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一)海洋污染防治法。
(二)災害防救法。
(三)行政院重大海洋污染事件處理專案小組設置要點。
(四)重大海洋油污染緊急應變計畫。
(五)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執行災難防救作業要點。
(六)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緊急應變小組編組作業要點。
二、目的:
為防止、排除或減輕重大海洋油污染緊急事件對人體、生態、環境或
財產之影響,當有重大海洋油污染緊急事件發生之虞或發生時,依本計
畫之分工、通報、應變等,成立本署重大海洋油污染事件緊急應變小組
(以下簡稱本署應變小組),即時有效整合各級政府、產業團體及社會
團體之各項資源,取得污染處理設備、專業技術人員,以共同達成安全
、即時、有效且協調之應變作業。
三、任務範圍:
前項所稱重大海洋油污染緊急事件,係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判定為重
大海洋污染之緊急事件,其範圍如下:
(一)油輪發生事故,造成油料外洩或有油料外洩之虞者。
(二)船舶發生海難或其他意外事件,造成船舶載運物質或油料外洩,
致有危害人體健康、嚴重污染環境之虞者。
(三)因油料排洩,造成嚴重海洋環境污染者。
重大海洋油污染緊急事件以外之重大海洋污染事件,或雖未經行政院
環保署判定,惟顯有造成重大海洋污染事件之虞者,均應比照本計畫實
施應變措施。
四、應變編組:
(一)本署應變小組由署長擔任召集人,二位副署長、主任秘書、企劃
處長、巡防處長、情報處長、通電資訊處長、後勤處長、勤務指揮中
心主任、秘書室主任、法規委員會執行秘書及本署具有相關專精人員
編組而成,編組表如附件一|一。於一般海洋污染事件發生之初,勤
務指揮中心應不待中央主管機關發布為重大海洋污染緊急事件時,即
應綜整研判,如有發生重大緊急事件之虞,應即簽請成立,以為應變
,並俟狀況演變再行作為。
(二)本署海洋巡防總局、各海巡隊(含直屬船隊)於接獲通報或於責
任海域發現海洋污染事件時,應編組各級緊急應變中心,由各機關首
長(主官)擔任召集人,並於事故現場開設現場應變中心,負責執行
有關之海洋污染事件應變處理事項。於一般海洋污染事件發生之初,
海巡隊應不待通報,即應啟動應變機制,並綜整研判,如有發生重大
緊急事件之虞,應即提昇層次,以為應變。
(三)中央召集「行政院重大海洋污染緊急事件處理專案小組」時,本
署副署長納編為副召集人,名冊如附件一|二。
(四)中央成立「重大海洋油污染緊急應變中心」時,本署派駐該中心
人員名冊如附件一|三。
(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油污染事故現場附近成立海岸事故現場應變
中心時,本署派駐該海岸事故現場應變中心人員名冊如附件一|四。
五、任務區分:
(一)本署:執行「行政院重大海洋污染緊急事件處理專案小組」決議
事項,並配合中央「重大海洋油污染緊急應變中心」,統籌海上油污
染處理相關事宜。職責分工表如附件二|一。
1.勤務指揮中心:
負責緊急應變中心開設作業及開設初期之各項綜整事項。
負責統籌綜整海洋、海岸污染之指揮、協調、管制、通報事
宜。
負責防治污染取締、蒐證、移送及污染清除等事項之聯繫通
報事宜。
彙整最新處理情形,填報處理情形回報表,回報緊急應變中
心。
2.巡防處:
綜整海洋污染防治業務全般事宜。
海洋污染防治政策指導擬定及勤務執行檢討事項。
蒐整建立各項專家、學者、設備器材與政府及民間相關海難
救護機構等之資料庫。
指導重大海洋污染事件之執行與相關之訓練及勤務規劃。
專案檢討與策進作為。
