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積極輔導體育專業校院
改善運動訓練環境,培養優秀運動人才,以提昇國家競技運動實力,
特訂定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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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理單位:本會競技運動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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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單位:
(一)體育專業校院(含體育中學)。
(二)設有體育系、所培養優秀運動選手之大學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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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補助對象:同申請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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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補助範圍:本項經費為資本門補助款,應支用於單價 1 萬元以上之
採購,並以下列範圍為限:
(一)運動科研儀器設備:以運動選手訓練所需之科研儀器設備為限。
(二)運動訓練器材設備:以運動選手訓練或輔助訓練所需之器材設備
為限。
(三)其他運動訓練環境改善:以運動選手訓練或輔助訓練有關之環境
改善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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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補助經費及原則:本項補助依各校申請內容與經費數額,在本會年度
預算額度內審查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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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程序及期限:各申請學校依本會公告申請期限,檢附歷年補助項
目及金額之財產明細表、改善運動訓練環境計畫書及申請項目一覽表
(如附件一、二),於期限內向本會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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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審核程序與條件:
(一)本會於申請期限截止次日起一個月內,由承辦單位先行審查形式
要件,再對申請內容作分析評估後簽核,如有必要得召開審查會
審查。准駁結果並應通知申請學校。
(二)凡未配合執行國家體育政策、不遵守關於選手紀律(含藥檢)之
規定或不遵守參與國際(含兩岸)體育活動之相關規定,經本會
以書面通知配合改善,無正當理由未能改善者,自書面通知日起
一年內,本會將不受理本項經費補助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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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經費核撥與核銷:
(一)經費核撥,採一次核定補助總額,分二期撥款,審核通過之申請
學校,應於接獲本會核定公文後,一週內掣據請領第一期補助款
。
(二)第二期補助款則於當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檢附採購資料(公告
證明、招標文件、合約、完工交貨驗收、財產增加單等紀錄)及
原始支出憑證(申請部分補助之國立學校或需由縣市政府代收、
納入預算之公立學校,得以收支分攤表辦理核銷,支出憑證留存
備查),函送本會核銷撥款。
(三)受補助學校應於領據上註明「部分補助」或「全額補助」。
(四)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以代收代付方式辦理,並應依政府採購法
及相關規定辦理採購事宜。
(五)補助經費未依規定期限前完成核銷者,該筆經費將予註銷繳回本
會。但經本會同意展期核銷者,除應繳回招標餘款外,已辦部份
,得於年度核定補助額10%扣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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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績效評估與考核:
(一)為瞭解各校辦理成效,本會得視需要派員前往訪視辦理情形,受
補助學校須配合訪視需要,提供詳細資料並作必要之說明。
(二)受補助學校辦理情形及效益,將作為本會再接受申請之主要評估
依據;凡未依計畫辦理者,或執行效益不佳者,本會將不再受理
該學校之補助申請。
(三)補助採購運動科研儀器設備之學校,應於完成採購後一年內提供
實際協助代表隊訓練之報告三篇,未依限提供者,本會將不再受
理該學校採購運動科研儀器設備之補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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