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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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會議
  本會設委員會議,每月舉行一次,以主任委員為主席,副主任委員及委
  員均應出席,主任秘書、參事及各單位主管列席會議。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臨時召開之。

  本會主管會議每週舉行一次,由主任委員主持,副主任委員、主任秘書
  、參事及各單位主管均應出席。

  本會每半年舉行一次擴大業務會報,由主任委員主持,科長以上人員均
  應出席。
  前項會報,必要時得臨時召開之。

  各單位業務會報每週舉行一次,由單位主管主持,全體職員均應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