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運動彩券發行機構遴選會設置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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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公平公正公開依據「運動彩券
    發行條例」規定辦理運動彩券發行機構遴選作業,特設「運動彩券發
    行機構遴選會」(以下簡稱遴選會)。

二、遴選會為任務編組,於本要點發布訂定後,即行設立,並於各該遴選
    事項辦理完竣,且以本會針對發行機構遴選結果公告後,即行解散。

三、遴選會任務如下:
  (一)通案審定本會研擬評審項目、評審基準及評審方式。
  (二)通案協助本會解釋與遴選過程或遴選結果相關事項。
  (三)各該運動彩券發行機構申請人送達資料評分作業。
    前項第一款規定評審項目、評審基準及評審方式之解釋,由本會名義
    公告。

四、遴選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機關代表五人,由本會副主任委員、綜
    合計畫處處長、教育部體育司司長、財政部國庫署代表及行政院國家
    資通安全會報政府資通安全組主任兼任,均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
    由本會聘兼或派兼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代表及相關部會人員擔任之,
    其中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總人數之三分之一。
    遴選會置召集人一人,綜理運動彩券發行機構各該遴選事宜;副召集
    人一人,襄助召集人處理各該遴選事宜。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由本會主
    任委員就委員指定兼任之。
    遴選會召集人及委員職務有以其機關本職擔任者,應隨其本職同其進
    退。

五、遴選會會議,由本會召集之,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未克出席或因
    故出缺者,得由副召集人代理主席。

六、遴選會委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本會應解除其委員資格,遺缺得
    由本會另行聘兼或派兼之:
  (一)就本遴選案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
        居親屬之利益者。
  (二)本人或配偶與參與遴選廠商或負責人間現有或最近三年間曾有僱
        傭或代理關係者。
  (三)有其他具體事證證明其不能公正執行職務而經本會查證屬實者。

七、遴選委員會開會,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決議時,應以出
    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
    委員均應親自出席遴選會會議。

八、遴選會開會工作人員對於委員評審過程應詳實紀錄,由全體委員簽名
    確認後,並將評審結果送交本會。
    前項會議決議提交本會依行政程序核定者,以本會名義公告之。

九、遴選會委員及各該參與遴選工作人員,對於遴選過程及結果,應保守
    秘密。但法令另有規定、專供公務上使用、本會已公告資料或經本會
    事前同意者,不在此限。

十、遴選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其得依規定支給相關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