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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人體研究計畫諮詢取得原住民族同意與約定商業利益及其應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及原住民族地區之鄉(鎮、市、區)公所,應設置 諮詢會(以下分別簡稱中央諮詢會、鄉(鎮、市、區)諮詢會),代表原 住民族行使同意權與約定商業利益及其應用事項。 部落依部落會議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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