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運動彩券發行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

條文關聯

以強暴、脅迫、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之公
平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三千萬
元以下罰金。
結夥三人以上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二千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擁有運動團隊經營權之法人、團體及其代表人、管理人與相關從業人員,
應主動配合檢察及司法警察機關調查第一項、第二項所列行為,其有隱匿
或抗拒,經查證屬實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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