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海岸管理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

條文關聯

主管機關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
定行為,除處以罰鍰外,應即令其停止使用或施工;並視情形令其限期回
復原狀、拆除設施或增建安全設施,屆期未遵從者,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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