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南部地區巡防局「執行取締非法漁業用油」執行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5月07日

所有條文

壹、依據:
一、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九十二年四月份署務會報署長王先生指示辦理。
二、本局九十二年四月份第二週擴大局務會報局長林先生指示辦理。
貳、目的:
    為貫徹政府「發展漁業及照顧漁民政策」之決心,配合「執行取締非
法漁業用油」之推動,結合本局海巡任務,有效防止漁民受不肖地下油販
利誘,擅將漁業動力用油非法流用,藉賺取價差,扭曲政府對漁業動力用
油優惠價格補貼措施之美意,以保障合法漁民權益。
參、執行構想:
    由本局成立「執行取締非法漁業用油查緝小組」清查、取締責任區內
不法販油集團,維護合法漁民權利之目的,各機動查緝隊、岸巡總、大隊
為執行單位,結合現行任務與基礎,積極取締販售非法漁業用油有關之不
法活動,並將每月查緝成效,依成果統計表(如附件一)循業管體系逐級
陳報本局管制,以澈底防治漁業用油遭非法流用。肆、權責區分:
一、本局各業管單位:(編組表如附件二)
  (一)巡防科:對岸巡單位執行本案工作之督導、管制與執行及提供各
        單位績效查報系統執行成效。
  (二)檢管科:對安檢單位執行本案工作之督導、管制與執行,並連繫
        、協調縣、市政府漁政主管機關「防杜漁船油流用查緝行動小組
        」配合。
  (三)秘書室:對本局暨所屬單位有關本案新聞發佈、管制與執行。
  (四)情報科:
        1.負責專案工作之綜合管制、督導與執行。
        2.對各級任務單位,執行取締非法漁業用油審核、管制與指導。
二、各岸巡總、大隊:對所屬安檢所,執行本案工作之督導、管制、執行
    與考核。
三、機動查緝隊:對所屬執行本案工作之督導、管制、執行與考核。
伍、查緝重點:
一、漁船非法「泊油點」:
    漁民依核配油辦法自加油站取得優惠油品後,為能達到漁業署所規定
    耗油時數,以便依法申請下次加油權,故選擇近漁港口處泊船,稱之
    為泊油點。當前南部地區泊油點以東港溪出海口北起至高屏溪出海口
    南北岸一帶(含高雄縣中芸、汕尾等漁港)為主。
二、無籍油筏:
    無籍油筏為大多數漁船採用售油中介點,以避開相關單位查緝。目前
    南部地區有部份漁港(如東港、鹽埔),利用無籍油筏轉運漁船用油
    至岸際由油罐車接駁。
三、油罐車:
    部分購買非法流用漁船油油蟲,先確定買主後,再連絡所掌握泊油點
    漁船供油,一般方式以透過漁船或油筏直接輸入油罐車,再直接交運
    買主。
四、地下油庫:
    為能擴大油品蒐購與掌握供應源與使用源,部分業者會於無籍油筏卸
    油岸際附近地點設置地下儲油槽,以利油品儲售作業。目前於南部地
    區設立之地下油庫地點分佈於台南縣、高雄縣及屏東縣等。
陸、執行作為:
一、透過會報宣導、齊一作法:
    各單位透過各級會報時機宣導及任務提示,使相關人員,澈底瞭解本
    次專案之精神與作為,以利工作推動與任務之達成。
二、資料發掘、建檔運用:
    本局各級任務單位除在既有建檔資料清查外,應就責任區內左列要項
    全面清(調)查,深入研析,俾發掘目標,以利任務部署,並對蒐獲
    資料,分類建檔,以利運用。
  (一)對責任區地下油庫、泊油點分佈情形。
  (二)涉案人、船、筏及油罐車基資。
  (三)涉案村里及漁業相關特定之行業、人士。
  (四)情資顯示或易發生與販售非法漁業用油等集團勾聯之公務員、民
        代與相關財團、幕後金主等。
柒、成效檢討:
一、考核對象:機動查緝隊、岸巡總、大隊。
二、考核項目:執行本案查緝成效,以團體成效辦理考評。
三、評核時間:依執行成效適時辦理獎懲。
四、績效統計標準:
    各任務單位查獲案件除勤務指揮中心系統回報,於個案移送地方法院
    、或移轉縣(市)政府等後八小時內,需輸入海岸巡防署之「績效查
    報系統」及「統計資料庫管理系統」之聯線系統,並檢附佐證資料者
    ,依規定辦理核分(蒐證不完整案件不予核分)。
四、獎懲:
  (一)機動查緝隊:依局頒「機動查緝隊情報績效考評作業要點」辦理
        。
  (二)岸巡總、大隊:依局轉頒總局「工作績效考評實施規定」辦理。
五、為鼓勵執行本案同仁士氣,依執行成效適時辦理獎勵編組人員。
捌、一般規定:
一、本案執行一律賦予「清流專案」為專案名稱。
二、本專案執行蒐證取締過程均應嚴謹,並妥採保密措施,以防止洩密,
    避免徒勞無功。
三、各執行單位查緝成效,於每月二日上午十一時前,依附件一格式,傳
    送至本局 SH002005@SOUTH.CGA.GOV.TW電子信箱,以利彙整查緝成效
    。
四、各級主官(管)應親自策劃督(指)導執行,並嚴格要求所屬之各項
    情報偵蒐作為,務必符合相關法定程序。
五、執行本專案之各項經費由各機關、單位相關作業費勻支。
六、本執行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