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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一)海洋污染防治法。
  (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重大海洋油污染緊急應變計畫。
  (三)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執行重大海洋油污染緊急應變計畫。
二、目的:
    為防止、排除或減輕港口、海岸重大油污染緊急事件對人體、生態、
    環境或財產之影響,當有港口、海岸重大油污染緊急事件發生之虞或
    發生時,依本作業程序之分工、通報、應變等,成立本總局港口、海
    岸重大油污染事件緊急應變小組,即時配合環保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成立應變中心,以共同達成安全、即時、有效之協調應變作
    業。
三、權責區分:
  (一)本總局:
        1.巡防組:
         (1)綜整港口、海岸污染工作全般事宜。
         (2)負責港口、海岸重大油污染事件作業程序之訂定及勤務執行
            檢討與訓練事宜。
         (3)配合執行重大海岸污染事件之處理及勤務規劃。
         (4)專案檢討與策進作為。
        2.檢管組:
         (1)協助各主管機關港口污染工作全般事宜。
         (2)配合執行港口重大污染事件之處理及勤務規劃。
         (3)專案檢討港口污染事件與策進作為。
        3.勤務指揮中心:
         (1)負責港口、海岸污染事件之指揮、協調、管制、通報事宜。
         (2)負責港口、海岸染之取締、蒐證、移送及通報環保主管機關
            污染清除等事項之聯繫事宜。
         (3)彙整最新處理情形,填報處理情形回報表,陳主任秘書以上
            長管核閱並分送業管單位。
        4.情報組:提供緊急重大狀況情資蒐集、掌握及建議。
        5.後勤組:協調、支援各項應變裝備、器材之整備事宜。
        6.通資組:指導應變通報通聯系統整合及協助相關資料庫之建立
          事宜。
        7.秘書室:負責協調聯繫污染事件新聞發布及各項行政支援事宜
          。
  (二)地區巡防局:
        1.負責「執行港口、海岸地區污染事件實施規定(含行動準據)
          」之訂定及指導。
        2.建立各機關現有油污染防治設備能量表,並保持密切連繫。
  (三)岸巡總隊(機動查緝隊)以下單位:
        1.海洋污染事件通報。
        2.執行或配合執行海岸(港口)污染之取締、蒐證、移送等事項
          。
        3.執行海岸(港口)污染動態監測及配合沿海海域水質監測。
        4.配合執行海岸(港口)污染範圍勘查與通報。
        5.執行海岸人、車管制事項。
        6.海岸有關環境資料之提供。
        7.協助海岸污染事件求償事宜。
        8.有關商港、漁港、工業港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變作為之配
          合處理措施。
        9.主動連繫轄內相關機關(單位)建立應變連繫窗口。
四、責任範圍:
  (一)臺灣地區之海水低潮線以迄高潮線起算五百公尺以內之岸際地區
        、近海沙洲及港口。
  (二)污染源於海上發生擴散至前述地區。
五、專案編組:
  (一)時機:發生重大海洋污染事件,經行政院環保署判定為重大海洋
        油污染事件或經權責長官指示成立應變小組。(編組表如附件一
        )
  (二)作業要領:
        1.上班時間由權責(業務)單位(巡防或檢管組),簽請權責長
          官核定成立。
        2.非上班時間由勤務指揮中心,簽請權責長官核定成立。
        3.編組人員依令前往污染現場,指導各項處置作為。
        4.各地區巡防局、總隊、大隊應比照編組成立應變小組。
六、應變作為:
  (一)即時應變:
        當海岸(港口)油污染事件發生時,各單位應不待請示,就近爭
        取時效,先採取必要之防止或減輕污染措施,並立即通知環保主
        管機關處理。
  (二)應變層次:
        1.第一級:油外洩或有外洩之虞未達一百公噸-小型外洩,由海
          岸管理機關或地方政府應變。海上由海巡隊成立緊急應變中心
          負責應變,海岸部分由岸巡總隊配合主管機關成立之緊急應變
