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投標須知範本(工程、財物採購)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

所有條文

以下各項招標規定內容,由機關填寫,投標廠商不得填寫或塗改。
各項內含選項者,由機關擇符合本採購案者勾填。
一、本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及其主管機關所訂定之規
    定。
二、本標案名稱:
三、採購標的為:
    □ (1)工程。
    □ (2)財物;其性質為:□購買;□租賃;□定製;□兼具兩種以上
          性質者(請勾選)。
四、本採購屬:
    □ (1)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
    □ (2)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
五、本採購:非共同供應契約。
六、本採購預算金額(不公告者免填):
七、本採購預計金額(不公告者免填):
八、依採購法第 5條由法人或團體代辦採購者,委託機關名稱及地址(非
    屬此等採購者免填):
九、依採購法第40條代辦採購者,洽辦機關名稱及地址(非屬此等採購者
    免填):
十、依採購法第75條,受理廠商異議之機關名稱、地址及電話:同招標機
    關(不同者請書明機關名稱、地址及電話)。
十一、依採購法第85條之 1,受理廠商履約爭議調解(無金額限制)之採
      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名稱、地址及電話:
十二、本採購為:未分批辦理。
十三、招標方式為:依採購法第49條及第93條之 1規定公開取得電子報價
      單。
      □本案業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本次公告未能取得 3家以
        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時,將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十四、本採購:不適用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外國廠商:
      □不可參與投標。我國廠商所供應財物之原產地須屬我國者。
      □不可參與投標。但我國廠商所供應財物之原產地得為外國者下列
        外國者:
        1.國家或地區名稱:______(未列明者即不允許)
        2.是否允許供應大陸地區標的:(未勾選者即不允許;如允許者
          ,須符合兩岸進口及貿易往來相關規定)
          □是
          □否
        廠商所供應整體標的之組成項目(例如製成品之特定組件),其
        不允許使用大陸地區產品之項目:______
十五、本採購:非以統包辦理招標。
十六、本採購:不允許廠商共同投標。
十七、本採購只允許廠商電子領標、電子報價,不提供現場領標、現場投
      標。電子領標文件內容與招標公告內容不一致時,依採購法第41條
      規定,請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如無請求釋疑,以招標公告為準。
      廠商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於投標截止期限前以電子化資料報價,該
      電子化資料,視同正式文件,免另備書面文件。供遞送之網址為:
      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eb.pcc.gov.tw)。
十八、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
      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 1日者,
      以1日計。
十九、機關以書面答復前條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
      條第 3項規定。(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
      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 1日
      者以 1日計;前述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
      日數。)
二十、本採購依採購法第33條第 3項:不允許廠商於開標前補正非契約必
      要之點之文件。
二十一、本採購依採購法第35條:不允許提出替代方案。
二十二、投標文件有效期:自投標時起至開標後30日止。如機關無法於前
        開有效期內決標,得於必要時洽請廠商延長投標文件之有效期。
二十三、廠商應遞送投標文件份數:1式1份。
二十四、投標文件使用文字:
        □ (1)中文(正體字)。
        □ (2)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
              文。
        □ (3)其他(由招標機關敘明):
二十五、依採購法不公開開標之依據: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
        法第4條第1項及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15條第2項。
二十六、本採購開標採不分段開標。
二十七、押標金金額(無押標金者免填):
        □ (1)一定金額:
        □ (2)標價之一定比率:__%
二十八、為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33條之5第2項所稱優良廠
        商者(公開於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s://web.pcc.gov.tw/常用查
        詢/優良廠商名單/有效名單列表),押標金予以減收金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共工程金質獎之得獎廠商,減收原應
          繳額度之50%。
        □其他獎項(由招標機關敘明獎項名稱及減收額度,其減收總額
          度不逾原定應繳總額之50%):
        為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33條之 6所稱全球化廠商
        者,押標金予以減收之金額(無者免填):
        為營造業法第51條所稱優良營造業,參與案件屬營造業法所稱營
        繕工程之工程採購者,押標金予以減收金額,其減收金額不併入
        前 2項減收總額度計算(無者免填,惟押標金、工程保證金或工
        程保留款應至少擇一項給予獎勵):
二十九、押標金有效期(無押標金者免填):
三十、押標金繳納期限:截止投標期限前繳納(無押標金者不適用)
三十一、以現金繳納押標金之規定(無押標金者免填):
         (1)政府電子採購網線上繳納。(距截止投標期限不足 5分鐘時
            ,將無法使用本方式繳納押標金,請廠商提早作業)
         (2)未採線上繳納者,其繳納處所或金融機構帳號:
