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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105年5月30日立法院第9屆第1會期交通委員會第16次全體委員會議臨
    時提案。

二、目的
  (一)提供公共工程施工廠商就主辦機關辦理工程採購過程中,其相關
        行政作為之意見反映途徑,藉由蒐集之大數據統計分析研判趨勢
        ,且依判斷趨勢成果回饋檢視問題,俾適時針對整體持續呈現異
        常之機關提供輔導、宣導、督導等協助作為。
  (二)蒐集工程採購過程中,公共工程施工廠商對於主辦機關行政作為
        之反映意見狀況,並適時公布統計結果,達成示警及同儕競爭之
        效。
  (三)藉此一機制加強雙向溝通,營造一個公開透明、公正合理、公平
        雙向之工程執行環境。

三、適用案件範圍
    依「政府採購法」辦理之公告金額以上之工程類採購案件。

四、調查方式與調查時機
  (一)採取網路方式,並對個別公共工程標案之承攬廠商進行調查。
  (二)個別公共工程標案執行完成後(即主辦機關於系統點選該工程已
        完工/結案),即由施工廠商提供一組電子郵件(以綜理該工程
        各階段執行情形及實際瞭解個案主辦機關相關行政作為之人員為
        原則),交予主辦機關填報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共工程
        標案管理系統」;主辦機關填報完成後,系統即同步以電子郵件
        方式通知該廠商進行調查。每一公共工程標案之調查作業以一次
        為限。
  (三)調查期限為「公共工程標案管理系統」電子郵件通知日起30日內
        。

五、意見調查項目與內容
  (一)於工程採購過程中,以正面表述方式描述主辦機關 8大主要項目
        之行政作為進行調查。
  (二)反映意見採取五尺度方式進行調查,分別為非常同意、同意、沒
        意見、不同意、非常不同意。
  (三)廠商得就各項意見調查項目依不同尺度給予意見,並得視需求陳
        述調查結果之原因事由。
  (四)調查項目內容如附件調查表。

六、成效統計及公布
  (一)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蒐集調查結果後,視需要適時對外公布公
        共工程承攬廠商對各主管機關(包含中央部會及地方政府)之意
        見統計結果,供外界參考。
  (二)廠商針對個案之調查結果均納入整體統計分析範疇,個案調查結
        果不提供主辦機關查詢。
  (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得查詢全國各主管(辦)機關之整體統計
        結果及個案調查結果。主管機關得查詢所屬各主辦機關之整體統
        計結果及個案調查結果;其所屬主辦機關得查詢其整體統計結果
        ,惟無法查詢個案調查結果。

七、實施日期
    本機制自 105年11月15日開始實施,並通函各機關及各相關公會轉知
    所屬及會員開始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