情報處:提供緊急重大狀況情資蒐集、掌握及建議;並協助
涉外船舶、人員之處理及國際海洋污染處理組織協調聯繫事宜
。
後勤處:協調、支援各項應變裝備、器材之整備事宜。
通電資訊處:指導應變通報通聯系統整合及協助相關資料庫
之建立事宜。
秘書室:負責協調聯繫污染事件新聞發布及各項行政支援事
宜。
10.企劃處:重大海洋污染事件之管考事宜。
11.法規委員會:協助提供海事法規及法令研處建議事宜。
(二)海洋巡防總局:
1.海洋污染事件通報。
2.督導所屬執行海洋污染取締、蒐證、移送等事項。
3.督導所屬執行海上污染清除處理工作。
4.督導所屬執行或會同海上污染動態監測及油污範圍界定評估。
5.督導所屬執行或會同海域水質監測及污染物質採樣檢驗。
6.督導所屬執行海上污染範圍勘查與通報。
7.督導所屬確定海上污染程度及範圍。
8.海上污染控制、清除及處置技術之提供。
9.海上有關環境資料之提供。
10.協助海洋污染事件求償事宜。
11.協助國際海洋污染處理組織之聯繫協調事宜。12.經判定屬於
重大海洋油污染,責任海域海巡隊應即成立海上事故現場應變中
心,並由隊長或副隊長擔任海上及空中作業指揮官,負責納編下
列人員進駐作業:(本署空中偵巡隊機隊尚未建置前,空中指揮
應諮詢內政部警政署空中警察隊代表辦理)
13.船東或油品事業代表。
14.港口管理機關。
15.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代表。
16.地方政府代表。
17.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代表。
18.國防部代表。
19.內政部警政署空中警察隊代表。
20.其他指定機關代表。
21.海上油污染作業內容悉依海上油污染應變作業要領如附件二|
二,及海岸油污染作業內容如附件二|三相關事項辦理。
(三)海岸巡防總局:
1.海岸污染事件通報。
2.督導所屬執行或配合執行海岸污染之取締、蒐證、移送等事項
。
3.督導所屬執行海岸污染動態監測及配合沿海海域水質監測。
4.督導所屬配合執行海岸污染範圍勘查與通報。
5.督導所屬執行海岸人、車管制事項。
6.海岸有關環境資料之提供。
7.協助海岸污染事件求償事宜。
8.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油污染事故現場附近成立海岸事故現場應
變中心時,派員進駐負責協調聯繫事宜。
9.有關商港、漁港、工業港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變作為之配
合處理措施。
10.海岸油污染作業內容如附件二|三;商港、漁港、工業港應變
作業要領參照海上及海岸油污染作業內容辦理。
六、應變作為
(一)即時應變:
當海洋油污染發生時,本署各單位應不待請示,就近爭取時效,
先採取抽除殘油、佈置防止油污擴散器材(攔油索、汲油器、吸油棉
等器材)、堵漏等緊急應變措施,並備妥可動用之相關人力、機具。
(二)應變層次:
1.第一級:油外洩或有外洩之虞未達一百公噸|小型外洩,由海
岸管理機關或地方政府應變。海上由海巡隊成立緊急應變中心負
責應變,海岸部分由岸巡總隊配合主管機關成立之緊急應變中心
應變。
2.第二級:油外洩或有外洩之虞達一百公噸至七百公噸|中等程
度或顯著之外洩,由交通部(商港區域)、農委會(漁港區域)
、經濟部(工業港區域)、內政部(國家公園區域)、環保署(
其他海岸區域)、本署(海上)負責應變。海上部分由本署海洋
巡防總局成立緊急應變中心負責應變,發生地海巡隊應即展開現
場緊急應變中心作業;海岸及各港區域部分由本署地區巡防局(
總局)配合主管機關成立之緊急應變中心應變,發生地岸巡總隊
應即配合主管機關展開現場緊急應變中心作業。
3.第三級:油外洩或有外洩之虞逾七百公噸|重大外洩,由中央
