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海岸管理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

條文關聯

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或未依許可內容逕行施工
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或回復原狀
,屆期未遵從者,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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