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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九十年十月九日(九0)署勤字第0九000
    一一八三四號函頒「海岸巡防機關一一八海巡服務系統作業規定」辦
    理。
二、海岸巡防機關為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及為民服務,設置一一八海
    巡服務系統〈以下簡稱本系統〉,以達受理快、派遣快、處置快之目
    標,執勤人員口語客氣、態度和藹,本總局特依上開作業規定訂定本
    作業注意事項,以強化管制作為。
三、本系統以查緝走私、偷渡、海難救援、海洋災害救護、海洋環境保護
    及生態保育、處理海事糾紛、打擊海上犯罪及維護海岸安全為主,並
    依報案、派遣、回報之全方位自動化案件處理機制,確保海岸巡防勤
    務之遂行。
四、權責劃分:
  (一)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1.通電資訊處:本系統建置、維修、保養及後續功能研發事項。
        2.勤務指揮中心:
         (1)一一八海巡服務系統中央管制台之管理及維護事項。
         (2)指導一級重大案件之處置作為事項。
         (3)所屬機關(單位)案件處理狀況之督導及考核事項。
  (二)本總局:
        1.本總局中央管制台之管理及維護事項。
        2.指導二級重大案件處置作為及督導所屬之案件處理事項。
        3.本總局個人帳號、密碼之異動及登錄管理事項。
        4.訂定執行本系統之應注意事項。
  (三)海岸巡防總局各地區巡防局:
        1.本系統受理派遣台、指揮台及中心資料庫(錄音儲存設備)之
          管理事項。
        2.受理報案後直接派遣海岸巡防總局勤務單位或通報本總局中央
          管制台及各海巡隊、直屬船隊勤務值機台之處置事項。
        3.受理報案初始、派遣及回報資料之建檔事項。
  (四)本總局各海巡隊、直屬船隊:
        1.本系統勤務值機台之管理及維護事項。
        2.調派所屬巡防艦艇前往處理及回報處置情形之執行事項。
五、管理方式:
  (一)各機關(單位)主官(管)應指定專責人員負責本系統之管理及
        維護。
  (二)各機關(單位)執行本系統,應由勤務指揮中心執勤人員及機動
        查緝隊值日官,以一人一機台方式為主。
六、作業注意事項:
  (一)本總局各海巡隊、直屬船隊接獲海岸巡防總局地區巡防局指揮台
        通報時,應依本系統(附件二及附件三)所定之報案、派遣、回
        報等作業流程,逐項完成書面資料,並記錄備查。
  (二)案件通報層級,依署頒「各級勤務指揮中心狀況通報處理層級表
        」規定辦理。區分如下:
        1.一級案件:通報署中央管制台、本總局中央管制台、海岸巡防
          總局各地區巡防局指揮台。
        2.二級案件:通報本總局中央管制台、海岸巡防總局各地區巡防
          局指揮台。
        3.一般案件:通報海岸巡防總局各地區巡防局指揮台。
  (三)發給報案證明時,應依署「受理民眾報案實施要點」規定填具受
        理報案三聯單辦理,並於檔案中註記存查。
  (四)本系統應每週實施定期保養(清潔、外觀目視、測試)一次,及
        檢查電源線、DIVA卡、ISDN線路、網路線、硬碟等電腦週邊
        設備,並記錄備查(格式附件四);若發現任何問題,應即協調
        廠商維修,以維裝備妥善率。
  (五)本總局勤務指揮中心每日不定時上網檢視各地區海巡隊、直屬船
        隊執行情形並記錄備查,以落實執行本注意事項之程序。
  (六)各海巡隊、直屬船隊接獲通報後,執勤人員之報告與通報要領:
        1.接獲重大案件通報時,應立即陳報、通報、並遵守不遲報、不
          漏報、不匿報及不誤報之報告紀律。
        2.回報內容應簡明扼要,惟須具備七何;何人?
          何事?何時?何地?何物?為何?如何?
        3.接獲通報後應立即作處置(理),且須主動查詢疑義或不明部
          分,不可坐等報告。
        4.確實貫徹初報、續報、結報之作業程序。
七、考核獎懲:
  (一)本總局:每半年實施督考乙次。
  (二)評比優良機關(單位),主官(管)及相關人員酌予適當獎勵(
        行政獎勵);因執行不力,衍生業務疏失或不良後果,主官(管
        )及相關人員均依情節論處。
八、執行本注意事項所需差旅費,由年度相關作業費項支應。
九、本注意事項自函頒日起生效,如有未盡事宜得補充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