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全國運動會績優團體與人員獎勵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4月29日

所有條文

一、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獎勵全國運動會績優團體與人
    員,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獎勵對象如下:
(一)主辦全國運動會績優之團體與人員。
(二)參加全國運動會績優之團體與人員。
(三)參加全國運動會績優之運動員。
三、主辦全國運動會績優之團體與人員依下列方式辦理敘獎:
(一)主辦單位由本會頒贈獎牌予以嘉勉。
(二)主辦單位首長由本會報行政院敘獎。
(三)籌辦工作有功人員,由所屬單位予以敘獎。
(四)協辦及贊助有功單位及人員,由大會於閉幕典禮時公開表揚。
四、參加全國運動會績優之單位與人員依下列方式辦理敘獎:
(一)參加全國運動會績優單位,按所獲獎牌數依下列標準由本會核頒獎
      助金:
    1.獲得個人前三名者:
     (1)金牌:每面新臺幣參萬元。
     (2)銀牌:每面新臺幣貳萬元。
     (3)銅牌:每面新臺幣壹萬元。
    2.獲得團體前三名者:
     (1)金牌:以單項競賽規程規定下場人數乘以新臺幣參萬元。
     (2)銀牌:以單項競賽規程規定下場人數乘以新臺幣貳萬元。
     (3)銅牌:以單項競賽規程規定下場人數乘以新臺幣壹萬元。
(二)全國運動會參加單位有助之職員、教練,由各參加單位依表現事蹟
      予以敘獎。
五、參加全國運動會績優之運動員,除依本會訂頒之「國光體育獎章頒發
    要點」規定辦理外,所屬單位得以頒發獎助金、記功、頒發獎牌或公
    開表揚等方式辦理敘獎。
六、籌辦工作有功人員及參加單位有助職員與教練之敘獎,除另有其他獎
    勵規定外,所屬單位得以頒發獎助金、記功、頒發獎牌或公開表揚等
    方式辦理敘獎。
七、全國運動會績優團體與人員之獎勵,各單位應於運動會結束後三個月
    內,依本要點規定辦理獎勵事項。
八、本要點自本會主任委員核定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