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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訂定目的:
    為鼓勵各有關機關、學校、團體、企業機構共同提倡國民動態休閒活
    動,養成國民規律運動習慣,提昇生活品質,特訂定本原則。

二、受理單位:
    本會全民運動處第二科。地址:台北市朱崙街二十號十樓(聯絡人:
    何科長台棟、蔡國晢  電話:0二-八七七三七九一九轉七五四六、
    七五四七,傳真:0二-二七五一四五二三)。

三、申請單位:
  (一)中央及地方各級政府機關。
  (二)全國性及地方性合法立案之民間體育相關組織。
  (三)合法登記有案之公民營企業機構。
  (四)各級公私立學校。

四、實施項目:
  (一)體育、運動、健康、休閒有關研習活動。
  (二)運動競賽活動。
  (三)體育、運動、健康、休閒有關團體活動。
  (四)青少年寒暑假休閒運動育樂營。

五、委辦及補助費用原則:
  (一)各機關、學校、團體、企業機構配合本會陽光健身計畫辦理之公
        開性(一般民眾均可自由參加)體育活動,依下列原則補助:
        1.體育、運動、健康、休閒有關研習活動:以相關知識技能指導
          為限,依活動規模酌予補助。十0人以下研習一天者補助三萬
          元
          ,研習二天者補助五萬元,研習三天者補助八萬元。天數、人
          數另有增加者,依計畫內容酌予增加補助額度。
        2.體育、運動、健康、休閒有關競賽活動:以非高度競技性或趣
          味性競賽為限,依活動規模酌予補助。每項比賽一天補助三萬
          至十萬元,按實際比賽項數、天數、人數核定補助額度。
        3.體育、運動、健康、休閒有關團體活動:每週末假日辦理者,
          依活動規模酌予補助,每項活動人數十0人以下者補助三萬至
          四
          萬元,十0人以上者每增二00人增加一萬元。人數逾千人以
          上之大型活動,依計畫內容專案核定,其中萬人以下者最高補
          助五0萬元,萬人以上者以不超過十0萬元為原則。
  (二)本會策劃主辦,有關機關、學校、團體及企業機構承辦之活動,
        除專案核辦者外,參考承辦單位所提經費預算,覆實依下列原則
        核計委辦費:
        1.體育、運動、健康、休閒有關研習活動:以相關知識技能指導
          為限(不含教練、裁判專業人員講習訓練),依活動規模酌予
          補助。十0人以下者,委辦費如下:
         (1)研習一天者最高八萬元。
         (2)研習二天者最高十二萬元。
         (3)研習三天者最高十五萬元。
            活動天數或人數另有增加者,依比例酌予增加委辦費。
        2.體育、運動、健康、休閒有關競賽活動:以非高度競技性或趣
          味性競賽為限,依活動規模酌給委辦費。
          每項比賽一天委辦費三萬至十萬元,按實際比賽項數、天數、
          人數核定委辦費額度。
        3.體育、運動、健康、休閒有關團體活動:每週末假日辦理者,
          依活動規模酌給委辦費,每項活動人數五0人以下者三萬至四
          萬元,十0人以下者四萬至六萬元,十0人以上者每增十0人
          增加一萬元。人數逾千人以上之大型活動依計畫內容專案核定
          ,其中萬人以下者最高十0萬元,萬人以上者以不超過三00
          萬
          元為原則。
        4.青少年寒暑假休閒運動育樂營:每營隊五十人,補助二十萬元
          。( 1)由承辦單位就適合青少年參與之休閒運動項目,以單
          項或綜合方弛狸劃辦理。
         (2)承辦單位洽借適當場地或在本單位場地辦理。
         (3)以運動相關知識技能研習為主,並鼓勵與文化、環保、法治
            、健康、教育等活動相輔相成,並以生動活潑之活動方式辦
            理。專項運動技能研習課程內容,由承辦單位邀請專家學者
            規劃編訂;周邊教育活動課程包括專題演講、團康活動、急
            救及運動安全防護、休閒、健康、環保、法治、教育、鄉土
            等內容,由承辦單位擬訂計畫報本會核定後辦理。
         (4)辦理是項活動所需經費以由參加人員繳交報名費支應為原則
            。惟為減輕青少負擔,鼓勵青少年利用假期踴躍參加有益身
            心之動態休閒活動,除承辦單位之業務費用由本會補助外,
            學員膳宿費得由本會補助二分之一,惟每梯隊總補助額以不
            超過二十萬元為限。
        5.本會委託各單位承辦活動,得另酌給行政管理費,以支應其協
          調下屬單位或相關單位行政管理工作之需要。前述行政管理費
          按行政事務之輕重酌予委辦費總額之十%至二0%核計,其中
          委辦
          費超過三00萬元者,其超過三00萬元部份一律以十%核計
          。
  (三)辦理各項活動如已獲有關機關、團體、基金會或工商企業全額補
        助或贊助者,本會不再重複補助。

