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積極輔導大專校院發展
特色運動,長期有計畫的發掘、培育優秀運動人才,以提昇國家競技
運動實力,特訂定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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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理單位:本會競技運動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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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單位:
(一)體育專業校院(含體育中學)。
(二)設有體育系、所培養優秀運動人才之大學校院。
(三)組訓社會及大專甲組運動團隊培養優秀運動人才之大專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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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補助對象:同申請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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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補助原則:
(一)申請補助之特色運動,以適合國人發展之奧運、亞運或東亞運正
式競賽種類為限。
(二)每一特色運動之補助人數,團隊以一隊計(依該種類規則或競賽
規程規定人數),個人項目每項以不超過三人計。
(三)補助每一學校之運動種類限制:
1.體育專業校院(含體育中學)補助之運動種類,以不超過七種
為限。
2.設有體育系、所之大學校院,補助之運動種類,以不超過五種
為限。
3.一般大專校院申請補助之運動種類,以組訓社會甲組團隊之運
動種類為限。
4.各校培訓選手獲奧運前三名、亞運或世大運第一名者,得於獲
獎當年度或次年度,依各該獲獎運動種類及數量,以一次外加
方式申請補助,不受前三目之限制。
(四)團隊或個人資格,須為最近一年成績達到下列標準之一者:
1.獲選奧運、亞運、世大運、東亞運、世界正式錦標賽、亞洲正
式錦標賽國家代表隊。
2.曾獲世界大學單項運動競賽前四名。
3.曾獲全國運動會前三名。
4.曾獲全國單項運動錦標賽前二名。
5.曾獲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甲組前二名。
6.曾獲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前二名。
7.曾獲全國大專盃甲組第一名。
8.參加全國單項運動協會所舉辦之聯賽,該項賽事比賽達十五場
次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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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經費支用原則:
(一)經費支用以醫療保險費、運動傷害防護費、消耗性訓練器材與裝
備費(每件單價不得超過新臺幣一萬元)選手培訓、聘任外籍教
練、參賽及移地訓練費為限,且不得發放予教練及選手;另支用
餐飲費以辦理寒暑假集訓與實施外縣市、國外移地訓練或參賽為
限,且寒暑假集訓所支用餐飲費經費總額,不得超過核定補助該
代表隊之二分之一。
(二)支用經費應以發票或正式收據辦理核銷,其買受人名稱為申請學
校。
(三)已接受本會其他訓練補助之教練及選手,不得重複申領本項補助
費用。
(四)辦理聘任外籍教練、國外移地訓練或參賽,應專案陳報本會核定
後,始得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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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程序:各申請學校應依本原則之規定,檢附實施計畫(格式如附
件一)及選手成績證明,於公告申請期限內,向本會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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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審核程序:本會於公告申請期限截止後一個月內,由承辦單位先行審
查形式要件,再對申請內容作分析評估後簽核,不論接受與否,均須
函復申請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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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資格限制:運動團隊成員(含選手及教練中任何一人)被判停權處分
,且處分仍在有效期間者,不得列為補助對象;運動團隊成員(含選
手與教練),在本補助原則施行期間內,有違反運動精神或其他不良
事蹟紀錄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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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經費核撥與核銷:
(一)審核通過之申請學校,須於一週內掣據請領補助費。
(二)申請部分補助之國立學校或需由縣市政府代收、納入預算之公立
學校,得以收支分攤表辦理核銷,支出憑證留存備查;其他學校
須檢附原始支出憑證,黏附於支出憑證粘存單,經受補助學校校
長及會計人員審核後,函送本會辦理核銷。
(三)各學校應於受補助當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完成,並檢附成果報告
書(如附件二)報會核備,並完成核銷。
(四)未依時限完成核銷者,下次申請時,本會得扣減申請補助運動種
類數一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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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績效評估與考核:
(一)審核通過之申請學校須成立專案小組,督導相關人員依核定計
畫切實執行。
(二)為瞭解各校辦理成效,訓練期間本會得視需要派員前往訪視,
受補助學校須配合訪視需要,提供詳細資料並作必要之說明。
(三)受補助學校辦理情形及效益,將作為本會再接受申請之主要評
估依據;凡未依核定計畫執行訓練工作、執行效益不佳或經查
所屬選手接受重複補助者,本會將不再受理該學校之補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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