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設施處分設三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
(一)府興建運動設施發展政策與方針之規劃、推動及協調事項。
(二)關於政府興建運動設施法令之研擬事項。
(三)關於充實學校與社區運動設施之規劃、協調及輔助事項。
(四)關於政府興建運動公園之規劃、協調及輔助事項。
(五)關於政府興建大型運動場館之規劃、協調及輔助事項。
(六)關於政府興建休閒運動設施之規劃、協調及輔助事項。
(七)關於政府興建運動場館規格之審定及輔導事項。
(八)其他有關運動設施事項。
二、第二科:
(一)關於民間興建運動設施發展政策與方針之規劃、推動及協調事
項。
(二)關於民間興建運動設施之管理、獎勵及輔助事項。
(三)關於民間興建運動設施規範之研擬事項。
(四)關於民間興建運動設施營運管理之監督及輔導事項。
(五)關於高爾夫球場及其他特殊運動場館之管理及輔導事項。
三、第三科:
(一)關於政府興建運動設施營運管理之監督及輔導事項。
(二)關於運動設備、器材之審定及輔導事項。
(三)關於各級體育場之輔導事項。
(四)關於政府興建運動設施營運管理、維護人才之培養及輔導事項
。
(五)關於本處施政計畫與預算之編擬及執行情形之管制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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