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運動彩券發行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

條文關聯

運動彩券發行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於報經行政院核定後,應
停止其繼續發行:
一、影響社會安寧或善良風俗之重大情事。
二、法律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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