緊急應變中心應變。本署編組成立重大海洋油污染事件緊急應變
小組為應變作為。海洋巡防總局及發生地海巡隊應即展開緊急應
變中心作業;海岸巡防總局及發生地巡防局、總隊應即配合主管
機關展開緊急應變中心作業。
4.下列情況,應考慮採行重大油污染(即第三級)應變作業
船難可能帶來顯著污染之風險。
船舶之油外洩,可能需藉助海上或空中因應工具進行截流、
擴散或中和。
油品事業機構之油外洩,其程度超越其因應能力,而需藉助
海上或空中工具截流、擴散或中和。
應地方政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請求,外洩程度超過其因
應能力,雖已取得其他支援,仍無法應變時。
七、作業規定
(一)各單位應依據行政院九十年四月十日臺九十環字第0二二三二九
號函核定之「重大海洋油污染緊急應變計畫(核定本)」,並依其通
報系統、分工(組織)、監測系統、處理措施、設施及訓練演習等相
關規定確實辦理。
(二)重大海洋油污染緊急事件以外之重大海洋污染事件,或雖未經行
政院環保署判定,惟顯有造成重大海洋污染事件之虞者,均應比照本
計畫實施應變措施。
(三)本署勤務指揮中心應將海洋污染事件緊急通報系統及細部作業,
於各級勤務指揮中心相關作業規定內納入律定或另訂頒行。
(四)重大海洋油污染事件發生時,本署應變小組上班時間(八時三十
分至十七時三十分)由巡防處簽辦,下班時間(上述時間外及例假日
)由勤指中心簽辦,並通報召集會商應變作為。
(五)各單位應與所轄環保、漁政、航政及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保持
密切聯繫,以備發生海洋油污染事件時,即時通報、支援、調度現有
除污設備器材、專業人力等,共同配合處理。
(六)發生地點涉及二單位以上時,由發生地點單位負責主政,協同各
有關單位處理,並負責綜整蒐證與移送,如有疑慮應即報請其上級處
理之。
(七)本署邀集各相關機關召開協調會,建立應變聯繫窗口,海洋巡防
總局應分於北、中、南、東四個地區比照辦理召開地區協調會(岸巡
單位配合參與),各海巡隊(機動、直屬海巡隊除外)再據以建立轄
境內之應變聯繫窗口。海岸部分因係配合協助處理,岸巡總隊應主動
協調聯繫轄境內相關單位,建立應變聯繫窗口。
(八)前項所建立之各級應變聯繫窗口,由本署彙整資料,建立學者專
家、相關廠商、公務機關等資料庫,提供本署各單位即時、緊急應變
所需。
(九)平時應利用各項勤務機會為油污染通報處置等訓練作為,養成高
度警覺性與危機意識,冀將危害消弭於無形或減輕損害程度。
(十)海洋巡防總局應擬訂執行海洋污染事件應變實施計畫。
(十一)海岸巡防總局應擬訂執行海岸污染事件作業程序。
(十二)配合環保署檢討全國海洋污染緊急應變所需之設備器材、品名
、規格、數量,由海洋、海岸巡防總局逐年編列預算購置。
附件二︱三
海岸油污染作業內容
壹、一般說明
陸上污染源油污之散佈及海上油污染之漂浮均可能對海岸造成油污染
之風險,岸上油污染之特點為易於附著於岸邊礁石,沙灘,或岸邊防風
耐鹽植物上,難於清除,造成岸邊動植物之死亡,並影響部分生物食物
鏈之破壞,使生態重創、漁民生計之困難、觀光事業受打擊等。
貳、海岸油污染因應
一、確定油污染程度及範圍,並保全相關資料
(一)劃定受污染區,蒐集污染之採樣,確定污染之來源。
(二)防止非工作人員進入污染區,將污染擴大。
二、擬定清除計畫
(一)擬定完整清除計畫,其中時程、步驟按計畫執行。
(二)邀集專家、學者、相關人員對清除過程中所遭遇之困難或窒礙難
行處加以研討解決。
三、評估是否使用除油劑
為免造成二次污染,除油劑須謹慎使用,且必須向環保署毒物管理處
申請使用許可後方可使用。
四、動員所需人力,集結所需設備、器材動員所有可動員之人力,縮短清
除作業時間,徵集所需除油設備、器材,防止災害擴大,儘可能恢復原