三十二、履約保證金金額(無者免填):□一定金額:____;□契約
        金額之一定比率:__%。
        □廠商如以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
          用狀繳納履約保證金者,機關得視該銀行之債信、過去履行連
          帶保證之紀錄等,經機關審核後始予接受。廠商以押標金轉換
          為履約保證金時,亦同。
三十三、得標廠商應繳納之履約保證金:
        □ (1)得以符合招標文件所定投標廠商資格條件之其他廠商之履
              約及賠償連帶保證代之。
        □ (2)不得以其他廠商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代之。
三十四、得標廠商為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33條之5第2項所
        稱優良廠商者(公開於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s://web.pcc.gov.tw
        /常用查詢/優良廠商名單/有效名單列表),履約保證金予以
        減收金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共工程金質獎之得獎廠商,減收原應
          繳額度之50%。
        □其他獎項(由招標機關敘明獎項名稱及減收額度,其減收總額
          度不逾原定應繳總額之50%):
        得標廠商為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33條之 6所稱全
        球化廠商者,履約保證金予以減收之金額(無者免填):
        得標廠商為營造業法第51條所稱優良營造業,且得標案件屬營造
        業法所稱營繕工程之工程採購者,履約保證金予以減收金額,其
        減收金額不併入前 2項減收總額度計算(無者免填,惟押標金、
        工程保證金或工程保留款應至少擇一項給予獎勵):
三十五、履約保證金有效期(無履約保證金者免填):
三十六、履約保證金繳納期限(無履約保證金者免填):
三十七、無履約保證金之理由為:
        □ (1)未達公告金額之工程、財物採購。
        □ (2)依市場交易慣例或採購案特性,無收取履約保證金之必要
              或可能者。
三十八、保固保證金金額(無者免填):
三十九、保固保證金有效期(無保固保證金者免填):
四十、保固保證金繳納期限(無保固保證金者免填):
四十一、得標廠商應繳納之保固保證金:
        □ (1)得以符合招標文件所定投標廠商資格條件之其他廠商之履
              約及賠償連帶保證代之。
        □ (2)不得以其他廠商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代之。
四十二、得標廠商為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33條之5第2項所
        稱優良廠商者(公開於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s://web.pcc.gov.tw
        /常用查詢/優良廠商名單/有效名單列表),保固保證金予以
        減收金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共工程金質獎之得獎廠商,減收原應
          繳額度之50%。
        □其他獎項(由招標機關敘明獎項名稱及減收額度,其減收總額
          度不逾原定應繳總額之50%):
        得標廠商為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33條之 6所稱全
        球化廠商者,保固保證金予以減收之金額(無者免填):
        得標廠商為營造業法第51條所稱優良營造業,且得標案件屬營造
        業法所稱營繕工程之工程採購者,保固保證金予以減收金額,其
        減收金額不併入前 2項減收總額度計算(無者免填,惟押標金、
        工程保證金或工程保留款應至少擇一項給予獎勵):
四十二之一、植栽工程養護期保證金(僅適用於植栽工程驗收合格後給付
            全部植栽價金之情形)額度為全部植栽價金之_%(由機關
            於招標時自行填列;未填列者,為25%),於機關給付全部
            植栽費用時扣回,作為廠商植栽養護植之擔保,無須另行繳
            納。
四十三、各種保證金之繳納處所或金融機構帳號(無保證金者免填):
四十四、押標金及保證金應由廠商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
        保付支票、郵政匯票、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
        單、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或取具銀行之
        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並應符合押標
        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規定之格式。
四十五、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其未依
        招標文件規定繳納或已發還者,並予追繳:(無需押標金之案件
        免列)
        (一)以虛偽不實之文件投標。
        (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或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
              件參加投標。
        (三)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四)得標後拒不簽約。
        (五)得標後未於規定期限內,繳足履約保證金或提供擔保。
        (六)對採購有關人員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者。
        前項追繳押標金之情形,屬廠商未依招標文件規定繳納者,追繳
        金額依招標文件中規定之額度定之;其為標價之一定比率而無標
        價可供計算者,以預算金額代之。

        附記:主管機關認定之情形如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8年9
              月16日工程企字第1080100733號令):
              1.有採購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之「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
                法行為者」情形。
              2.有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第7款情形之一。
              3.廠商或其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有採
