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運動處分設三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
(一)關於全民運動發展政策與方針之規劃、推動及協調事項。
(二)關於提昇國民體能計畫之規劃、推動及協調事項。
(三)關於職業運動之聯繫及協調事項。
(四)關於本處施政計畫與預算之編擬及執行情形之管制事項。
(五)其他有關全民運動事項。
二、第二科:
(一)關於休閒運動之規劃、推動、協調及聯繫事項。
(二)關於社區體育之規劃、推動及協調事項。
(三)關於職工體育之規劃、推動及協調事項。
(四)關於青少年體育之規劃、推動及協調事項。
(五)關於幼兒及中高齡國民體育之規劃、推動及協調事項。
三、第三科:
(一)關於身心障礙國民體育之推動、輔導及獎助事項。
(二)關於原住民體育之推動、輔導及獎助事項。
(三)關於傳統及民俗體育之推動及輔導事項。
(四)關於奧運會與亞運會競賽運動以外各種全國性體育活動之監督
、聯繫、推動及輔導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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