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

條文關聯

原住民族地區之政府機關(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應設置地方通行
語之標示。
於原住民族地區內之山川、古蹟、部落、街道及公共設施,政府各該管理
機關應設置地方通行語及傳統名稱之標示。
前二項標示設置之項目、範圍及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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