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7月11日

條文關聯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頒給體育專業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
  一、推動體育運動貢獻卓著,有具體事實。
  二、捐資興設運動設施或捐助辦理重要體育運動貢獻卓著,有具體事實
      。
  三、辦理重要體育運動貢獻卓著,有具體事實。
  四、外國人士協助我國推動國際體育運動有特殊貢獻。
  五、其他對體育運動有特殊貢獻。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