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

條文關聯

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培訓原住民族語老師,並協助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以專職方式聘用為原則。
前項原住民族語老師資格及聘用辦法,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
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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