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九十二年體育精英獎暨推展體育績優學校頒獎典禮實施計畫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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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為表揚本年度內對國家有具體貢獻並為國爭光之選手、教練,
    及推展體育運動有具體貢獻之學校,以提升我國體育運動在國際體壇
    競爭力,並達成推展全民運動之目的。

二、主辦單位: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教育部。

三、承辦單位: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

四、頒獎時間:九十二年九月九日(星期二)下午七時。

五、頒獎地點:新舞台(台北市松壽路 3-1號)。

六、頒獎獎項:
  (一)精英獎:包含最佳男運動員獎、最佳女運動員獎、傑出教練獎、
        基層之週一下午,每次一至二小時,如遇假期或有特殊情況,得
        調整改期。
  (二)推展體育績優學校獎。

七、獎勵方式:
  (一)精英獎得獎者,由行政院體育委員會頒給精英獎獎座乙座、證書
        乙幀。
  (二)推展體育績優學校獎,由教育部頒給獎座乙座。

八、推薦單位:
  (一)精英獎:符合「行政院體育委員會精英獎獎勵辦法」規定各獎項
        獎勵資格者,得由教育部、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及下列機關團體或
        個人,擇一獎項推薦之:
        1.台灣省政府、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
        2.全國性體育團體、台灣省體育會、台北市體育會、高雄市體育
          會及各縣市體育會。
        3.各級學校。
        4.媒體機構。
        5.精英獎評審委員會委員。
  (二)推展體育績優學校:由教育部推薦。

九、評獎事蹟:精英獎各獎項之評選事蹟,除終身成就獎外,以前年度九
    月一日起至當年度八月三十一日止之優異表現認定。

十、推薦日期:精英獎推薦日期自即日起至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止。

十一、評審方式:
    (一)精英獎之表揚對象,依「行政院體育委員會精英獎獎勵辦法」
          規定聘請媒體、體育團體代表、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行政院
          體育委員會關處室及國家運動選手訓練中心代表籌組評審委員
          會評選產生。
    (二)推展體育績優學校獎之表揚對象,由教育部評選產生。

十二、各單位推薦人選,須於推薦日期截止前填妥推薦表(如附件),連
      同有關證件資料之影本及被推薦人優良事蹟之有關照片三張函送承
      辦單位: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