                購法第87條各項構成要件事實之一。


四十六、廠商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規定減收押標金,
        其有不發還押標金之情形者,應就不發還金額中屬減收之金額補
        繳之。其經主管機關或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取消優良廠商
        資格或全球化廠商資格,或經各機關依採購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
        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且尚在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所定期限內者,
        亦同。
四十七、本採購:
        □ (1)訂底價,但不公告底價。
        □ (2)訂底價,並公告底價。底價為:______________元。
        □ (3)不訂底價,理由為:□訂定底價確有困難之特殊或複雜案
              件;□小額採購。
四十八、決標原則:最低標,非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 2辦理。如二
        家以上廠商標價相同,且均得為決標對象時,本機關將依採購法
        施行細則第62條規定,另行通知廠商減價。
        □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低標標價超過開標前訂定之底價,本機
          關將依採購法第53條規定,另行通知廠商減價。減價方式採到
          場減價:由本機關另行通知投標廠商於指定時間至機關場所減
          價。
        □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低標標價超過開標前訂定之底價即廢標
          ,本機關不辦理減價程序。
四十九、本採購採:
        ■ (1)非複數決標。
五十、本採購:
      □ (1)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俟預算通過後
            始決標生效。
         (2)決標方式為:
          □ (2-1)總價決標。
          □ (2-2)單價決標(以單價乘以預估數量之和決定得標廠商)
                  。
          □ (2-3)其他(由招標機關敘明):
五十一、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擬增購之項目及內容(
        請載明擴充之金額、數量或期間上限,並應將預估選購或擴充項
        目所需金額計入採購金額。未保留增購權利者免填):
五十二、本採購適用採購法:
        □ (1)無例外情形。
        □ (2)本機關係軍事機關,有採購法第104條第1項但書之例外情
              形:________。
        □ (3)有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之例外情形:_______。
        □ (4)有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之例外情形:_______。
五十三、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可複選):
        □ (1)具公司登記。
        □ (2)具商業登記。
        □ (3)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 (4)為原住民廠商。
        且須同時符合以下任一資格(可複選):
        □為營造業
          □土木包工業
          □綜合營造業:
            等級:□ (1)甲等
                  □ (2)乙等(含以上)
                  □ (3)丙等(含以上)
          □專業營造業
        □為室內裝修業
五十四、本採購非屬特殊採購。
五十五、廠商於投標時聲明「本廠商之資格及投標標的之內容均符合本採
        購案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之規定」者,本機關於必要時得通知廠
        商限期提出相關文件供查驗,查驗結果如有不符,或係不實之文
        件者,依採購法第50條規定辦理。
        投標廠商之標價有下列情形之一為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
        之規定:(底價未公告者免填)
        □高於公告之預算者。
        不同投標廠商參與投標,不得自同一電腦、資訊器材或同一網路
        位址(IP)電子領標或投標,如有自同一電腦、資訊器材或同一
        網址電子領標或投標情形,機關得依採購法第50條第 1項各款之
        規定及行為事實,判斷認定是否有各該款情形後處理。
        不同投標廠商參與投標,不得由同一廠商之人員代表出席會議,
        如有由同一廠商之人員代表出席情形,機關得依採購法第50條第
        1項第1款或第 7款之規定及行為事實,判斷認定是否有各該款情
        形後處理。
        機關辦理採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
        「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之規定及
        行為事實,判斷認定是否有該款情形後處理:
        一、投標文件內容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繕寫或備具者。
        二、押標金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繳納或申請退還者。
        三、廠商地址、電話號碼、傳真機號碼、聯絡人或電子郵件網址
            相同者。
        四、其他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之情形者。
        機關辦理採購有「廠商投標文件所載負責人為同一人」之情形者
        ,得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
        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處理。
        機關辦理採購,有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開標後有2家以上廠商
        有下列情形之一,致僅餘 1家廠商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得依採
        購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發現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
