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輔導體育專業校院改善運動訓練環境經費補助原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4月26日

所有條文

一、目的: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積極輔導體育專業校院
    改善運動訓練環境,培養優秀運動人才,以提昇國家競技運動實力,
    特訂定本原則。

二、受理單位:本會競技運動處。

三、申請單位:
  (一)體育專業校院(含體育中學)。
  (二)設有體育系、所培養優秀運動選手之大學校院。

四、補助對象:同申請單位。

五、補助範圍:本項經費為資本門補助款,應支用於單價 1  萬元以上之
    採購,並以下列範圍為限:
  (一)運動科研儀器設備:以運動選手訓練所需之科研儀器設備為限。
  (二)運動訓練器材設備:以運動選手訓練或輔助訓練所需之器材設備
        為限。
  (三)其他運動訓練環境改善:以運動選手訓練或輔助訓練有關之環境
        改善為限。

六、補助經費及原則:本項補助依各校申請內容與經費數額,在本會年度
    預算額度內審查核定。

七、申請程序及期限:各申請學校依本會公告申請期限,檢附歷年補助項
    目及金額之財產明細表、改善運動訓練環境計畫書及申請項目一覽表
    (如附件一、二),於期限內向本會提出申請。

八、審核程序與條件:
  (一)本會於申請期限截止次日起一個月內,由承辦單位先行審查形式
        要件,再對申請內容作分析評估後簽核,如有必要得召開審查會
        審查。准駁結果並應通知申請學校。
  (二)凡未配合執行國家體育政策、不遵守關於選手紀律(含藥檢)之
        規定或不遵守參與國際(含兩岸)體育活動之相關規定,經本會
        以書面通知配合改善,無正當理由未能改善者,自書面通知日起
        一年內,本會將不受理本項經費補助之申請。

九、經費核撥與核銷:
  (一)經費核撥,採一次核定補助總額,分二期撥款,審核通過之申請
        學校,應於接獲本會核定公文後,一週內掣據請領第一期補助款
        。
  (二)第二期補助款則於當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檢附採購資料(公告
        證明、招標文件、合約、完工交貨驗收、財產增加單等紀錄)及
        原始支出憑證(申請部分補助之國立學校或需由縣市政府代收、
        納入預算之公立學校,得以收支分攤表辦理核銷,支出憑證留存
        備查),函送本會核銷撥款。
  (三)受補助學校應於領據上註明「部分補助」或「全額補助」。
  (四)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以代收代付方式辦理,並應依政府採購法
        及相關規定辦理採購事宜。
  (五)補助經費未依規定期限前完成核銷者,該筆經費將予註銷繳回本
        會。但經本會同意展期核銷者,除應繳回招標餘款外,已辦部份
        ,得於年度核定補助額10%扣減之。

十、績效評估與考核:
  (一)為瞭解各校辦理成效,本會得視需要派員前往訪視辦理情形,受
        補助學校須配合訪視需要,提供詳細資料並作必要之說明。
  (二)受補助學校辦理情形及效益,將作為本會再接受申請之主要評估
        依據;凡未依計畫辦理者,或執行效益不佳者,本會將不再受理
        該學校之補助申請。
  (三)補助採購運動科研儀器設備之學校,應於完成採購後一年內提供
        實際協助代表隊訓練之報告三篇,未依限提供者,本會將不再受
        理該學校採購運動科研儀器設備之補助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