          中心應變。
        2.第二級:油外洩或有外洩之虞達一百公噸至七百公噸-中等程
          度或顯著之外洩,由交通部(商港區域)、農委會(漁港區域
          )、經濟部(工業港區域)、內政部(國家公園區域)、環保
          署(其他海岸區域)、海巡署(海上)負責應變。海上部分由
          海洋巡防總局成立緊急應變中心負責應變,發生地海巡隊應即
          展開現場緊急應變中心作業;海岸及各港區域部分由地區巡防
          局(總局)配合主管機關成立之緊急應變中心應變,發生地岸
          巡總隊應即配合主管機關展開現場緊急應變中心作業。
        3.第三級:油外洩或有外洩之虞逾七百公噸-重大外洩,由中央
          緊急應變中心應變。海巡署編組成立重大海洋油污染事件緊急
          應變小組。海洋巡防總局及發生地海巡隊應即展開緊急應變中
          心作業;海岸巡防總局及發生地區巡防局、岸巡總隊應即配合
          主管機關展開緊急應變中心作業。
        4.下列情況,應考慮採行重大油污染(即第三級)應變作業:
         (1)船難可能帶來顯著污染之風險。
         (2)船舶之油外洩,可能需藉助海上或空中因應工具進行截流、
            擴散或中和。
         (3)油品事業機構之油外洩,其程度超越其因應能力,而需藉助
            海上或空中工具截流、擴散或中和。
         (4)應地方政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請求,外洩程度超過其因
            應能力,雖已取得其他支援,仍無法應變時。
七、作業程序:
  (一)主動發現(受理報案):
        1.海岸地區或港口發現海岸(港口)污染應採「邊處置、邊通報
          」要領行之,特須注意時效掌握與通報單位,若狀況緊急需不
          待上級命令,妥採適切處置作為。
        2.報告時,得先以口頭初報,並循「主管」、「業管」、「勤指
          」系統三線同時反應。為爭取時效,報告時可越級報告,惟越
          級報告後仍應向上一級循系報告。(如受理報案單位,可越級
          向大隊或總局勤指中心報告)
        3.接受報案後,須將全程各項作為詳細紀錄(含電話紀錄、錄音
          帶、報案三聯單)並妥為保存,以明責任。
  (二)報通聯繫:
        1.各級單位受理報案或自行發現均應即時通報相關單位處理,並
          詳實紀錄海洋油污染事件通報表(如附件二),若人員、通信
          工具不足,須考量時效、救難方式,優先通知主管機關(縣、
          市政府環保局或港口管理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最能達
          成任務之單位,再通報其餘單位。
        2.緊急應變中心成立後,中心成員應隨時掌握污染情形,即刻填
          報最新處理情形,傳真緊急應變中心,其通報流程如附件三,
          回報表格式如附件四。
        3.各級報案窗口及勤指中心(大隊含以上)均應裝設錄音設施,
          於通報時,主動報告姓名、時間,並詢問對方級職、姓名,以
          明確律定各級責任。
  (三)指揮管制:
        基於「政府(機關)一體」,發生重大海洋油污染案件時,本總
        局暨所屬機關(單位)依權責編組「專案小組」應變,並由案發
        地點轄區所隸總隊開設「應變中心」(內部設施如附件五),俟
        主管機關抵達現場時,主動將現場指揮權交由主管機關指揮;另
        將「應變中心」撤離或依主管機關需求借用,並依職權執行法定
        工作。
  (四)取締、蒐證、移送:
        1.岸際污染方面:
         (1)發現有現行犯正從事污染岸際情事,巡防人員得逕行取締、
            登記(勸阻)及蒐證(照相或攝影),並通報主管機關(縣
            、市政府環保局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處理;另現行犯
            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2)發現有污染岸際情事時,巡防人員得逕行通報主管機關並實
            施登記、蒐證(照相或攝影)後,函送主管機關(縣、市政
            府環保局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清辦理。
