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主任秘書承長官之命,處理業務,其權責如下:
  (一)關於文稿之綜核及代判事項。
  (二)關於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及分配事項。
  (三)關於交辦重要會議之籌劃及參加事項。
  (四)關於與各機關之聯繫、協調及質詢、調查案件之分辦事項。
  (五)關於行政業務之管制考核事項。
  (六)關於分層負責權責範圍內事務之決定事項。
  (七)關於職責上應隨時提請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注意之重要事項。
  (八)關於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交辦事項。
  (九)關於委員會議之交辦事項。
  (十)關於各單位業務之協調及權責之核議事項。
  (十一)關於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不在會時,會務之代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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