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運動設施處分設三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
    (一)府興建運動設施發展政策與方針之規劃、推動及協調事項。
    (二)關於政府興建運動設施法令之研擬事項。
    (三)關於充實學校與社區運動設施之規劃、協調及輔助事項。
    (四)關於政府興建運動公園之規劃、協調及輔助事項。
    (五)關於政府興建大型運動場館之規劃、協調及輔助事項。
    (六)關於政府興建休閒運動設施之規劃、協調及輔助事項。
    (七)關於政府興建運動場館規格之審定及輔導事項。
    (八)其他有關運動設施事項。
  二、第二科:
    (一)關於民間興建運動設施發展政策與方針之規劃、推動及協調事
          項。
    (二)關於民間興建運動設施之管理、獎勵及輔助事項。
    (三)關於民間興建運動設施規範之研擬事項。
    (四)關於民間興建運動設施營運管理之監督及輔導事項。
    (五)關於高爾夫球場及其他特殊運動場館之管理及輔導事項。
  三、第三科:
    (一)關於政府興建運動設施營運管理之監督及輔導事項。
    (二)關於運動設備、器材之審定及輔導事項。
    (三)關於各級體育場之輔導事項。
    (四)關於政府興建運動設施營運管理、維護人才之培養及輔導事項
          。
    (五)關於本處施政計畫與預算之編擬及執行情形之管制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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