狀
五、設置媒體之對話窗口。
建立外界對工作進度及時程了解管道,縮短認知間差距。
六、建立與當地民眾溝通機制
成立公關小組,與當地民眾建立溝通管道,避免無謂抗爭,延緩工作
進度及時程。
七、執行清除計畫
按擬定之清除計畫執行,儘可能排除一切干擾,及早完成作業。
八、油污清除物妥為處置
集中妥善保管清除物,以焚毀、掩埋、化學方式處理,避免二次公害
。
九、執行監測及復育計畫
油污染清除後仍須持續監測對環境之影響並積極展開復育計畫,恢復
當地動植物之生長環境。
十、進行求償作業
展開求償作業,損失評估農、漁、觀光、生態、環境之損失具體求償
。
附件二︱二
海上油污染應變要領
壹、一般說明
任何船舶均載燃料油,以為動力之需;有些船舶專用運油,因此每一
件船舶意外事件均可能帶來海洋油污染風險。另岸邊探油、煉油、油管
運輸等作業也帶有潛在油污染風險。
對海上大型油外洩因應雖然有數種方法,惟任何海上油污染之清除技
術都有它的限制,效率受到油之種類、離岸距離與天氣條件的顯著影響
。故應小心評估每一次意外事件之特殊情況,然後動員所需之工具或其
他資源。
貳、海上油污染因應
一、油污染源評估
1.派遣船隻及潛水人員評估油污染種類。
2.設法從污染源阻斷油污染。
3.即刻佈設攔油索、撇油器等攔阻油污擴散。
4.調派船隻及抽油設備,抽出殘油。
二、海面油膜移動監測及油污染範圍界定評估
1.請氣象局提供氣象資料,評估未來數日氣象狀況,以掌握作業時間
。
2.派遣船隻、飛機或航空器進行污染範圍界定及評估。
3.風與海流使得海面油膜漂移。電腦模式可用來預測其漂移。
4.如果油膜漂向海的方向,遠離岸邊,仍應繼續監測油膜之移動,因
為風向可能隨時會改變。一旦油膜開始移向環境敏感處,應開始採取
因應措施。
三、油分散劑之應用
(一)在下列情況,可考量使用油分散劑:
1.環保團體認為油污染將造成鳥類、海中生物、生態敏感帶、遊
憩海灘之損害。
2.岸邊設施所有者,因安全理由,認為應施放油分散劑時。
3.油外洩初期立即噴灑油分散劑,其效果最好。
因此要在何時、何處噴灑分散劑,應及早決定。其時程受到油的
種類與天氣情況的影響。
4.油分散劑之使用可以解決岸邊油回收後尚須處理的問題,但也
使得分散後的油將留在海中一段相當長的時間。因此分散劑之使
用應同時考量效果、環境衝擊與費用。
四、油回收作業
(一)將油從海面回收列為第一優先考量,以防止油飄浮到海岸,對生
物或其他海上與岸邊地帶的資源,造成損害。
(二)應備有可以船載運之機械式油回收工具。作業時,可考量借用港
務局或中油之拖船。
佈置油回收工具時,應注意下列數點:
1.由於油回收工具需藉助船舶之運送,因此需耗費一段時間才能
到達現場。所以當天氣和外洩環境顯示海面油回收是有效的,應
儘速運送工具到現場,以減少油之風化和擴散。
2.風速、海浪之高度與流速影響攔油索之效率。
油的種類與其風化程度也會影響回收作業。應選用適合現況的攔
油索系統,依據所面臨之油種類和狀況,選用最有效的回收工具
。
3.應把撇油器佈置於油膜最厚之處,以提高油之回收速率。在連
續外洩的情況,要把撇油器放在靠近釋放點處,此為油膜最厚的
地方。
4.要仔細規劃如何處置回收後的油。
5.協調聯絡煉油廠收集回收之油。
五、油回收工具之清洗
建立一個集中清洗站,以清除海岸或海上油污回收作業之工具,海巡
署應針對清洗站之設計、位置與運作,諮詢環保與漁業單位。
六、現場燃燒
1.海面油污現場燃燒的目的是藉由燃燒的步驟去除海面油污。如果成
功,祇有很少部份的油以殘渣的型態存在。其他的部份便轉變成微粒
和氣體進入空氣中。2.在亂流水域,不適合採用現場燃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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