤點所屬計畫進度,加速前置作業,提前發包
;如屬補助型計畫,必要時協調地方政府優先施工。
2.將原訂下半年度發包案件,提前至六月底前發包;原訂六月底
前發包案件,加速發包。另必要時得於契約明定支付工程預付
款,以利經費加速支用。
3.落實發包作業控管,確保發包進度。
(二)加速執行
1.在維持安全及工程品質前提下,研議增加工作面,趲趕進度;
必要時可依「公共工程趕工實施要點」發放趕工費用。
2.落實履約管理及里程碑控管,確保執行進度。
3.縮短估驗計價週期,並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準時付款,以利廠商
資金週轉並活絡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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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配合措施
(一)各計畫主辦機關檢視預算分配:依立法院審查一百零五年度中央
政府總預算案時作成通案決議略以:「歲出預算除訂有契約者依
契約所訂進度、時程給付外,原則上應按月依比例分配辦理」,
即刻通盤檢視各計畫是否具提前或加速之空間。
(二)各計畫主管機關管控及協助:應於本年度二月底前盤點及彙整一
月至六月可加速執行之重大公共建設計畫或標案,管控進度,協
助主辦機關排除障礙,並追蹤執行成效。
(三)計畫或標案證照審查機關加速行政作業
1.涉及環評、水保、都市計畫等審查前置作業,請相關審查機關
全力配合加速處理。
2.審查流程得採併行、聯席或迅行審查辦理。
3.各項證照許可之審查,宜以審查意見一次給定,計畫或標案主
辦機關一次完整修正,經複審後迅速辦理為原則。
4.重大議題或需跨部會協調事宜,必要時得提請工程會或國家發
展委員會協助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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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預期目標:一百零五年度累計至六月底公共建設預算達成率較前五年
度同期平均提升五個百分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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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獎勵:執行成效良好者,各機關得依「一百零五年度公共建設計畫執
行成效獎勵原則」(如附件)辦理相關人員獎勵;計畫總期程於一百
零五年六月底前屆期者,原則不納入獎勵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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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分工與績效追蹤
(一)工程會透過公共建設督導會報,督導加速計畫或標案執行,按月
追蹤成效。
(二)計畫或標案主辦機關及受補助機關,加速計畫或標案執行;計畫
主管機關透過公共建設推動會報,督導加速計畫或標案執行,按
月追蹤成效。
(三)計畫或標案證照審查機關,應配合加速行政作業,提升行政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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