        2.由岸入海或港污染方面:
         (1)發現有現行犯正從事污染情事時,巡防人員得逕行取締、登
            記(勸阻)及蒐證(照相或攝影),並通報縣(市)政府環
            保局或港口管理機關或且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處理;另現行
            犯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2)發現有污染岸際或港區情事時,巡防人員應逕行通報主管機
            關,並實施登記、蒐證(照相或攝影)後,函送環保主管機
            關依法辦理。
        3.由海至岸污染方面:
          發現有因船難或排放廢油等致污染海洋(岸)情事時,巡防人
          員得逕行登記、蒐證(照相或攝影),並同時通報主管機關及
          海巡隊依法處理。
        4.污染明顯可直接判明時,應於蒐證(照相或攝影)、取樣(加
          封條)、登記(勸阻)後,函送主管機關依法辦理。
        5.無法立即查明污染源或通知不到關係人時,除執行蒐證及取樣
          外,大、中隊先得適採必要之防止或減輕污染措施,並通知環
          保主管機關依法處理。
        6.如污染之物質有對人體造成傷害之虞或不易取樣時,應通知主
          管機關(縣、市政府環保局)派員取樣。
八、一般規定:
  (一)各單位應依據行政院九十年四月十日台九十環字第0二二三二九
        號函核定「重大海洋油污染緊急應變計畫(核定本)」,並依其
        通報系統、分工
        (組織)、監測系統、處理措施、設施及訓練等相關規定確實辦
        理。
  (二)重大海洋油污染緊急事件以外之重大海洋(岸)
        污染事件,或雖未經行政院環保署判定,惟顯有造成重大海洋(
        岸)污染事件之虞者,均應比照本作業程序實施應變措施。
  (三)本總局勤務指揮中心應將海洋(岸)污染事件緊急通報系統及細
        部作業,於各級勤務指揮中心相關作業規定內納入律定或另訂頒
        行。
  (四)重大海洋油污染事件發生時,本總局應變小組成立,上班時間(
        八班三十分至十七時三十分)依業管性質由巡防或檢管組簽辦,
        下班時間(上述時間外及例假日)由勤指中心簽辦,並通報召集
        會商應變作為。
  (五)發生地點涉及二單位以上時,由發生地點之地區巡防局負責主政
        ,協同各有關單位處理,並負責綜整蒐證與移送。
  (六)海洋巡防總局於北、中、南、東四個地區辦理召開地區協調會,
        本總局所屬岸巡單位配合參與。海岸部分並應主動協調聯繫轄境
        內相關單位,建立應變聯繫窗口。
  (七)各級勤指中心每日交接彙報後,應實施重大海岸及港口污染之狀
        況處置演練,使執勤人員均能嫻熟處置及通報程序,強化執勤人
        員應變能力。
  (八)各地區巡防局應加強執行海及港口污染取締、蒐證、移送等訓練
        ,以強化執行能力。
  (九)各單位於執行岸際(港口)巡防勤務時,注意污染之可疑徵候,
        如有發現,立即通報當地環保主管機關,並採取必要之初步處置
        (理),以防污染範圍(事件)擴大。
  (十)發生海岸及港口污染案件時,各級勤務指揮中心除應逐級回報,
        並通報當地環保主管機關(環保單位電話一覽表如附件六)作成
        紀錄備查外,更應注重橫向間之通報、聯繫,以確實掌握(管制
        )全案執行狀況或進展,至狀況解除為止。
  (十一)各單位平時應與當地環保、航政、軍事、海關或其他機關(單
          位)保持密切協調聯繫,以因應海岸及港口污染突發狀況之發
          生。
  (十二)各大隊應納編大專以上具環保、海洋、化工、法律等相關科系
          畢業人員,成立「港口、海岸地區污染案件處理作業小組」。
九、其他:
  (一)執行海岸(港口)污染所需之移送書、申請表或其他書表,俟行
        政院環境保護署訂頒后,本總局再行轉頒,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未
        訂頒前,請暫用八十九年十一月海岸巡防署秘書室編印之經常性
        公文例稿彙編-海巡署情報處所編之各項書表。
  (二)各地區巡防局執行海岸、港口污染所需之設備、器材,本年度請
        檢討相關預算購置,爾後逐年編列預算採購。
  (三)各地區巡防局應將曾接受環保署或相關機關(公司)辦理之海洋
        污染防治訓練講習人員,造冊列管運用。