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部體育署國家運動選手訓練中心伙食管理會設置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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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辦理國家運動選手訓練中心(以下
    簡稱本中心)伙食事項,妥善教練選手伙食管理,促進教練選手身心
    健康,特設伙食管理會(以下簡稱伙食會)。

二、伙食會置委員若干人,由本中心主任、副主任、各組組長及進駐本中
    心培訓隊各隊教練一人擔任,任期一年。
    前項委員以組長身分擔任者,不含行政組及會計組組長。

三、伙食會置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各一人,分別由本中心主任及副主任擔任
    ,並任委員。召集人綜理伙食會事宜,副召集人襄助伙食會事宜。
    伙食會召集人、副召集人及委員職務有以其本職擔任者,應隨本職同
    其進退,不受前項任期保障。其以教練擔任且訓練任務終了者,視為
    去職。
    伙食會召集人、副召集人及委員均為無給職;其聘書均由本署發給。

四、伙食會設下列單位:
  (一)監廚組。
  (二)執行組。
  (三)會計組。
    監廚組組長由伙食會委任之本中心組長按月輪流兼任;執行組長由本
    中心行政組組長兼任;會計組組長由本中心會計組組長兼任。均為無
    給職。
    各組職責如下:
  (一)監廚組:
        1.監廚人員調派事項。
        2.監點採買物品事項。
        3.有關伙食管理改善建議事項。
  (二)執行組:
        1.主副食品調配設計、採購及廚餘殘物處理事項。
        2.每日菜單開列、食品領發及保管事項。
        3.伙食人員入(停)伙等相關登記事項。
        4.餐廳用具管理事項。
        5.廚房及廚工管理事項。
        6.用餐時段管制。
        7.餐廳及廚房環境衛生督導管理。
        8.伙食費用收支、帳目統計、陳核及公告事項。
  (三)會計組:審核伙食費用預算、收支、現金、採購及財物處分等事
        項。

五、執行組,得置營養師及廚房工作人員等,得由本中心相關人員兼任。
    其屬兼任者,為無給職。

六、伙食會為適應實際需要,並考量選手營養需求,每日由營養師開立菜
    單,並由監廚組輪派監廚人員,負責監廚。
    前項監廚人員任務如下:
  (一)督導每日菜單及參加伙食實際人數。
  (二)點驗食材。
  (三)廚工烹調、食品殘餘處理及禁止舞弊浪費等監督事項。
  (四)餐廳及廚房整潔衛生監督事項。

七、教練選手進駐本中心繳交之伙食費用,由伙食會統一代管。其經費應
    專款專用。
    前項專用項目如下:
  (一)主副食費用及其他雜支費用。
  (二)改善餐飲相關軟硬體設備、設施及消耗性物品。
  (三)年度三節加菜、年終餐會及教練聯誼餐會費用。
  (四)臨時雇用人員工資及廚工加班費。
  (五)長期培訓隊教練、選手及替代役男生日禮金。
  (六)亞奧運及其他運動會總集訓期間,補助各培訓隊辦理休閒活動。
  (七)其他未盡事宜而經伙食會會議議決者。

八、伙食結餘款處理方式如下:
  (一)支用方式及項目比照前點規定。
  (二)週轉金最低額度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其有不足者,得專案向本
        署先行借支。
  (三)伙食會週轉金最高新臺幣三百萬元。各該會計年度終了而週轉金
        有超出新臺幣三百萬元者,其超出部分,應依規定報繳本署。

九、伙食會每月例行召開會議一次。其有必要者,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均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未克主持者,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未克主持者,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十、伙食會各組,得視需要召開組務會議,商討有關事務,會議紀錄依行
    政程序陳核。

十一、伙食會得視實際需要,由執行組人員每日輪流值日。

十二、伙食會職務均為無給職。但本要點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十三、本要點所稱公告者,指以張貼本中心門首及刊登本中心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