        行為者」或第50條第1項第7款「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
        為」之規定及行為事實,判斷認定是否有各該款情形後處理:
        一、押標金未附或不符合規定。
        二、資格、規格或價格文件不符合規定。
        三、標價高於公告之底價。
        四、其他疑似刻意造成不合格標之情形。
        □工程採購案件,其屬營造業法所定營繕工程者,投標之土木包
          工業須登記於工程所在地區之直轄市、縣(市)或營造業法第
          11條所定毗鄰之直轄市、縣(市)。如有違反,屬投標文件內
          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
五十六、招標標的之功能、效益、規格、標準、數量或場所等說明及得標
        廠商應履行之契約責任:由招標機關另備如附件。
五十七、依採購法第65條及採購法施行細則第87條之規定,本採購標的之
        下列部分及依其他法規規定應由得標廠商自行履約之部分,不得
        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視個案情形於招標時勾選;無者免填):
        □ (1)主要部分為:_____。
        □ (2)應由得標廠商自行履行之部分為:_____。
        □除前項所列者外,屬營造業法第3條第1款之營繕工程,且得標
          廠商為營造業者,其主要部分尚包括:工地主任、工地負責人
          、專任工程人員、安全衛生人員均應為廠商僱用之人員。
五十八、招標文件如有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
        、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之情形,允許投標廠商提出同等
        品,其提出同等品之時機為:(由機關於招標時擇一勾選;未勾
        選者,為選項(2))
        □ (1)應於投標文件內預先提出,廠商應於投標標價清單內敘明
              同等品之廠牌、價格及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等相關資
              料,以供審查。
        □ (2)得標廠商得於使用同等品前,依契約規定向機關提出同等
              品之廠牌、價格及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等相關資料,
              以供審查。
五十九、投標廠商之標價條件:
        □ (1)送達招標機關指定地點(由招標機關敘明地點):
        □ (2)於招標機關指定地點完工(由招標機關敘明地點):
        □ (3)其他(由招標機關敘明):
六十、投標廠商標價幣別:
      █ (1)新臺幣。
六十一、採購標的之維護修理(不需維護修理者免填):
        □ (1)由得標廠商負責一定期間,費用計入標價決標(招標機關
              敘明其期間):
        □ (2)由機關自行負責。
        □ (3)另行招標。
六十二、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
        商或協助投標廠商:
        (一)提供規劃、設計服務之廠商,於依該規劃、設計結果辦理
              之採購。
        (二)代擬招標文件之廠商,於依該招標文件辦理之採購。
        (三)提供審標服務之廠商,於該服務有關之採購。
        (四)因履行機關契約而知悉其他廠商無法知悉或應秘密之資訊
              之廠商,於使用該等資訊有利於該廠商得標之採購。
        (五)提供專案管理服務之廠商,於該服務有關之採購。
        □前項第1款及第2款之情形,於無利益衝突或無不公平競爭之虞
          ,經機關同意者(本項未勾選者,表示機關不同意),得不適
          用於後續辦理之採購。上述無利益衝突或無不公平競爭之虞之
          情形,於第 1款指前階段規劃或設計服務之成果一併於招標文
          件公開,且經機關認為參與前階段作業之廠商無競爭優勢者。
六十三、全份招標文件包括:(可複選;刊登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之本案招
        標公告為招標文件之一部分,不另檢附)
        □ (1)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
        □ (2)投標須知。
        □ (3)投標標價清單。
        □ (4)投標廠商聲明書。
        □ (5)契約條款。
        □ (6)招標規範。
        □ (7)其他(由招標機關敘明,無者免填):
六十四、投標廠商應依規定填妥本招標文件所附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投
        標標價清單、投標廠商聲明書,以電子投標方式投標。
        涉及未得標廠商投標文件著作財產權,機關如欲使用該等文件,
        應經該廠商同意無償授權機關使用,或由機關給予報酬後,於彼
        此約定範圍內使用。
六十五、投標文件須於__年__月__日__時__分前,以電子投標
        方式送達下列網站:以廠商代碼及密碼登入政府電子採購網(ht
        tp://web.pcc.gov.tw),並於上述期限前完成電子投標。
六十六、投標廠商必須擇一使用下列憑證,才能進行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
        電子投標作業。電子報價單如有不實,依採購法相關規定處理。
       (1)廠商本身名義之組織及團體憑證或工商憑證。
       (2)廠商負責人之自然人憑證。
       (3)廠商授權之職員之自然人憑證。
        (註:利用自然人憑證投標須取得公司授權足以代表投標廠商)
六十七、本須知未載明之事項,依政府採購相關法令。
六十八、其他須知(請機關自行訂定。例如:辦理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
        第11條規定之採購、辦理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9條規定之採
        購、辦理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22條規定之採購,應注意依相關法
        規,將應於招標文件載明事項納入。):
六十九、受理廠商檢舉之採購稽核小組連絡電話、傳真及地址與法務部調
        查局及機關所在地之調查站處(站、組)檢舉電話及信箱:
七十、法務部廉政署受理檢舉電話:0800-286-586;檢舉信箱:10099 國
      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檢舉專線:(02)2381-1234;電子郵
      件檢舉信箱: gechief-p@mail.moj.gov.tw;24小時檢舉中心地址
      :10048 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