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競技運動處分設四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
    (一)關於競技運動發展政策與方針之規劃、推動及協調事項。
    (二)關於奧運會與亞運會個人競賽運動選手之選拔、訓練之監督、
          聯繫、推動及輔助事項。
    (三)關於亞運會參賽工作之監督、聯繫、協調及輔助事項。
    (四)關於學校、軍中、職業運動組織與選手培訓之協調、聯繫及輔
          助事項。
    (五)關於本處施政計畫與預算之編擬及執行情形之管制事項。
    (六)其他有關競技運動事項。
  二、第二科:
    (一)關於奧運會與亞運會團體競賽運動選手之選拔、訓練、比賽之
          輔導、規劃及推動事項。
    (二)關於各級運動選手培訓之規劃、推動及輔助事項。
    (三)關於運動訓練機構之聯繫、管理及輔導事項。
    (四)關於奧運會參賽工作之監督、聯繫、協調及輔助事項。
  三、第三科:
    (一)關於運動科學之研究、推動、獎勵及輔導事項。
    (二)關於運動傷害之預防及宣導事項。
    (三)關於運動禁藥之管制、檢測及教育事項。
    (四)關於運動意外傷害之保險、撫卹之規劃及輔助事項。
  四、第四科:
    (一)關於各種競技運動競賽制度之策劃、推動及輔助事項。
    (二)關於國內大型競技運動賽會之策劃、推動及輔導事項。
    (三)關於競技運動績優教練及選手之獎勵及輔導事項。
    (四)關於競技運動教練、裁判制度之規劃及推動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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