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為民服務不定期考核工作計畫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4月26日

所有條文

壹、目的:加強為民服務,提升服務品質。

貳、依據:行政院頒「行政院所屬各級機關加強為民服務工作實施要點」
    及「行政院為民服務不定期考核工作計畫」。

參、考核對象:本會各單位及台中體育場。

肆、考核方式:
一、由各單位就本會為民服務不定期考核檢查項目及評分表(如附表一)
    涉及各該業務職掌部分先行自評後,提送本會為民服務工作考核小組
    評核。
二、由本會不定期以書面方式或實地派員至台中體育場,就行政院體育委
    員會台中體育場為民服務不定期考核項目及評分表(如附表二)進行
    考核。

伍、評分等第:各考核項目總分均為一00分,並以下列級距做為評分之
    依據。優=九十分以上;甲=八十至八十九分;乙=七十至七十九分
    ;丙=六十至六十九分;丁=五十九分以下。

陸、考核結果
一、將考核結果所發現之優、缺點,簽奉主任委員核閱後,送相關單位參
    考及檢討改進,並公布於本會網頁。
二、本會應於每年一月及七月,將前六個月考核結果統計表(如附表三)
    函送行政院研考會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