六、補助名額:
  (一)各單位申請案件依本會經費預算額度並按本會所訂委辦或補助審
        查原則予以審核。
  (二)本會策畫主辦,有關機關、學校、團體及企業機構承辦之活動,
        由本會配合政策需要委辦之。

七、申請期限:
  (一)八十八年下半年實施計畫應於八十八年六月十日前提出。
  (二)八十九年度上半年實施計畫應於八十八年九月底前提出。
  (三)八十九年度下半年實施計畫應於八十九年三月底前提出。

八、申請程序:
  (一)由本會辦理說明會並上網公告接受申請。
  (二)申請單位應檢附申請總表(附件一)、申請書(附件二)、企劃
        書(附件三)、預算明細表(註明自籌經費來源及額度)(附件
        四)及團體或企業之登記文件影本,依行政程序申辦。(申請書
        及預算明細表並須先上網)。
        1.中央及地方各級政府機關、公私立大專院校、高中職校、全國
          性及省級民間組織逕向本會申請。
        2.國民中小學、縣市以下民間組織報由各縣市政府層轉本會申請
          。
        3.公民營企業機構逕向本會提出申請。

九、審查核定:
  (一)本會受理申請後,組成審查小組定期審查核定辦理。
  (二)活動計畫經本會核定補助者,須於活動一週前將活動內容繕製「
        活動日程表」陳報本會備查,並於活動結束後一週內繕製「活動
        情形報告表」傳真本會及中華民國中等學校運動聯賽資料處理中
        心彙辦,電話:(0七)七一一一二五六,傳真(0七)七一一
        九四00。

十、經費核撥與核銷:
  (一)各受委辦或補助案件,若有政府採購法之適用情形者,應依其規
        定辦理及報銷。
  (二)各受委辦或補助團體,須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檢附原始支出憑
        證及成果資料,送本會核銷,並請切實依「支出憑證證明規則」
        及「各單位舉辦陽光健身計畫系列活動辦理核銷注意事項」辦理
        。

十一、績效考核:
    (一)為瞭解活動辦理成效,活動辦理期間,本會得視需要派員或組
          成輔導小組赴現場勘察訪視。受委辦或補助單位應配合提供詳
          細資料協助辦理。
    (二)接受本會委辦或補助之單位,未依原訂計畫及相關規定辦理,
          或成效不佳者,本會得視情節輕重酌於下年度減少補助或不再
          委辦及受理申請補助。
    (三)推動本項活動有功單位或人員由本會予以表揚或函請相關單位
          予以獎勵。

十二、附則:
    (一)各單位辦理本系列活動均需懸掛「行政院體育委員會陽光健身
          計畫」宣導布條(可向本會索取)。
    (二)由本會主辦之活動需於現場佈置本會會徽之宣傳旗幟(可向本
          會索取)。
    (三)各單位應派員參加本會所舉辦之輔助員講習會,各該參與講習
          人員並應於陽光健身計畫系列活動辦理時擔任輔導工作。

十三、附件:
    (一)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陽光健身計畫系列活動申請總表
          (應檢附)
    (二)行政院體育委員會陽光健身計畫系列活動申請表(應上網)(
          應檢附)
    (三)陽光健身計畫系列活動企業書格式參考(應檢附)
    (四)行政院體育委員會陽光健身計畫系列活動經費申請表(應上網
          )(應檢附)
    (五)各單位陽光健身計畫系列活動輔導員推薦表(應上網)(應檢
          附)
    (六)各單位密碼申請表(凡申辦活動者均應事先申請密碼)
    (七)申請依據說明
    (八)活動類別說明
    (九)「陽光健身計畫」網路上網輸入流程。
    (十)行政院體育委員會陽光健身計畫系列活動日程表
    (十一)行政院體育委員會陽光健身計畫系列活動情況報告表
    (十二)各單位舉辦陽光健身計畫系列活動辦理核銷注意事項
    (十三)支出憑證證明規則
    (十四)財政收支劃分法
    (十五)政府採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