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輔導大專校院發展特色運動經費補助原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4月26日

所有條文

一、目的: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積極輔導大專校院發展
    特色運動,長期有計畫的發掘、培育優秀運動人才,以提昇國家競技
    運動實力,特訂定本原則。

二、受理單位:本會競技運動處。

三、申請單位:
  (一)體育專業校院(含體育中學)。
  (二)設有體育系、所培養優秀運動人才之大學校院。
  (三)組訓社會及大專甲組運動團隊培養優秀運動人才之大專校院。

四、補助對象:同申請單位。

五、補助原則:
  (一)申請補助之特色運動,以適合國人發展之奧運、亞運或東亞運正
        式競賽種類為限。
  (二)每一特色運動之補助人數,團隊以一隊計(依該種類規則或競賽
        規程規定人數),個人項目每項以不超過三人計。
  (三)補助每一學校之運動種類限制:
        1.體育專業校院(含體育中學)補助之運動種類,以不超過七種
          為限。
        2.設有體育系、所之大學校院,補助之運動種類,以不超過五種
          為限。
        3.一般大專校院申請補助之運動種類,以組訓社會甲組團隊之運
          動種類為限。
        4.各校培訓選手獲奧運前三名、亞運或世大運第一名者,得於獲
          獎當年度或次年度,依各該獲獎運動種類及數量,以一次外加
          方式申請補助,不受前三目之限制。
  (四)團隊或個人資格,須為最近一年成績達到下列標準之一者:
        1.獲選奧運、亞運、世大運、東亞運、世界正式錦標賽、亞洲正
          式錦標賽國家代表隊。
        2.曾獲世界大學單項運動競賽前四名。
        3.曾獲全國運動會前三名。
        4.曾獲全國單項運動錦標賽前二名。
        5.曾獲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甲組前二名。
        6.曾獲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前二名。
        7.曾獲全國大專盃甲組第一名。
        8.參加全國單項運動協會所舉辦之聯賽,該項賽事比賽達十五場
          次以上。

六、經費支用原則:
  (一)經費支用以醫療保險費、運動傷害防護費、消耗性訓練器材與裝
        備費(每件單價不得超過新臺幣一萬元)選手培訓、聘任外籍教
        練、參賽及移地訓練費為限,且不得發放予教練及選手;另支用
        餐飲費以辦理寒暑假集訓與實施外縣市、國外移地訓練或參賽為
        限,且寒暑假集訓所支用餐飲費經費總額,不得超過核定補助該
        代表隊之二分之一。
  (二)支用經費應以發票或正式收據辦理核銷,其買受人名稱為申請學
        校。
  (三)已接受本會其他訓練補助之教練及選手,不得重複申領本項補助
        費用。
  (四)辦理聘任外籍教練、國外移地訓練或參賽,應專案陳報本會核定
        後,始得實施。

七、申請程序:各申請學校應依本原則之規定,檢附實施計畫(格式如附
    件一)及選手成績證明,於公告申請期限內,向本會提出申請。

八、審核程序:本會於公告申請期限截止後一個月內,由承辦單位先行審
    查形式要件,再對申請內容作分析評估後簽核,不論接受與否,均須
    函復申請學校。

九、資格限制:運動團隊成員(含選手及教練中任何一人)被判停權處分
    ,且處分仍在有效期間者,不得列為補助對象;運動團隊成員(含選
    手與教練),在本補助原則施行期間內,有違反運動精神或其他不良
    事蹟紀錄者亦同。

十、經費核撥與核銷:
  (一)審核通過之申請學校,須於一週內掣據請領補助費。
  (二)申請部分補助之國立學校或需由縣市政府代收、納入預算之公立
        學校,得以收支分攤表辦理核銷,支出憑證留存備查;其他學校
        須檢附原始支出憑證,黏附於支出憑證粘存單,經受補助學校校
        長及會計人員審核後,函送本會辦理核銷。
  (三)各學校應於受補助當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完成,並檢附成果報告
        書(如附件二)報會核備,並完成核銷。
  (四)未依時限完成核銷者,下次申請時,本會得扣減申請補助運動種
        類數一類。

十一、績效評估與考核:
    (一)審核通過之申請學校須成立專案小組,督導相關人員依核定計
          畫切實執行。
    (二)為瞭解各校辦理成效,訓練期間本會得視需要派員前往訪視,
          受補助學校須配合訪視需要,提供詳細資料並作必要之說明。
    (三)受補助學校辦理情形及效益,將作為本會再接受申請之主要評
          估依據;凡未依核定計畫執行訓練工作、執行效益不佳或經查
          所屬選手接受重複補助者,本會將不再受理該學校之補助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