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秘書室分設三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
    (一)關於本會委員會議與主管會議之議事及紀錄事項。
    (二)關於公文收發及繕校事項。
    (三)關於公文列管、稽催及辦理人員績效分析填報事項。
    (四)關於印信及典守事項。
    (五)機要文書、密電、信函之處理及保管事項。
    (六)關於檔案管理事項。
    (七)其他有關文書工作事項。
  二、第二科:
    (一)關於營繕工程、設備、物品與印刷品之估價、招標及採購、驗
          收事項。
    (二)關於款項出納及票據保管事項。
    (三)關於財產、物品之管理及維護事項。
    (四)關於公務車輛之管理及維護事項。
    (五)關於協助會議場所及各項典禮儀式之佈置事項。
    (六)關於辦公處所管理及安全事項。
    (七)關於駕駛、技工、工友之調配、訓練及管理事項。
    (八)其他有關本會事務工作之處理事項。
  三、第三科:
    (一)關於中央民意機關之聯繫、協調及會議資料之蒐集、整理事項
          。
    (二)關於中央民意機關各種會議決議案、質詢案等之彙整事項。
    (三)關於本會與新聞媒體之聯繫及新聞發布事項。
    (四)其他有關公共關係事項。
    (五)其他不屬於各單位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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